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佈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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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3321
颗粒名称: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佈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本月十七日公佈「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該辦法業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審核批准,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 革命 管制 規定

内容

(新華社北京十七日電)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本月十七日公佈「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該辦法業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審核批准,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該辦法全文如下:
   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
   (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經政務院批准)
   第一條爲徹底消滅反革命,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對應加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加強管制,特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七條之規定及懲治反革命條例之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制的目的,是在政府管制與羣眾監督下,給反革命分子以一定的懲罰和思想敎育,使其獲得改造成為新人。
   第三條下列反革命分子,歷史上有罪惡,解放後既無悔改表現或悔改證明,又無現行的反革命活動,雖須給以一定的懲罰,但其罪惡程度尙不須逮捕判刑者,皆依本辦法管制之。
   (一)反革命特務分子;
   (二)反動黨團骨幹分子;
   (三)反動道會門頭子;
   (四)堅持反動立場之地主分子;
   (五)堅持反動立場之蔣僞軍政官吏;
   (六)其他應予管制的反革命分子。
   第四條對被管制分子,應剝奪下列政治權利:
   (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担任國家機關行政職務之權;
   (三)參加人民武裝與人民團體之權;
   (四)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居住、遷移及示威遊行之自由權;
   (五)享受人民榮譽之權。
   第五條被管制分子必須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遵守政府管制規定;
   (二)從事正當職業,積極勞動生產;
   (三)如發現他人有反革命活動,須立卽報告。
   第六條管制期限定為三年以下,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七條被管制分子如有違犯管制規定或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者,得根據情節輕重,延長其管制期限或逮捕法辦。
   第八條被管制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縮短其管制期限或撤銷其管制:
   (一)認眞遵守政府法令和管制規定,行動上確有良好表現者;
   (二)服從羣眾監督,積極勞動生產,確已得到改造者;
   (三)積極向人民政府檢舉反革命分子立功者;
   (四)有其他立功贖罪表現或特殊貢獻者。
   第九條對反革命分子的管制只限於本人,不得株連其家屬、戚友。
   第十條對被管制分子,任何人均有監督及檢舉其不法活動之權。
   第十一條對反革命分子管制之批准權,除法庭依法判决者外,均屬於縣市以上之公安機關。在鄕村山區鄕政府提出,報縣公安局審查批准。城市由派出所、公安分局提出,報市公安局審查批准。其延長、縮短、撤銷同。
   被管制分子管制一經批准後,即由批准機關下達正式通知書,幷在適當的羣眾會議上當衆宣佈執行之。
   第十二條凡經人民司法機關判處應予管制之反革命分子,亦依本辦法處理之。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各地公安機關負責實施。
   第十四條各省(市)得根據本辦法之規定及當地具體情况,制定實施細則,報經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批准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由中央公安部公佈施行。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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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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