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政協地方委員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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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36596
颗粒名称: 關於人民政協地方委員會的決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6月23日,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全體一致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關於地方委員會的决定」。
关键词: 會議 通過 决定

内容

(新華社北京二十三日電)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今日全體一致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關於地方委員會的决定」,該决定內容全文如下:
   一、本决定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之。
   二、人民政協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省、市地方委員會,在普選的省、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各省、市人民代表會議所產生的省、市協商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三、全國委員會對省、市協商委員會的關係如左:
   ㈠接受並處理協商委員會的報吿與建議;
   ㈡搜集並研究協商委員會的工作資料,並交流經驗;
   ㈢協助協商委員會解答關於共同綱領及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在執行中所發生的問題;
   ㈣協助協商委員會加强當地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各民族間的團結與合作。
   四、省、市協商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的關係如左:
   ㈠接受全國委員會的各種工作指示;
   ㈡有重點地分別報吿每届人民代表會議及協商委員會開會的經過及各項决議案的實施情况;
   ㈢搜集並彙報有關政法、財經、文敎、土改、以及統一戰綫工作的情况;
   ㈣彙報縣、市及縣以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開會經過及其工作。
   五、駐在各省、市的全國委員會委員,得出席各該省、市協商委員會的會議。
   六、全國委員會的每次會議,省、市協商委員會得依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决定,派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七、各大行政區成立協商委員會時,亦適用上列各項决定。
   八、全國委員會於必要時,派代表至各地視察協商委員會工作及一般統一戰綫工作。
   九、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區及省會,於普選的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依照人民政協組織法,全國委員會得在各該地設立全國委員會的地方委員會。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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