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過低或不合理可要求作適當調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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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12931
颗粒名称: 工資過低或不合理可要求作適當調整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12月21日当代报登载的关于工資過低或不合理可要求作適當調整的读者来信。
关键词: 工資 經濟 勞資

内容

編輯同志:敝人有幾點疑問,請貴報解答:
   ㈠在經濟好轉的時候,勞方提出要求調整過低不合理的工資,是否合理?如資方置之不理,故意拖延,是否違法?
   ㈡關於勞資爭議案,在勞動局未成立以前,應由什麽機關調解?而敝處已向當地人民政府請求調解,至今並無答覆。
   ㈢召開勞資協商會議,地點應由何方决定?
   ㈣依照全國總工會公佈,關於勞資關係暫行處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如解放前工資過低的工人,可否照解放前三個月之實際平均水準的工資?如店員職工,平均水準,應得多少?
   ㈤浙江日報登載十月份起之薪金按念壹萬幾,另數未載,可否實行?如資方不答應,應如何辦法。
   新昌縣縣前街
   文化社俞新華俞新華先生:
   ㈠工資過低或不合理,在企業或工廠商店的生產或營業情况好轉時,勞方可以提出要求,適當調整,與資方採取協商態度求得解决。但須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方為有效。如資方不理,可再提出。
   ㈡關於勞動爭議,在當地人民政府成立勞動行政機關以前,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調解,如無答覆,可再申請要求解决。
   ㈢勞資協商會議地點,可由雙方協商决定。
   ㈣全國總工會於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廿二日公佈的關於勞資關係暫行處理辦法第十五條:「在新解放的城市,資方須保持職工在解放前三個月之實際工資平均水平,不得降低;同時在目前凡屬生產或營業不發達及利潤低微之企業,一般亦不應增加實際工資。如解放前工資過低或過高者,得由勞資雙方在訂立集體合同時協商酌量增加或減少之,但須經當地人民政府勞動局之批准,方爲有効。附註:本辦法所稱之實際工資,係包括資方所給與之伙食、補貼、及其他待遇在內,用實物計算出來之職工總收入。」
   ㈤情况沒有說明,礙難答覆。
   (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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