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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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3041
颗粒名称: 貨物稅暫行條例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12月15日,政務院第六十三次政務會議修正通過貨物稅暫行條例。
关键词: 貨物 税收 條例

内容

(一九五〇年一月二十七日政務院第十七次政務會議通過,一月三十日政務
   院公佈。)
   (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政務院第六十三次政務會議修正通過,十二月十
   九日政務院公佈。)
   第一條本條例所列貨物,不論本國產製或國外輸入,除另行規定者外,均依本條例交納貨物稅。
   第二條貨物稅以應稅貨物之產製人或購運人爲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稅務總局所屬各級稅務機關交納之。
   第三條貨物稅之減免,須經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核准,各地政府及稅務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減稅或免稅。
   第四條凡已完納貨物稅之貨物,行銷全國,不得重徴或附徵其他稅捐。
   第五條貨物稅從價計徵,其稅目稅率如下:
   第六條貨物稅完稅價格及應納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市場平均批價除(一加稅率)等於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乘稅率等於應納稅額。
   貨物稅完稅價格,每月評定一次,依評價前十天當地市埸平均批發價格計算;但遇物價漲落超過百分之十時,應隨時調整之。
   廠商如有公告之牌價,經稅務機關認爲可資依據者,得採用牌價核稅。
   第七條應稅貨物完稅後,須發貼完稅照證,以憑運銷查驗,其主要之照證規定如下:
   一、完稅照;
   二、完稅證;
   三、查驗證。
   第八條凡國內產製之應稅貨物,由稅務機關按照下列方法徵稅:
   一、駐廠徵收:廠、場產製之應稅貨物,派駐徵員駐廠、場徵收之,。
   二、查定徵收:廠、場規模較小,不便派員駐□者,得查明產量,按期核定徵收之。
   三、起運徵收:不便依一、二兩款徵收者,於貨物起運時徵收之。
   第九條凡國外輸入之應稅貨物,由進口商於交納關稅時,一併交納貨物稅。
   前項貨物稅,由海關代徵,其辦法另定之。
   第十條已稅貨物輸出國外,經公告准許退稅者,得由出口商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貨物稅稅款。
   第十一條納稅義務人,除向工商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外,並應於開業二十日前,以副本向稅務機關申請登記;歇業或變更原登記事項時,同。
   第十二條納稅義務人及行棧,應依規定據實報告有關材料,必要時稅務機關得檢查其存貨、賬□、單據及工廠設備。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違章、違法行爲者,其處罰規定如下:
   一、不依規定辦理登記、報吿、運銷等手續及提供服據者,處以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
   二、私製、私運、私銷及其他偸漏行爲,按情節輕重,處以所漏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金,或沒收其貨物的一部或全部;對特定貨物得罰沒併處。
   漏稅貨物除沒收部份外,並應照章補稅。
   三、抗不交稅,拒絕檢查,或偽造照證、驗戳,假冒商標及包攬走私等行爲,除依前款處罰外,並送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四條前條違章違法行爲,任何人均得舉發或協助稅務機關查緝,經查獲處理後,得以罰金或沒收品變價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獎給舉發人或協助人。
   第十五條不依規定交納稅款者,除限日追繳外,並按日處以百分之一的滯納金,必要時,得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以命令增減之。
   第十六條本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另定之。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新華社北京二十一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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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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