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運動中關於工商戶分類處理的標準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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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30003963
颗粒名称: 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運動中關於工商戶分類處理的標準和辦法
并列题名: (一九五二年三月八日政務院第一百二十七次政務會議批准)
分类号: K296.53
摘要: 1952年3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運動中關於工商戶分類處理的標準和辦法。
关键词: 國家 危害 情節

内容

一、守法戶:
   迄未發現有任何違法行為:本人也具結保證無違法行為,經審查結果估計無問題者。對於這類工商戶的處理辦法,即給以守法戶通知書。
   二、基本守法戶
   (甲)根據本人坦白具結及政府已有材料證明,其違法所得(主要是偷漏稅,或小額偷工減料)總額未滿二百萬元,經審查結果估計縱有隱瞞,問題不大而又性質不惡劣者。
   (乙)違法所得總額超過二百萬元,但情節輕微,並徹底坦白者。
   對於以上兩種工商戶的處理辦法,其違法所得總額未滿二百萬元者,一般免退,少數情節較重者酌退一部;其違法所得總額超過二百萬元者,祗令其退出超過部分;並均給以基本守法戶處理通知書。
   三、半守法半違法戶:
   (甲)偷稅漏稅、盜竊國家資財、偷工減料等違法所得總額超過二百萬元,其違法行爲除使國家、人民直接遭受經濟損失以外,無其他嚴重危害作用者。
   (乙)情節雖較嚴重,但在「五反」中已徹底坦白並立功贖罪者。
   對於以上兩種半守法半違法戶的處理辦法是「補退不罸」。並給以半守法半違法戶處理通知書。
   四、嚴重違法戶:,
   (甲)偷稅漏稅、盜騙國家資財、偷工減料等違法所得數量較大又有嚴重危害作用者。或雖無嚴重危害作用,但拒不坦白者。
   (乙)完全違法戶,但尚非罪大惡極,且已徹底坦白,並有立功表現者,得減輕其處罰,列入本類工商戶。
   對於以上兩種嚴重違法戶的處理辦法,除令其退出違法所得外,並按情節酌處罰金。
   五、完全違法戶:(卽極
   嚴重違法戶)
   (甲)對於國家社會建設事業(特別是國防軍事設施)或人民安全有極嚴重危害作用的盜竊犯。
   (乙)集體盜竊案的組織者和大盜竊犯。
   (丙)藉盜竊國家經濟情報牟利,使國家人民遭受極嚴重損失,或有其他特別惡劣的犯罪行爲者。
   (丁)有嚴重違法行為,拒不坦白或抗拒運動者。
   對於以上四種完全違法戶的處理辦法,應予法辦,除令其退出違法所得外,並按其情節從重處以罰金,或判徒刑,最重者可判死刑,並沒收其財產的一部或全部。
   六、關於行賄行為的處理:
   除在公平交易中的小額回扣或被勒索而無違法所得不應認為行賄者以及雖屬行賄但情節輕微者外,其他凡有行賄行爲者,應按其情節處以罸金。拒不坦白者,應加重其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應加重處刑。
   七、關於違法行為的追算期
   限:
   偷稅漏稅、偷工減料兩項違法所得,一般只補退一九五一年的,一九五一年以前的免予補退,但拒不坦白及情節特別嚴重者,得酌情令其補退一年半或兩年,二年半或三年。其他各項違法行爲和違法所得,一般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日即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算起。惟隱匿侵吞敵僞財產,應自日本投降之日算起。其中隱匿侵吞敵僞財產的數量不大,並對國家無嚴重危害作用者,可以不予追究。(新華社北京十一日電)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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