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農戶農業稅減免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6124
颗粒名称: 受災農戶農業稅減免辦法
并列题名: (一九五二年八月十四日政務院政財齊字第一一三號令公佈施行)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8月21日,当代日报登载了政務院政財齊字第一一三號令公佈施行,受災農戶農業稅減免辦法的內容。
关键词: 受災農戶 農業稅 減免辦法

内容

第一條凡農作物因水、旱、風、雹、病、虫及其他災害而致歉收的受災農戶,應依本辦法減免其農業稅。
   第二條受災農戶的農業稅,依該戶全年全部農作物歉收成數,分別減徵或免徵。
   歉收成數,係指受災農戶全年全部因災歉收的產量佔常年應產量的成數。
   第三條受災農戶依其受災輕重,分爲下列五等,減免農築稅:
   一等災戶——歉收六成以上者,免徵全部應交稅額;
   二等災戶——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減徵應交稅額的七成;
   三等災戶——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減徵應交稅額的五成;
   四等災戶——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減徵應交稅額的三成半;
   五等災戶——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者,減徵應交稅額的二成半。
   歉收不到二成者,不予減免。
   第四條夏季作物因災歉收者,在夏徵時,得酌情緩徵一部或全部,俟秋徵時,再按夏、秋兩季歉收的產量合併算出全年歉收成數,依前條規定分別減免之。
   第五條連續受災二年以上的地區,爲照顧農民生活和生產的困難,除按受災農戶當年歉收成數,依第三條規定予以減免外,並得由省(市)人民政府根據災區實際情况,報請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或行政委員會)批准,提高減徵成數或全部免徵。
   第六條同等土地、同類作物,遭受同樣和同等程度的災害,應按同一歉收成數計算。其因積極抗災而減輕受災程度者,仍照同—歉收成數計算,不降低其減免成數;如因怠於抗災而致災情加重者,亦應照同一歉收成數計算,不提高其減徵成數。
   第七條受災農戶應據實向鄉(村)人民政府申報災情,由鄉(村)農業稅調查評議委員會進行調查評議,造具受災農戶歉收淸册,報送縣(市)人民政府。縣(市)人民政府接到淸册後,應即進行審核並派員查勘,將結果電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於必要時得派員覆勘。
   第八條災歉情况調查完畢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區轄市人民政府依本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算出各受災農戶減免的稅額後,分別塡發減免證。受災農戶持證向指定粮庫或機關抵交稅額。
   前項減免證的印製、塡發及保管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訂定之。
   第九條縣(市)人民政府應於每年年終時,將災歉減免情况造具統計表,報送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彙編統計表四份,報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或行政委員會)核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內務部、財政部備查。
   中央直轄市、大行政區轄市應由該市區人民政府造具統計表報送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政府人員匿災不報,或勘報不實者,應酌予處分;農戶虚報災情者,除查明糾正外,並得按逃避農業稅的規定,酌處罰金。
   第十一條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或行政委員會)如因情况特殊,得根據本辦法的精神,參照當地情况,另訂補充辦法,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施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佈之日施行。(新華社北京廿日電)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