闗於土地登記與分家問題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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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9043
颗粒名称: 闗於土地登記與分家問題的答覆: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49年12月9日发表的杭州市当代日报发表的闗於土地登記與分家問題的答覆。
关键词: 土地登記 分家 秋季公糧

内容

問:
   我幼時卽過嗣於叔父,後以叔父母先後病故,又寄居生父家。結婚後,因在外任敎,內人無人照顧,仍與生父共居,但我敎育、結婚費用,均在叔父遺產收入支用,其所有權屬我。但此次土地歸戶併冊,把我併入生父一家,事實上同戶而不同家,請問這樣合併是否合理?(朱文光)
   我父與我叔一九一一年卽分家,後叔父母相繼□世,由我繼承。戶籍、宗譜上都是我的名字。我已廿五歲,娶妻生女,但這次土地登記,仍把我與父親併汪一家,理由為:父母兄妹仍然共炊共食。我不明道理何在?在一個村內,另有兩兄弟也在解放前分家而仍共炊,還有一家兄弟其中一人出嗣而仍共炊的,為什麽就可分開登記爲兩家呢?(顧豪暢)答:
   人民政府並不禁止分家,但秋季公糧的徵收,以解放前戶口爲單位,以免引起紊亂,並防止一部分不明大義的人藉口分家逃避負担。形式上的分家如家譜、分書等均不能作爲已分家的主要標準,而要看池經濟上的生產與消費是否已經分開或者仍是一家爲標準。所以解放前雖已分家但如果生產與消費並未分開,仍同居共食,實際上仍是一個家庭,則不能作兩戶計算,而應作一戶計算。但因對你們具體情况不够了解,未便肯定答覆,可根據以上原則由當地人民民主公議,經人民政府批准後,分別確定登記之,至於同村中有與你們相同情况,不應分別登記,而已分別登記者,你可向當地政府提出意見,供他們研究或改進。問:
   我在一九二九年與前妻離婚,生子女三人,以田產十五畝,房屋四間作爲瞻養費,子女教育費由我負担,立有筆據並登報聲明。但前妻並未另嫁,仍住原處耕種度日,男方田產房屋,由父母代管,父母死後由前妻代管,因有子女關係收入並不全歸男方□而我則另行結婚,住在城內。由鄉間取來一部分糧草,有時整年不取,由我與現妻工作,獲得生活資料。每逢節日或祭祖等,我才囘鄕一二次,卽在前妻處飲食,但不住宿,如此已廿年。但所有田畝家冊,直至現在,並未分開□此次秋徵,可否分別辦理登記及納糧手續?
   (孫成章)答:
   照你來信所說,仍應併在一家汁算因所有田畝家册,並未與前妻分開,事實上鄕間田地均由前妻當家管理,供給子女及你的一部分生活費用,雖已登報離婚,但經濟關係上仍為一家。問:
   我們世居紹興,但只有父母及一部分婦女小孩住在老家,我們兄弟都在上海謀職,在一九四三年卽將家中土地房屋分開管理,各立門戶營業。現在土地是否應合併登記?分家以後我們各自購進之土地,可否以自己名義登記?如果政府徵粮單確有錯誤,可否至登記處改正後再依法繳糧?過期是否要罰?
   (孫浩勤、毓勤、才勤)答:
   如果你們在解放前確已各自生產,各自消費,自立門戶有相當證明者,可按分家計算,如產業仍合在一道,由父母執管,收入消費都一起計算的,則按不分家計算。粮串如有錯誤,可當場申請更正,由羣衆公議,政府批准决定。但不得藉此拖延繳納公糧或不繳。問:
   我是獨養女,父母在一九三五年至一九四六年間買田□十二畝五分,當時就分給我(契約、過戶、糧串都用我的名字),最近我鄕辦理土地登記,我在外敎書,父母代我登記,辦事人員竟將我的田合併登記在父親名下,請問:我今年已結過婚,我是現業主,我的田是否該與父親的合併登記?
   (秦毓芬)答:
   照你來信所說情况,你的田應併入你父親名下計算。因爲你是獨養女,父母田產,由你繼承,父母的田,與你的田實際上並無分別。
   如果你父親另有繼承人,則此十二畝確是作你陪嫁的,則應與你丈夫的田登記在一起,因為此田已變成你夫婦的公共財產。否則,任何一家都可把田分為夫妻兩家了,這是不合理的。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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