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費内如已包括貨物税款 應併入加工收益計征營業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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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1506
颗粒名称: 加工費内如已包括貨物税款 應併入加工收益計征營業稅
分类号: G210
摘要: 本文对新昌縣黃澤鎭聯營糧食加工廠提出的关于加工費的问题给予了解答。
关键词: 加工費 貨物 農民 税款

内容

編輯同志:本廠業務以代客碾米磨粉,收取加工費。經過縣工商科批准,小麥加工費每百斤八千元。一般農民委託加工的自食自用麥數量很小,往往不滿百斤。當地稅務機關要征收一筆貨物稅。但不發分戶納稅證,而以累積總數納稅憑證給與廠方。由廠方負責向客戶代扣,在掣給加工費發票時合併計算,(並不註明稅額多少)致引起農民不滿。茲有疑義數點,請予解答:
   ㈠農民委託加工的自食自用麥數量很小,對徵收貨物稅規定以幾斤爲起徵點?
   ㈡代扣貨物稅併入加工費出給發票,無形增加營業額,豈非提高納稅負担?
   ㈢稅務當局出給廠方代扣貨物稅憑證,作爲本銷代繳代扣的稅額,列爲開支是否合理?
   ㈣不發農民分戶納稅憑證,照數合併在加工費發票上,與加工費定價不符是否有問題?
   新昌縣黃澤鎭聯營糧食加工廠
   答:經轉詢省人民政府財政廳稅務局,據答:
   ㈠貨物稅並無起徵點。
   ㈡、㈢、㈣麥粉納稅義務人,稅法規定爲製造廠商。因此該廠雖係加工性質,即有納稅的義務。至所收取之加工費,如不包括貨物稅款而由廠代付者,此項貨物稅款,不併入加工收益內計稅。如收取之加工費已包括貨物稅款,即包括在加工成本之內,在課徵營業稅時,不予減除貨物稅,應併入加工收益總額內計徵。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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