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軍事停戰穩定根據五項原則建議我方提出兩項補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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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45902
颗粒名称: 保證軍事停戰穩定根據五項原則建議我方提出兩項補充建議
并列题名: 四日代表團會議上,雙方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繼續討論第三項議程。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1年12月05日登载了保證軍事停戰穩定根據五項原則建議我方提出兩項補充建議,四日代表團會議上,雙方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繼續討論第三項議程。
关键词: 對方 朝鮮 停戰

内容

(新華社開城三日電)十二月三日上午的朝鮮停戰談判代表團大會上,我方代表繼續駁斥對方對於第三項議程所提出的無理建議與荒謬要求。我方代表嚴詞指出:朝鮮人民絕對不能容許任何人過問他們處理他們自己的防禦設備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朝鮮人民也絕對不能容許對方自由出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部分進行偵察。對方的這兩項荒謬建議,企圖公然破壞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主權,絕非一個軍事停戰協定所應涉及,亦絕非我方所能容忍。而對方所提出在停戰期間維持美軍的輪換和武器彈藥的補充,並在我方後方島嶼保留對方武裝部隊的荒謬主張,更祇能令人懷疑對方所提出的雙方不應自朝鮮境外運入武裝部隊與軍事裝備的建議,是否確是爲了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十二月三日下午朝中代表團根據了代表團大會七天以來雙方對於第三項議程的論點,對於我方原有的五項原則建議提出了兩項補充建議。我方代表指出:我方的七項原則建議是一個整體,各條之間相互關聯不可分割。我方的七項原則建議也包含了對方建議中的一切合理部分。第三項議程是否能够迅速達成協議,將完全决定於對方對於這七項原則建議的態度。
   我方的七項原則建議全文如下:
   (一)雙方一切武裝力量,包括陸、海、空軍的正規與非正規部隊與武裝人員,應自停戰協議簽字之日起,停止一切敵對行爲。
   (二)雙方一切武裝力量應於停戰協議簽字後三天內,自非軍事地區撤出。
   (三)雙方一切武裝力量應於停戰協議簽字後五天內,以軍事分界綫為界,自對方的後方和沿海島嶼及海面撤走,如逾期不撤,又無任何延期撤走的理由,則對方為維持治安,對於此類武裝人員有權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
   (四)雙方一切武裝力量,均不得進入非軍事地區,亦不得對該地區進行任何武裝行動。
   (五)雙方各指定同等數目的委員,組成停戰委員會,共同負責具體安排和監察除本項第六條所規定的監察範圍外的全部停戰協議的實施。
   (六)爲保證軍事停戰的穩定,以利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的進行,雙方應保證不從朝鮮境外以任何藉口進入任何軍事力量、武器和彈藥。
   (七)為監督第六條規定的嚴格實施,雙方同意邀請在朝鮮戰爭中的中立國家的代表,成立監察機構,負責到非軍事區以外的雙方同意的後方口岸,進行必要的視察,並向雙方停戰委員會提出關於視察結果的報告。
   (新華社開城四日電)三日我方提出對於朝鮮停戰談判第三項計程的兩項補充建議後,四日上午的代表團會議上雙方代表團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繼續討論第三項議程。我方首席代表指定李相朝將軍與解方將軍爲小組委員會代表,對方小組委員會代表爲滕納將軍與霍治將軍。在下午二時舉行的小組委員會上,我方代表詳盡地答覆了對方□於我方兩項補充原則建議所提出的問題。我方代表指出:在停戰期間只有從朝鮮撤出武裝部隊和人員與武器彈藥的理由,而沒有任何自朝鮮境外繼續輸入武裝部隊和人員與武器彈藥的理由。因此我方建議雙方應保證不從朝鮮境外以任何藉口包括輪換與補充在內輸入任何軍事力量、武器和彈藥。至於個別的歸隊人員,則根據停戰委員會所規定的範圍內經過中立國監察機構的審查,可以准許回到朝鮮。我們根本不能容許交戰的一方到非軍事區以外的對方的後方進行自由視察,干涉對方內政。因此,我方建議在停戰期間雙方共同邀請在朝鮮戰爭中的中立國家的代表成立監察機構,負責到非軍事區以外的雙方同意的後方的口岸進行必要的視察,以嚴格保證雙方不自朝鮮境外運進任何軍事力量和武器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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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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