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東軍政委員會公安部公佈華東城市戶口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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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07283
颗粒名称: 華東軍政委員會公安部公佈華東城市戶口管理暫行實施細則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2年4月28日当代日报登载了華東城市戶口管理暫行實施細則的內容。
关键词: 城市 戶口 管理

内容

第一條本細則根據中央公安部「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凡城市居民戶口變動時,依左列之規定,向當地人民公安機關辦理手續。
   一、遷出:凡遷出原住所者,應由戶主或當事人於遷出前持戶口簿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遷出,註銷戶口。
   ㈠凡遷出原公安派出所轄區以外者,不論全戶或個人,均須領取遷移證,憑證遷移。全戶遷出者,並須攜帶原戶口簿(在遷移證上註明)到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繳銷。
   ㈡在同一公安派出所轄區內遷移者,經辦理手續後,不論全戶或個人,均無須領取遷移證。
   二、遷入:凡遷入者,戶主或當事人應於到達新住所後三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入戶。
   ㈠遷入後須單獨立戶者,不論全戶或個人,均應呈繳遷移證,購塡新戶口簿。全戶遷入者,並應繳銷原住所之戶口簿。
   ㈡全戶或個人遷入某戶內不須單獨立戶者,除應呈繳遷移證外(全戶遷入者,並應繳銷原住所之戶口簿),同時須持遷入戶之戶口簿,辦理遷入手續,必要時須更換新戶口簿。
   ㈢自同一公安派出所轄區內遷入者,不論全戶或個人,均無須呈繳遷移證。如單獨立戶,個人遷移者,須購塡新戶口簿;全戶遷移者,原戶口簿繼續有效。如非單獨立戶,得憑原住地戶口簿及遷入戶之戶口簿辦理手續,必要時須更換新戶口簿。
   ㈣被解放之僞官兵及釋放之犯人,須憑軍事機關或人民司法機關、人民公安機關之證件申報入戶。
   凡無規定證件者,必須補繳;確無法補繳者,在聲明無證件之原因後,得補繳其他足資證明其身份之適當證件(政府機關證明書、人民團體證明書等)。
   三、出生:凡居民出生子女,不論婚生、非婚生,均應由戶主或其父母,於出生後一月內持戶口簿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被遺棄之嬰兒,由發現人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處理之。
   四、死亡:
   ㈠在死亡未入殮前廿四小時內,由戶主或家屬申報之,無家屬或家屬不在本地者,由鄰居或發現人報告之。
   ㈡暴死或死因不明,以及傳染病死者,由戶主、家屬、鄰居或發現人立即報告之。
   ㈢未報出生,即已死亡之嬰兒,應補作出生,死亡報告。
   前三項之死亡,均須領得埋葬證後方准埋葬。
   五、結婚:凡居民結婚者,須由當事人於結婚後三日內,持結婚證件及戶口簿向結婚後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結婚登記。因結婚而有人口變動者,同時辦理遷移手續。
   六、離婚:凡居民離婚者,須由雙方當事人於離婚後三日內,持離婚證件及戶口簿向離婚前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離婚登記。因離婚而有人口變動者,同時辦理遷移手續。
   七、分居:須由各當事戶主於分居前持原戶口簿向分居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分居登記。分居後之新住所在同一公安派出所轄區內者,須購填新戶口簿;如不在同一公安派出所轄區內居住者,並須辦理遷出手續。
   八、併居:須由各當事戶主,於併居後三日內,各持原戶口簿向併居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併居登記,併居前之原住所在同一公安派出所轄區內者,須購填新戶口簿;如不在同一公安派出所轄區內居住者,並須辦理遷入手續。
   九、失蹤尋回:凡人口失蹤者,須由戶主或失蹤人家屬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失蹤登記,並須說明失蹤前後之詳細情形。失蹤後尋回者,或失蹤後已知其下落而不返回者,亦須立即申報。一年以後仍未尋回者,須申報註銷戶口;一年以後尋回者,按遷入手續辦理。
   十、收賽、認領:由雙方當事人於收養、認領後三日內,持戶口簿至收養、認領人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收養、認領登記。被收養、認領人在被收養、認領後變動住所者,並須由雙方戶主辦理遷出、遷入手續。
   十一、僱工、解僱:由雙方當事人於僱工後三日內,或於解僱前,持戶口簿至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僱工、解僱登記。因僱工、解僱而有人口變動者,並須辦理遷入、遷出或來客住宿手續。
   十二、開張、歇業:凡工商戶及旅館、客棧等開張、歇業時均須由經理、廠長、或其他主管人於事前持政府許可證件及戶口簿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開張、歇業登記。如有人口變動、並須辦理遷入、遷出手續。
   十三、變更更正:居民之戶主、職業、服務處所、姓名等有變動或年齡有錯報時,均須於事前或事後三日内,持戶口簿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變更或更正登記,但戶主、姓名與年齡之變更或更正,須經批准後方爲有效。
   第三條來客住宿超過三日者,須由戶主於三日內持戶口簿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如達預定期間尚不能離去者,須向公安派出所呈報延期;如有長久居住之意者,須按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補辦遷入手續。
   第四條凡一人在同一城市內,有兩處以上住所者,以其家庭登記爲正式戶口,其他住所登記爲寄宿戶口,如有變動時,並須分別向各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五條外僑戶內有本國人口變動時,或本國戶內有外僑人口變動時,由各該戶主及當事人共同申報。外僑戶口變動時,除應遵守其他外僑法令之規定外,依本細則之各項規定申報。
   第六條凡醫院除備有戶口簿外,須另備住院病人登記簿,病人入院、出院均須登記,並按當地人民公安機關規定時間申報備查。
   第七條凡旅棧、客店除備有戶口簿外,均須另備旅客登記簿,將來住旅客詳細登記,於每晚就寢前送當地人民公安機關檢閱備查。
   第八條船舶戶口管理實施細則另訂之。
   第九條凡農村中之公安派出所戶口管理辦法,在農村戶口管理條例尚未頒佈前,參照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居民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得給予教育、警告、拘留或罰金之處分。
   第十一條本細則經華東軍政委員會批准,由華東公安部公佈施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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