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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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20000148
颗粒名称: 債務糾紛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8月5日,当代报刊登了关于債務糾紛问题的解答。
关键词: 当代报 債務糾紛 解答

内容

編輯先生:
   敝友甲,於一九四八年在鄉間經乙之介紹,將稻穀借給丙,時甲在滬為職工,僅由甲家屬洽妥,當時丙爲自願表示信譽,除出立借票,載明限次年中秋節加利(較一般為低)償還,若逾期不淸,自願將己田四畝八分作絕賣論而外,並將戶摺一本,一併交甲方家屬存執。是年甲返鄉時,將戶摺等送還丙戚(介紹人之一),未蒙收受。次年四月間,本縣解放,大局轉變,一般都知土地產權不能轉讓,致畸形田價,頓爲問津乏人。丙見此情形,乃强欲推田作絕,經甲趕回鄉間,解釋當前政府土地法令,並願自動減息或分期償還,皆未為丙方所接受。爲時將二年,未曾收過粒穀。今有下列數點疑問,敬憑予以分別解答:
   一、中農身份,以勤儉所得稻穀,在未解放時借出,是否在被廢債之例?
   二、若依照解放區一般情形取息,是否合法?
   三、丙方在解放後强欲推田抵債,轉移產權,是否違法?
   四、甲方不接受田權,可否依法訴請追還合法本利借穀?
   諸曁讀者鄭國樑上答鄭國樑君:
   農村一般債務,如非屬於封建性剝削的高利貸,應本有借有還的原則辦理,不在廢除之列。來信所述丙方推田抵債一節,如係担保債務所設定的抵押權,在丙方不履行債務時甲方原得就此項抵押財產的價格中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甲方如自願拋棄此項權利,而丙方不接受時,自可訴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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