論營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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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艮斋先生薛常州浪语集三十五卷》 古籍
唯一号: 110320020210009582
颗粒名称: 論營田
分类号: I269.6
页数: 3
页码: 十一至十三
摘要: 艮斋先生薛季宣所寫的一篇有關營田的剳子。
关键词: 杂著 公文 作品集

内容

論營田
  某昨者伏遇行臺循問及境思有所獻而不敢越其職分
  輒請金牛置尉以銷南鄉之盜縱論及于營田仰荷采納
  不以爲過退思營田部吏豪橫之迹爲民顯患州縣猶無
  得而制則雖置尉無益以爲營田不罷不可以立尉司葢
  縣不能統營田則其爲盜賊淵藪自若營田幸罷然後尉
  職可修軍罷而歸置尉乃爲急務顧此軍務方宂事若難
  行此來未敢復言乃蒙詢問下及輒敢條其利病列于左
  方
  一古者宿兵絕徼多爲營田所以省饋運之勞而勤士卒
  之惰也然而古之調卒葢取諸農且戰且耕猶易爲力今
  之營田異于古之營田也强士以所不能棄之而不復敎
  耕者猶不足自贍何有于一軍廢戰而贍之耕非其理矣
  一營田之卒一人墾地約二十畝歲得穀六十碩其奉錢
  月三貫米七㪷五升歲計錢三十六貫米九碩而衣賜不
  與管轄官校大約什置一人請奉或十倍于兵則是二千
  兵營田二頃得穀歲六百碩費錢七百二十貫米一百八
  十碩而衣賜不與牛種農器不在焉此營田利害之曉然
  者
  一湖外穀價低昂不等約其中數碩穀爲錢五百營田莊
  寨去軍遠者數百里以馬運穀騎士從之往復數程負穀
  二碩校之中直爲錢一千人馬在途其費相若近時士卒
  棄穀而歸者有之質之人情未足深過
  一營田之在諸邑類皆奪民膏腴稍有良田民頗耕營田
  輒掩而取州縣無得誰何或有水源營田皆擅其利民田
  灌漑非復可得有如放水則決諸民田之中民以其田歸
  之爲之佃戶非惟可庇賊役始可保有其田又有無良之
  人樂于放縱一爲佃戶遂可橫行于鄕而無知之民復有
  平託軍校竄名佃戶以避追須雖有盜賊寄跡其閒州縣
  已不敢問巡尉保伍何從得之
  一營田官校往往不恤其軍科配茶鹽日有定計比及打
  請擧而取之營田之額有增無減歲有荒歉皆于軍士名
  下剋除死損牛車亦令均僃窩藏剽掠葢非得巳而然自
  非部校容之何自而騁部校家自爲盜尤不可容
  一營田部轄下至軍兵往往因公爲私多招佃戶侵耕冒
  種不知紀極州縣不相統屬故難稽考一戶歲失苗米數
  碩過百則已及千一縣之閒不知失幾百戶營田增羨無
  幾實何補于軍中
  一營田軍兵固有老而不可復戰者久于田畝稍知其趣
  又有佃戶實供官租如罷營田必恐失業如因見耕之產
  使爲佃戶營田牛具皆以給之軍兵所棄之田因而召人
  耕佃閱歲無幾租入必羨于今
  一竊聞營田馬料在總所歲計之數今來軍馬調發馬料
  係諸路應副若因此時權罷召民耕佃其田寬以數年自
  可及額若便責之縣邑竊恐未易出辦
  一營田之在諸鄉爲害雖大而營寨棊布舍烟爲頗翕集
  一旦罷軍而返馬或恐人烟空窵盜賊因茲竊發若第罷
  遣士卒其佃客及附莊戶並令安業寬之如舊自可以無
  此患
  一伏見諸路營田官莊皆以縣尉兼掌本縣官兵營田若
  罷尤宜置尉南鄉分掌官莊轄其佃戶它縣視地廣狹措
  置大略倣此非惟可銷盜賊兼免失陷官租
  某似聞營田馬料每碩破總所般運錢壹貫文其實使
  士卒般運不曾支給卻作營田上供金銀起發只此一
  事虛耗已多某不能知總所支錢之詳更乞詢究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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艮斋先生薛常州浪语集三十五卷

《艮斋先生薛常州浪语集三十五卷》

出版地:温州

南宋哲学家薛季宣撰。凡三十五卷。诗赋十四卷,文二十一卷。季宣死后,学者皆服膺其学说,而其遗文却不见于世。其侄孙薛旦从其家中清理出若干,编为三十五卷刊行。季宣生平著述今多亡佚,其《中庸解》、《大学解》及《考正握奇经》尚存于集中。他宗程朱理学并兼重事功,提出“求经学之正,讲明时务本末利害”,以及“无为空言,无戾于行”(卷二十五)的实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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