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如不同意不應强迫結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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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23303
颗粒名称: 男女如不同意不應强迫結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0年1月20日,当代日报社刊登的对驚天錫关于婚姻问题的回复。
关键词: 婚姻 答复 问题

内容

編輯先生:
   茲有婚姻疑問請賜覆:
   (一)男性二十七歲,女性十八歲,於民國三十七年農曆十一月間,由女方自請該村劉君介紹,並徵得雙方家長及男女同意,依舊式禮在鄉納聘舉行訂婚,此婚約是否生效?
   (一)男女雙方自訂婚後,喜喪諸事,皆禮尚往來,情感要好,至去年十二月止,未聞何方生何異言,今男方擇吉結婚,女方初則以時促爲詞推延,繼則以盟婚自主之女性,無條件向男方賴婚不嫁,此種於訂婚時或訂婚後,該以身自許之女性,旣未有提出任何抗議,今男方通期完婚,女方發生變故,欲堅不允而自行解除婚約(未得男方同意)是否合理合法?能不能向當地政府申訴,强迫令嫁?
   (三)如女方可自行解除婚約,則男方之名譽及所受一切之損失,是否可問女方負完全賠償責任?
   (四)男性□離婚後,可否再行訂婚?於法律有無違背?
   驚天錫驚天錫先生:
   茲就所提問題簡單答覆如下:
   一、如男女雙方本人同意,仍屬有效。
   二、訂婚不是構成婚姻的手續,只是表示雙方進一步的信任,如訂婚後有一方不同意,卽可向對方提出解除婚約,不必經過任何法律手續,對方更不得强迫令嫁。因為強迫的婚姻不會造成雙方的幸福,只有增加雙方的痛苦。
   三、雙方自行解除婚約,無所謂名譽損失,不得無理要求對方賠償。
   四、依法解約後,男女雙方均有另行擇配之自由,旁人不得干涉。(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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