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書刋出版業印刷業發行業暫行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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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5969
颗粒名称: 管理書刋出版業印刷業發行業暫行條例
并列题名: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政務院第一百一十六次政務會議通過,一九五二年八月十六日公布)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8月19日,当代日报登载了管理書刋出版業印刷業發行業暫行條例的内容。
关键词: 書刋 出版業 印刷業

内容

第一條本條例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書刋出版業印刷業發行業係指有固定場所及設備,經營圖書、期刊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務之企業。
   第三條凡書刊出版業印刷業發行業,不論公營、公私合營、私營,不論專營、兼營,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依照本條例管理之。
   第四條凡公營、公私合營之書刋出版業印刷業發行業,均應持其直屬上級(機關、團體或企業)之證件及營業申請書,敍明業務範圍、設備情况(必要時並應附呈營業計劃書及其附件),向當地出版行政幾關申請核准營業。
   第五條凡私營之書刊出版業印刷業發行業,均應備具營業申請書,敍明發起緣由、集資方法、業務範圍、設備情况(必要時並應附呈營業計劃書及其附件),負責人姓名、簡歷,覓取舖保兩家,向當地出版行政機關申請核准營業。
   第六條凡公營、公私合營、私營之書刊出版業印刷業發行業,經核准營業發給營業許可證後,應憑許可證另向當地工商行政機關申請登記。
   第七條凡書刊出版業印刷業發行業,如有變更組織、更換牌號、轉業、合併、停業、歇業及變更企業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負責人等情事時,均應呈請出版行政機關核准。出版行政機關對於停業、歇業之核准,應與工商行政機關會商。
   第八條凡經營書刊出版業者,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應有確定之專業方向;
   二、應設有編輯機構或專職之編輯人員;
   三、應定期編製選題計劃、編輯計劃及出版計劃,呈報當地出版行政機關;
   四、應在出版物版權頁上標明營業許可證號碼;
   五、不得印行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及政府法令之書刋;
   六、不得發表洩露國家機密之文字圖表;
   七、不得侵害他人之著作、出版權益;
   八、各級人民政府法令文件之出版權屬於各級人民出版社及其授權之出版社,其他出版業不得編印或翻印;
   九、每種書刋出版後,應向各級出版行政機關及國立圖書館送繳樣本,其辦法另訂之;
   十、發刋定期刊物,應向出版行政機關另行申請登記,其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凡經營書刋印刷業者,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承印政府明令禁止出版之各種書刋;
   二、不得承印違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談共同綱領及政府法令之書刋;
   三、印成之書刋,應於送貨時每種送繳當地出版行政機關一份。
   第十條凡經營書刋發行業者,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發售明令禁止發行之各種書刋;
   二、不得經售非法進口之國外書刋;
   三、從事書刊流動供應,應經當地出版行政機關之許可。
   第十一條凡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至第十條之各款規定者,由出版行政機關給予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證等處分。撤銷許可證時,應通知當地工商行政機關撤銷其登記。
   第十二條書刊出版業印刷業發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出版行政機關得撤銷其營業許可證,幷通知當地工商行政機關撤銷其登記:
   一、經核准營業後,發覺申請事項不實或經營業務逾越核准範圍而情形嚴重者;
   二、冒用他人之著作、出版、印刷、發行名義者;
   三、出版業無故停止出版超過六個月者。
   第十三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另訂之。
   第十四條本條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施行。(新華社北京十八日電)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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