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草案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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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31808
颗粒名称: 工會法草案公佈
并列题名: 如有意見於五月底前書面寄勞動部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草案業經政務院第二十九次政務會議初步通過,準備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公佈。
关键词: 工會法草案 委員會 公佈

内容

(新華社北京二十九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草案業經政務院第二十九次政務會議初步通過,準備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公佈。政務院爲了便於各級人民政府和所屬各部門,特別是經濟部門和工廠企業的管理機關以及各地工會組織和工商業者的研究和參攷,特先予發表,並望各級人民政府、各機關、各地工會組織,各地工商業者個人和團體以及其他人民團體和個人凡有意見者,於五月底以前以書面報告寄交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以便參酌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草案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草案
   爲了明確規定工會組織在新民主主義國家政權下的法律地位與職責,使全國工人階級更好地組織起來,發揮其在新民主主義建設中應有的作用,特頒佈工會法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工會是工人階級自願結合的羣衆組織。凡在中國境內一切企業,機關和學校中以工資收入爲其生活資料之全部或主要來源之體力與腦力的僱傭勞動者及無固定僱主的僱傭勞動者,均有組織工會之權。
   第二條工會組織原則,根據全國勞動大會通過之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之規定應爲民主集中制。各級工會委員會,均應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會員有根據工會章程之規定隨時撤換其所選舉之代表或委員之權利。各級工會委員會,應向所代表之會員羣衆或其代表大會報告一作,並服從上級工會組織之决議或指示。
   第三條工會爲根據全國勞動大會及各產業工會(包括公務人員工會)之代表大會通過的章程與决議所組成之羣衆團體,有其全國獨立的、統一的組織系統,以中華全國總工會爲最高領導機關。凡工會組織成立時,均須報告中華全國總工會或其所屬之產業工會地方工會,經審查批准後,轉請當地人民政府機關登記備案。
   第四條凡木根據本法第三條之規定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或其所屬之產業工會、地方工會審查批准並請政府機關登記的任何其他團體,不得稱爲工會,不得享受本法所規定之權利。
   第二章工會的權利
   與責任
   第五條在國營、公私合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工會有代表受僱之工人、職員羣衆參加生產管理及與行政方面締結集體合同之權。
   第六條在私營企業中,工會有代表受僱工人、職員羣衆與資方進行交涉、談判、參加勞資協商會議並與資方締結集體合同之權。
   第七條工會有保護工人、職員羣衆利益,監督行政方面或資方切實執行政府法令所規定之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工資支付標準、工廠衛生與技術安全規則及其他有關之條例、指令等,並進行改善工人、職員羣衆的物質生活與文化生活的各種設施之責任。
   第八條在國營、公私合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各級的工會組織有要求其同級企業行政當局在工會委員會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上報告工作之權,並有代表受僱工人、職員羣眾參加同級企業管理委員會或企業行政會議之權。
   第九條工會為保護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根據其章程及决議進行下列工作:
   甲、敎育並組織工人、職員羣眾,維護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鞏固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政權;
   乙、敎育並組織工人、職員羣衆,樹立新的勞動態度,遵守勞動紀律,組織生產競賽及其他生產運動,以保證生產計劃之完成;
   丙、在國營、公私合營及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在機關、學校中,保護公共財產,反對貪污浪費並與破壞分子作鬥爭;
   丁、在私營企業中,推行勞資兩利政策,反對違背政府法令及妨礙生產的行爲。
   第十條各級政府應撥給中華全國總工會、產業工會與地方工會以必要的房屋與設備,作爲工會辦公處、會議場所、俱樂部等之用;並在利用郵政、電報、鉄路、公路、航運等方面,予以同級政府機關所享受之同等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行政方面或資方,如調動或解雇由羣衆所選出之工會委員會的委員時,須事先取得各該工會委員會之同意,並經上級工會委員會之批准,方得實行之。
   第十二條各級工會委員會之委員及所派遣之代表,持有各該級委員會之證明文件者,得視察各該業或各該地區的企業、機關和學校之工作場所、宿舍等,但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第三章工會基層組織
   第十三條凡工廠、鑛場、銀行、商店、農場、機關和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有工人、職員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工會基層委員會(如工廠委員會□礦務委員會、機關委員會等);不足二十五人者,成立工會基層小組,選舉小組長,得享受工會基層委員會同等之權利。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組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或各該產業工會全國委員會制定之。
   第十四條在工廠、鑛場、銀行、商店、農場、機關和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中,除以本法第三條與第十三條之規定,經產業工會或地方工會批准之工會基層委員會或工會基層小組外,其他任何組織,不得享受工會基層委員會或工會基層小組應享受之權利。
   第十五條工會基層委員會脫離生產,專門進行工會工作的委員人數,應按各該工廠、鑛場、銀行、商店、農場、機關和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僱用之工人、職員人數多寡决定之,其標準如下:
   有工人和職員二〇〇——五〇〇人者,一人;
   五〇一——一〇〇〇人者,二人;
   一〇〇一——一五〇〇人者,三人;
   一五〇一——二五〇〇人者,四人;
   二五〇一——四〇〇〇人者,五人;
   有工人職員四〇〇〇人以上者,每增加二〇〇〇人,得增加脫離生產的委員一人。不足二〇〇人之工會基層委員會,需要有脫離生產的委員時,須經上級工會委員會之批准。
   第十六條工會基層委員會選出後,應將委員之名單通知行政方面或資方。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根據工會基層委員會之决議,而解除需要脫離生產之委員的工作。
   第十七條脫離生產的委員之工資,由工會支付之,其數額不得低於其原有工資,幷繼續享受由行政方面或資方支付的勞動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任期完畢後,行政方面或資方應保證恢復其原有工作或給以相當於原有工資之工作崗位。
   第十八條工廠、鑛場、銀行、商店、農場、機關和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不得妨礙工會基層委員會的活動及所召集之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之活動。但工會各種會議,應在工作時間以外舉行,如有特殊情况須在工作時間內舉行時,必須取得行政方面或資方之同意。不脫離生產之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的活動需要佔用工作時間時,必須由工會通知行政方面或資方;但每人每月佔用工作時間,總共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工資由行政方面或資方照發。
   第十九條工會根據市(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之指示,選舉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或根據省、市級以上工會委員會的指示,選舉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在必要時,可於工作時間以內舉行。出席上述會讓或其他會議之私營企業中的工人代表,在會議期間的工資,由召集會議之機關發給之。
   第二十條凡僱用一百人以上之工廠、鑛場、銀行、商店、農場、機關和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應免費供給工會基層委員會以必要的房屋及設備(如水、電、傢具等),作爲工會基層委員會辦公處所,幷供給或臨時借給適當場所,作爲舉行全體會員大會或代表會議之用。僱用一百人以上者,如無法供給工會辦公房屋時,工會組織得在公用房屋中設立工會辦公桌,幷舉行各種會議。
   第二十一條工廠,鑛場、銀行、商店、農場、機關和學校等生産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僱用工人或職員時,應通知工會基層委員會,工會基層委員會如發現此種僱用有違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體合同情事時,有權於三日內提出抗議。如行政方面或資方不同意工會基層委員會之抗議而形成爭議時,應按照勞動爭讓解決程序處理之。
   第廿二條工廠、鑛場、銀行、商店、農場、機關和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解僱工人或職員時,應將擬解僱人員之名單與理由,於十日前通知工會基層委員會。如工會基層委員會發現此種解僱有違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體合同情事時,有權於七日內提出抗議。如行政方面或資方不同意工會基層委員會之抗議而形成爭議時,應按照勞動爭議解决程序處理之。
   前條及本條之規定,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任命之人員。
   第四章工會經費
   第二十三條工會應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自己的預算、决算、會計、審核等制度。
   第二十四條工會經費之來源:
   甲、工會會員按中華全國總工會章程之規定所繳之會費;
   乙、工會、鑛場、銀行、商店、農鴣、機關和學校等生產單位或行政單位的行政方面或資方,應按所僱全部職工(私營企業中資方代理人不在內)實際工資(包括貨幣部份、實物部份與伙食)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撥交工會基層委員會,作為工會經費(其中百分之一·五爲職工文化敎育費);
   丙、工會舉辦文化、體育等事業的收入;
   丁、各級人民政府的補助。
   第二十五條各級工會委員會應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所制定之經費開支辦法,使用其經費。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過,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公佈之,修改時同。(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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