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以三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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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礼记集解六十一卷尚书顾命解一卷》 古籍
唯一号: 110320020210008702
颗粒名称: 親親以三為五
其他题名: 釋文殺所戒反徐所例反
分类号: K892.9
页数: 3
页码: 五至七
摘要: 孫希旦為禮記中親親以三為五一節所寫的集解。
关键词: 古代礼制 礼记 古籍注解

内容

〇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釋文殺所戒反徐所例反
  此言先王制服之義也先王之制服至親以期㫁加隆馬則
  三年而其漸殺也極于三月由親有逺近故服有隆殺也親
  親以三為五者巳上親父下親子并已為三又以父而親父
  之父則及祖以子而親子之子則及孫是以三為五也以五
  為九者巳上親祖下親孫為五又以祖而親祖之父祖則及
  曽祖高祖又以孫而親孫之子孫則及曽孫元孫是以五為
  九也上殺者謂服之由父而上而漸殺者也至親以期斷服
  父加隆故三年祖由期殺應大功加隆故期曽祖由期殺應
  小功髙祖應缌麻而曽祖高祖乃正尊不敢以大功小功旁
  尊之服服之故曽祖則减其日月重其衰麻而服齊衰三月
  髙祖從齊衰三月無可殺故與高祖同也下殺者謂服之由
  子而下而漸殺者也子服父加隆至三年父尊自適子外但
  以本服報之故期孫為祖加隆至期祖尊亦以本服報之故
  九月曾孫服曽祖齊衰三月曽祖報服亦三月而曽孫畢正
  服緦麻元孫自缌麻三月無可降故與曽孫同也旁殺者謂
  由巳而殺巳之崑弟由父祖而殺父祖之昆弟由子孫而殺
  子孫之昆弟也昆弟至親故期從父昆弟大功從祖昆弟小
  功族昆弟緦麻此皆已之昆弟由已而旁殺者也世叔父從
  期殺宜九月而服父三年世叔父與父一體故加至期從祖
  父既踈加所不加從大功而殺故五月族父又踈故緦麻此
  外無服也此皆父之昆弟由父而旁殺者也祖加隆故至期
  而從祖踈加亦不及據大功而殺故五月族祖又踈故緦麻
  曽祖據期殺本應五月曽祖之昆弟據五月而殺故三月此
  外無服此祖及曽祖之曽昆兄由祖及曽祖而殺者也父為
  子期昆弟之子宜九月而昆弟之子為世叔父加期世叔父
  旁尊不足以加尊故報服期從父昆弟之子服從祖父母無
  加故正報五月族兄弟之子正報缌麻此子之昆弟由子而
  漸殺者也祖為孫大功兄弟之孫服從祖小功報亦小功從
  父兄弟之孫服族祖緦麻報亦緦麻族曽孫為族曽祖緦麻
  報亦緦麻此外無服此孫及曽孫之昆弟由孫及曽孫而殺
  者也止殺極於髙祖下殺下殺極於元孫旁殺又極於髙祖
  之所出而止故曰親盡蓋其由隆而遞殺極乎九族而此外
  無可復推也〇沈氏括曰喪服但有曽祖曽孫而無髙祖元
  孫或曰經之所不言則文言則不服是不然曽重也自祖以
  上皆曽祖也自孫以下皆曽孫也雖百世可也苟有相逮者
  則必為服喪三月故诚王於后稷亦稱曽孫而祭禮祝辭無
  逺近皆曰曽孫愚謂沈氏之言是也喪服不言高祖之服然
  族増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母謂之四緦麻此皆出
  於髙祖之親而有服則髙租有服可知是喪服齊衰三章之
  曽祖原非專謂租之父而沈氏所謂自祖以上苟相逮者必
  為服喪三月此雖聖人復起不能易者也然則旁殺之服雖
  𥁞於九於族而上殺下殺之服有不𥁞於九族者矣而曰親
  畢何也盖據其本服之所殺者而言也至親以期斷則祖應
  九月曽祖宜五月髙祖宜三月服之殺極於三月夫是以謂
  之親畢

知识出处

礼记集解六十一卷尚书顾命解一卷

《礼记集解六十一卷尚书顾命解一卷》

出版地:温州

《礼记集解》是清时期孙希旦撰写的作品,原名《礼记注疏驳误》,后经多次修改,更名为《礼记集解》,前后时间长达十三年。《礼记集解》是一部百万字的著作。孙希旦三易其稿,书稿上红笔修改,剪纸粘贴增补,生前尚未刊刻。清道光年间,瑞安项霁、项傅霖兄弟与乡人商议,图谋刊刻,开始着手整理,项傅霖校勘了前十卷,项氏两兄弟先后去世。咸丰三年(1853),孙锵鸣回到家乡,继续此项整理工作,将书稿厘定为六十一卷,并作序在卷首,又附《尚书顾命解》一卷于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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