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股東對本企業債務應負連帶無限清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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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4417
颗粒名称: 合夥企業股東對本企業債務應負連帶無限清償的責任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07月30日当代报刊登一篇合夥企業股東對本企業債務應負連帶無限清償的責任。
关键词: 企業 職工 債務

内容

編輯同志:本人於一九四九年六月份在嵊縣城中,開設大路書店,資金稻穀七千斤(折合現在人民幣約五百萬元左右),當時,我投資五千斤,張葉二君各投資一千斤。經營範圍專售書刋,並特約經銷報刋。由本人担任經理,葉君爲店員。另外用非股東店員二人。
   本人因家庭生活負担過重,書店收入不够維持,於一九四九年九月份來杭州担任協誠豐運輸行杭州營業所負責人。大路書店經理職務仍由我兼任。並代書店在杭購辦書刋,接洽報費。每月得到一部分津貼。去年因書店業務減少,收入不能平衡,我自動停止支取每月津貼。今年因書店業務情况更差,店中負債達二百五十萬元左右。葉君聯合店中職工數次來信提出,要求償還債務及解决一切問題。
   請問:㈠本人靠薪金收入維持家庭生活,毫無帳外財產,是否要負是項還償義務?㈡葉君係股東之一,平時一切由其掌握,別人無權過問。現在是否同職工一樣,債務要我一人全部負責?㈢我有牛角印—只存放書店應用,而我自己常在杭州,要否負全部責任?㈣本人無錢解雇,協商未得職工同意,應採何種補救辦法?
   平海街一三〇號薛仲三
   答:經轉詢省商業廳,據答:
   合夥企業股東,不論是否在店担任職務,對於本企業的債務,均應負連帶無限淸償責任。㈡合夥企業的經理,對於企業的虧損所應負的責任,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有明確的規定:「企業中執行業務之負責人或其代理執行人(經理人廠長等)如有違反政府法令、合夥契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决議而致企業虧損破產或第三人遭受損失者,或虧損資本達三分之一以上未向股東會報告者(舊有企業以依規定重估財產調整後的資本為準),應負法律責任。」(三)合夥企業的經理,如要辭職可向股東會提出。未辭去職務前,應負原責。㈣關於職工解僱問題,如有糾紛而勞資協商不能解决時,可提請當地勞動局解决。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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