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投資人以股權抵債務期滿不還債權人可要求移轉股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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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4418
颗粒名称: 合夥企業投資人以股權抵債務期滿不還債權人可要求移轉股權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07月30日当代报刊登一篇合夥企業投資人以股權抵債務期滿不還債權人可要求移轉股權。
关键词: 股權 股東 債務

内容

編輯同志:茲有某私營企業,係甲乙丙丁四人合夥開設,由乙担任經理。經營年餘,資金已□耗十分之五。「五反」時該經理自己坦白,他所投資的股份內有一部份是別人隱名合夥的。同時,他本人的股份中有部份股權已私自出抵。現有下列幾點疑問,請予解釋:
   ㈠某乙未得合夥人同意,暗地將股權出抵,及另找隱名附股,本身實際毫無資本,跡近投機。共同合夥人為防止將來的責任問題,應如何糾正?㈡某乙出抵股權所借債款限期已滿,未能償還,債權人能否按照借約要求移轉股權?㈢若准予移轉,而隱名合夥者亦擬自己出面,如是某乙非但無股東權利,且尚須貼補債權虧耗,並尙有其他債務,信用已失。現在合夥人爲加强業務計,擬另推經理,某乙的經理資格可否撤職?
   紹興讀者陳洪本謹啓
   答:經轉詢省商業廳,據答:㈠如在合夥契約中未有規定:「私人股權,不得作爲私人債務抵押』,則投資人可以暫作私人債務抵押之用。如抵押期滿,未能歸還債務,則債務人可以移轉股權。至於接受股權者,要求加入合夥,應由股東會解决。㈡隱名附股問題,根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第八條中有:「聯合出資,或以團體爲出資人者,應推定代表人」等之規定,故附股屬於聯合出資,應註明爲代表人。如屬私人借款,有一定借條註明者,可不作為附股論。至於附股本人擬改爲正式股東,由股東會决定之。㈢合夥企業的經理,由股東會根據合夥契約解任之。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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