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命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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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11299
颗粒名称: 浙江省人民政府命令
并列题名: 府辦祕(52)字第597號一九五二年六月廿一日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6月24日,当代日报刊登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命令。
关键词: 行商 業務 部門 貨物 主管

内容

茲製訂「浙江省行商管理暫行辦法」,業經華東軍政委員會批准,特此公佈施行。
   (不另行文)
   主席譚震林
   浙江省行商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爲進一步促進城鄉物資交流,活潑社會經濟,引導行商從事正當經營,防止非法活動,保護正當工商業,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當地有正式戶籍而無固定營業地址,經常往來城鄉埠際間之流動性商販謂之行商。農民、漁民、獵夫、牧民及家庭副業生產者出售其自產品,或一般住戶非以營利為目的而出售其自身使用或舊有物品者,不以行商論。
   第三條行商於營業前必須填具申請書與納稅保證書,向當地工商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經審核批准發給行商營業證,幷持同納稅保證書向稅務機關申請領得運銷貨物證明單後,始准營業。
   第四條行商申請登記時,須塡明下列各項:㈠申請人之姓名;㈡原來職業;㈢住址;㈣業務範圍;㈤獨資或合資;㈥資本額;㈦出資人姓名及住址。
   第五條集鎭農村(無工商管理機關)行商,須在區人民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行商營業證並向所屬稅務所申領運銷貨物證明單。
   第六條行商業務範圍,允許自由選擇;爲促進其向正規商業發展,其申請最多以三業爲限。
   第七條行商經營商品之總値,不得超過資本額及盈餘積累之兩倍。但其經營商品之總值在五百萬元以內者可不受此限制。
   第八條行商經營業務時必須隨身携帶營業證與運銷貨物證明單,以憑查驗。
   第九條行商營業證及運銷貨物證明單,不得轉借、出讓、塗改、頂替,違者予以懲處。如有遺失,除登報聲明作廢外,並覓具舖保證明,申請補發。
   第十條行商營業證式樣,根據中央統一規定,由各地工商主管部門(縣市以上)製發。本省各地前發行商營業許可證應於一九五二年七月底以前換發新證,以後每年換發一次。如中途變更原登記事項之一部或全部者,必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方可變更。凡領得營業證連續三個月無營業行爲並不向原發證機關聲明理由者,即以放棄論,得撤銷其營業證。
   第十一條行商到達購銷貨物地點時,如其購銷貨物在當地設有交易所者,應在交易所進行買賣;同一商品不得在同一城市內買進賣出或居間介紹;並應切實遵守所在地的市場管理法規及臨時商業稅稽徵辦法。
   第十二條爲加强對行商敎育與指導,各地應根據實際情况,組織行商公會或小組。
   第十三條行商如願開展業務轉向正規座商或將資金投向工業,各地工商主管部門,應予以指導。
   第十四條行商經營業務時,如有違犯當地市場管理法規之行爲,當地工商主管部門得根據其情節輕重,依中央貿易部發佈「關於取締投機商業的幾項指示」精神,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凡外地行商持有所在地工商主管部門發給之營業證,來本省購銷貨物者,均得與本省行商享受本辦法同等權利與義務。本省工商主管部門得隨時抽查其行商營業證。
   第十六條本辦法公佈後,前頒浙江省行商管理暫行辦法,即行作廢。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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