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關於勞資關係暫行處理辦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5229
颗粒名称: 杭州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關於勞資關係暫行處理辦法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49年杭州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關於勞資關係暫行處理辦法。
关键词: 杭州市 勞資關係 處理辦法

内容

第一條爲了貫澈「發展生產,繁榮經齊,
   公私□顧,勞資兩利」的經濟建設
   總方針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一切私營工商企
   業。第三條私營企業主與被僱用之工人職員店
   員學徒及雜務人員(以下簡稱職工
   )之間的關係,凡屬本辦法未規定
   者,依勞資雙方所簽定之集體合同
   或勞動契約之規定辦理。但該集體
   合同或勞動契約,不得與本辦法之
   精神相抵觸。第四條勞方有受僱解約參加工會及一切社
   會政治活動之自由與權利,資方不
   得限制或强迫勞方受僱。但勞方受
   僱解約有勞動契約者,依勞動契約
   辦理;無勞動契約者,如中途辭職
   ,須於辭職前五日通知資方。第五條各工商企業之管理規則及工作場所
   之工作規則,由資方擬定經本市總
   工會(總工會未成立前為籌備委員
   會)同意,並呈請勞動局批准後,
   勞方須切實遵行;如有違犯者,資
   方有按規則給以處分或解僱之權。第六條資方爲了生產或工作上之需要,有
   僱用與解僱職工之權,但資方不得
   挾嫌或因職工參加工會及其□政治
   活動而藉故解僱職工。資方解僱職
   工,有集體合同及規約者,應依集
   體合同及規約之規定辦理;無集體
   合同及規約者,須於解僱前一個月
   通知勞方並酌給勞方若干解僱金,
   解僱金之數額應按工廠企業之生產
   情况與職工廠齡長短而定。最低不
   得少於半個月的實際工資,最高不
   得超過三個月的實際工資。如原規
   定超過此最高額者,則按舊規辦理
   。但因過失而解僱者不在此例。第七條工會認爲資方對職工之處分與解僱
   不合理時,有向資方提出抗議之權
   。如資方不接受抗議,得依本辦法
   二十九條解決勞資爭議辦法處理之
   。第八條所有工廠商店已開工復業者,資方
   須努力經營;未開工復業或未完全
   開工復業者不得藉故拖延,須力求
   開工復業;如因不可克服的困難而
   不能開工復業或須歇業或轉業者,
   須向本市工商局申請批准。第九條凡資方復業而招僱職工時,在本辦
   法公佈前,因革命政治活動被解僱
   者,應首先復工。其他於本市解放
   前四個月內,因故全部停業,或部
   份停業,已全部或部份將職工遣散
   離廠者。解放後如全部復業者,資
   方對該廠在上述時間內遣散之職工
   ,應予以復工。其未到廠要求復工
   者,資方須設法通知,但職工方面
   須於接到通知或登報公告後十五日
   內報到,並按期到廠工作,否則資
   方得另行招僱新職工。解放後因故
   只能部份復業者,資方得按復業部
   份需要,而告該部份業已遣散之職
   工復工,其他未能復工之職工,資
   方應在生產逐漸恢復時,儘先錄用
   或逐漸補用。在同類技術條件上,
   不得添僱新職工。但在資方並未添
   用新職工時,原有職工不得提出强
   行復工的要求。第十條凡業已離廠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得要求復工:
   (一)凡職工因曾犯過失,或因技
   術過劣而解僱者,不得要求
   復工;如非因上述理由而確
   係資方藉故解僱者,得向本
   市總工會申請審查解决之。
   (二)凡職工在本市解放前因戰爭
   關係自行離廠在兩個月以上
   者,不得要求復工;但得向
   該廠工會進行登記,俟該廠
   添僱新職工時,資方應儘先
   錄用。
   (三)凡職工在解放前,經過正式
   解僱手續或已領解僱金而離
   廠者,不得要求復工;但得
   向該廠工會進行登記,俟該
   廠添僱新職工時,按照技術
   需要廠齡長短及離廠先後(
   後離廠者先復工,先離廠者
   後復工,同時離廠者以抽籤
   方式定之)由資方分別錄用
   之
   (四)凡離廠職,已就業者,不得
   再向原廠要求復工。第十一條臨時工,包工及季節工,其解僱
   與復工辦法,暫時照僱用時双方
   所規定之條件辦理之;如對原有
   規定發生爭執時,雙方或任何一
   方得申請勞動局調處之。第十二條資方已得本市工商局批准而停工
   歇業時,如無力償還所欠職工之
   工資或其他債務者,須報告勞動
   局,由勞動局召集勞資雙方協商
   合理辦法處理之。資方所有之財
   產不得逕交勞方或工會處理,勞
   方及工會亦不得自行接收和分配
   上項財產。第十三條職工每日勞動時間以八小時至十
   小時爲原則,如因生產需要得由
   勞資雙方協議增加勞動時間,但
   每日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特
   別有害職工身體健康之生產部門
   ,可縮短勞動時間。手藝工人店
   員學徒及一般雜務人員的勞動時
   間及休假,原則上暫照舊例;但
   工作時間過長影響身體健康者,
   應酌予縮短。第十四條年節及紀念日假期,政府已有規
   定者依規定,無規定者依習慣。
   休息日及事假,暫時均照各個企
   業的舊例辦理,在勞資雙方訂立
   集體合同時,由雙方協議在合同
   中規定之。第十五條勞方參加工會開會及其他娛樂敎
   育活動,均不得佔用生產時間。
   職工代表及工廠之工會委員以上
   幹部,如有必要佔用生產時間,
   須取得資方同意,但平均每月不
   得超過兩個工作日。如職工根據
   軍管會市政府市總工會之指示,
   被選爲人民代表或團體代表參加
   會議者,不在此限。第十六條目前本市職工工資,以保持解放
   前三個月之實際工資平均數爲準
   ,如解放前工資過低,而目前生
   產發展,資方又有能力負担者,
   得斟酌增加。如生產緊縮,而確
   係難以維持者,可酌量暫時減低
   ,當生產恢復發展時,勞資雙方
   得重新協議。上項工資之增減,
   事先均須經勞動局之批准。第十七條工資發給以每月兩次爲宜。第十八條爲保障職工實際工資,免受物價
   變動影響起見,須由政府統一公
   佈以物價指數或以數種實物價格
   為計算工資的標準。但在政府未
   公佈標準前,各業各廠仍照原有
   辦法實行。第十九條在第十三條規定時限外之加工工
   資,應高於平時每小時之工資額
   。第二十條凡男女職工有同等技術作同等之
   工作而效力相同者,應得同等之
   報酬。第二十一條名企業原有供給職工膳宿及分
   紅饋送與其他獎勵等習慣者,
   可暫維舊例。在訂立集體合同
   時由勞資雙方協議規定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實際工資,係包
   括資方給予勞方之伙食,住宿
   及其他待遇在內,用實物計算
   出來之職工總收入。第二十三條學徒與養成工之津貼及其他待
   遇,一般按舊有規定辦理;其
   過於惡劣者,應有適當之改善
   。第二十四條學徒及養成工與技術或業務知
   識傳授人(即師傅)間,應嚴
   守尊師愛徒原則,學藝者須盡
   力學習,努力生產,傳授者須
   盡心傳授,禁止打駡虐待。第二十五條女職員及女工生育前後休息日
   及對乳兒的哺乳時間,舊有規
   定者,照舊規定。如尙無規定
   或規定過少者,應本恢復健康
   及早參加生產之原則,由勞資
   雙方協議規定適當之休息時間
   ;在休息時間工資照給。乳兒
   哺乳每三小時哺乳一次,每次
   十分鐘至二十分鐘。第二十六條各企業已有之勞保福利設施一
   般照舊,未舉辦者得由資方斟
   酌經濟力量逐漸設施。凡職工
   因進□工作而致傷病或死亡者
   ,其醫藥費、撫恤費及喪葬費
   ,照各企業舊有之規定辦理,
   如原來沒有此項規定或規定過
   低者,得由勞資雙方協議規定
   之。第二十七條解决勞資關係中各種問題之合
   同,應由各業勞方之工會代表
   (在工會未成立時由該業職工
   代表會議推定一定數量之代表
   )與由資方之同業公會召開之
   會員大會或代表會所選出之代
   表,在自願平等之基礎上協議
   簽訂之。此項合同經勞動局批
   准後,所有該業各家勞資雙方
   均應遵照執行。在集體合司簽
   訂之後,該行業中之各個企業
   勞資之間,可以簽訂執行集體
   合同之協定,如有特殊問題在
   集體合同中未包括者,可在上
   述協定中作補充之規定,但此
   項補充規定不得與集體合同之
   內容相抵觸,並須呈勞動局備
   案。第二十八條各企業職工因增加工資或調整
   待遇向資方提出要求者,須事
   先經由該業工會提交總工會審
   查,由工會(必要時由總工會
   )派人會同職工代表向資方及
   其同業公會交涉,成立協定,
   並經本市勞動局批准後,由勞
   資雙方共同遵守之。第二十九條在某一企業之勞資雙方發生爭
   執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由
   勞資雙方請求該業工會與同業
   公會派出之代表會同雙方當事
   人共同協商解决之,如仍無法
   取得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得
   請求勞動局調解之。調解無效
   得由勞動局仲裁之,在協商調
   解仲裁未成立前,雙方均應維
   持生產原狀,資方不得有停廠
   ,停資,停伙及其他減低待遇
   之處置;勞方不得有怠工或其
   他妨礙生產及破壞勞動紀律之
   舉動。勞資雙方之一方對仲裁
   不服時得依司法程序向本市人
   民法院提出控訴,由人民法院
   判决之。人民法院判决爲最後
   程序,雙方必須服從。在人民
   法院未判决之前雙方均應遵照
   勞動局仲裁之决定辦理之。第三十條勞資爭議均應按上條規定之手
   續解决之,任何一方均不得向
   對方採取人身侮辱等之强迫行
   爲。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之解釋權與修改權,在
   軍管時期屬本市軍制委員會,
   軍管時期結束,屬本市人民政
   府。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阅读

相关地名

杭州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