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出賣勞力所得的稻穀可以借給別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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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4949
颗粒名称: 靠出賣勞力所得的稻穀可以借給別人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49年10月29日,当代日报刊登編者对(張立四先生)提出的“靠出賣勞力所得的稻穀可以借給別人”这一問題,进行的答复。
关键词: 張立四 稻穀借給別人問題 答复

内容

編輯先生:
   我有疑問數點,煩請見覆。
   (一)敝親是一個六十多歲的寡婦,生一子尙還年靑,並無遺產,該婦及其子均在農村帮人做工,已有十餘年,所積下一點血汗稻穀,因無儲藏之處,已出借給他人,人民政府是否允許?
   (二)該婦欲將前出借他人之穀收囘,以作小本營業之資本,不料借穀人翻臉不願淸還,並說解放時期所借之債一律不需歸還,未悉人民政府有無此項規定?
   (三)該婦再三婉言向其討還,而借穀人則置之不理,人民政府是否有何保障,可向何機關申訴?
   (四)借穀之時,双方議明每月認交息穀,人民政府是否有此原例?是否有新的息欵規定?
   (五)我們自己沒有田畝,一向幫人耕種,政府有無攤借軍穀之規定?
   張立四上立四先生:
   來信已收到,特答覆如下:
   (一)你親戚確係六十歲之寡婦,兒子尙年幼,母子二人多靠傭工積蓄十年來之稻穀,無存藏之處,借給他人食用或其他使用,是可以的,人民政府不會干涉。
   (二)、在解放前已將積穀借給他人,欲收囘做小本營業之資本,借穀人翻臉不願還淸,反說解放時期所借之債,一律不需歸還,人民政府並無此項規定。
   三、年老婦人再三婉言向借穀人討還,借穀人反置之不理是不對的。双方應商議求得公平合理的解決,如不然,可到當地的人民政府請求調解解決。
   四、借穀時双方議明每月認交息穀,應看息穀多少,是輕或重,還了多少?尙欠多少?雙方互相結算。本利多少,雙方均有數,可協商處理,爭執不決時可呈請人民政府調解。
   五、沒有田畝帮人傭工,在政府借粮佈吿中,並未規定向其借粮,所以在舊保甲長統治下,强迫傭工借出粮食,是違犯人民政府法令的。
   (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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