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企業原參加單位未了税務可按合約規定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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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4333
颗粒名称: 合營企業原參加單位未了税務可按合約規定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07月29日当代报刊登一篇合營企業原參加單位未了税務可按合約規定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关键词: 單位 企業 合營

内容

編輯同志:茲有某合營企業,組織時其本業單位參加者,佔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六。(內生財佔十分之一·四四)私人投資佔百分之四十四。工作人數,連各單位原有職工及私人投資參加工作者,共有四十七人。至本年五月份止,十個月時間,虧蝕達資本總額百分之六十。四月間由職工動員要求增資,數僅原資本額百分之十三弱。現有參加該合營企業的個別單位,因淸繳五一年份所得稅,藉詞須由合營企業代繳。經企業負責人召開勞資全體會議,咸以組織章程有「參加原單位如有應繳未繳各項稅款及人欠欠人未了事項,槪歸各該單位自行負責」的規定,不予允許。尤以私人投資各股東,爲維護整個企業生存,反對此類似抽資拆股的行爲。今有下列問題,敬請賜予解答:
   ㈠該各應繳五一年所得稅的單位,如有參加投資額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逃資,或另有不動產,旣未依法調整入帳,則其應淸繳五一年份所得稅,是否應由其自行負責?㈡合營企業本身,因資本短絀,目前全賴人民銀行貸款以維持週轉,各該單位是否可以片面理由要求稅局,强令合營企業負責代繳?㈢各該單位參加資本,除應攤認虧蝕外,按照現値,或僅繳稅之數,或尙不足,倘其萬一因逃資已經浪費殆盡,為完成國稅任務,必須向合營企業抽資繳納者,如其資本大部已届抽盡,則其原單位帶來的職工,合營企業可否不負繼續僱用責任?
   中山南路三二六號讀者於浩庭
   答:經轉詢市稅務局,據答:
   ㈠(二)合營企業原參加單位未了稅務,合約旣規定由各該單位自行負責,可按合約規定辦理。
   (三)合夥人退夥,可按該合營企業的契約規定處理。至職工問題,應根據具體情况勞資協商解决。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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