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合攝的照片不能作訂婚證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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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7408
颗粒名称: 男女合攝的照片不能作訂婚證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49年11月22日,当代日报登载了关于“男女合攝的照片不能作訂婚證據”的来信及答复。
关键词: 男女合攝 照片 訂婚證

内容

編者先生:
   茲□關於婚姻問題幾點疑點,內心是非常痛苦的,所以分條臚列於後,請求指示:
   (一)未滿十六足齡的女子,是否可以聽從母親及伯父(母親是寡婦)以及媒妁之言,而沒有得到本人同意,就可以訂婚?
   (二)我因年齡幼稚的關係,在一個不知不覺的一剎那間,被人家利用時間,將我與他(所謂未婚夫)合拍一幀照相去,對方憑此照片,是否就可作為我倆訂婚資證?
   (三)現在因對方是一個品行不端之流,是否可以請求解除婚約?但在本縣人民法院沒有成立以前,應該向那個地方機關請求具體的解决?
   (四)倘然解除婚約成立以後,對方訂婚時所送過來的婚禮,理應退還,但對方若有意外苛求,我是否可以拒絕?
   (五)倘我單獨登報啟事,與對方解除婚約,是否成效。
   龍游讀者祝寳珠祝寳珠先生:
   茲將你所詢各點,答覆如下:
   (一)結婚離婚須由當事人自主,任何人不得强迫包辦。
   (二)合攝照片,並不能作爲訂婚的證據。男女朋友在一起照相是一件很平常的事。
   (三)男女訂婚若有一方不同意,都可請所在地區政府調解解約,如調解不成,再訴請縣人民政府解決。
   (四)除退還聘禮外,男方不應該有其他苛求。
   (五)等問題解决後,再登報啟事,比較妥當。
   (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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