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經理違反合夥契約 如致企業破產應負完全責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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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2184
颗粒名称: 合夥企業經理違反合夥契約 如致企業破產應負完全責任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07月03日,当代日报刊登了合夥企業經理違反合夥契約,如致企業破產應負完全責任的几个问题解答。
关键词: 企業 破产 資金

内容

編輯同志:茲有下列幾個工商問題,特函請予以硏究解答:
   ㈠在五〇年,我們有四人合夥創設一個企業。現有一個股東看到經營無起色,已中途離開。但因顧慮今後萬一負債超過原有資金無法結束。所以他通知本企業、應根據股單上所訂條例:資金虧損十分之七時,由負責人召開股東會申請報閉歇。不然以後負債完全不負責任。至於企業中尙剩股權,願意無條件贈予其他各股東,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㈡該企業負責人接到這個通知後,仍舊置之不理;旣不設法搞好企業,又不召開股東會議,今後如有負債超過企業所有資金時,應由誰負責?
   ㈢私營工廠出廠貨價,經工商科調整出售。但有一同業依舊施用陋規,以致同一牌子、同一貨色開出了二個價格,這是否合法?吳興讀者陳琪
   答:經轉詢省商業廳,據答:
   ㈠根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企業之對內關係及對外關係,於不抵觸政策法令的範圍內,在合夥依照所訂契約,在公司依照所訂章程辦理」之規定,該企業即可根據其所訂之契約(即該企業所稱之股單)辦理。如負責人旣不接受股東的建議,又不召開股東會而置之不理,違反所訂契約,以致虧損破產,則由負責人負完全責任。必要時可報請當地有關機關處理。
   ㈡凡工廠所出產的貨品,可向中央私營企業局申請商標註册,取得專有權的法律保障。至於二工廠出產同一商標,同一貨品,則價格應根據當地工商行政機關調整的價格出售。如某一工廠認爲該價格不大合理,可建議重新調整。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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