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訟訴上的幾個問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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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14306
颗粒名称: 關於訟訴上的幾個問題
分类号: G210
摘要: 本文讲述了编者回复讀者田一民“關於訟訴上的幾個問題”这一问题的信件。
关键词: 田一民 雙方 手續

内容

編輯先生:我有幾個法律方面的問題請先生解答一下:
   一、起訴要經過些甚麽程序及手續?是否還要訟費、狀字費□法警的鞋襪費等?能不能請律師?
   二、若對一審不服,是否可以上訴?上訴是否限定一定的期限?
   三、羣衆有了糾紛時,是否可以調解?又甚麽事情才允許調解,是否有個甚麽原則?
   讀者田一民謹啓田一民先生:茲將你所提的三個問題,就我們所了解的解答於下:
   (一)現在人民法院為兩級兩審制:卽縣(市)人民法院爲第一審;邊區人民法院、行政區人民法院及其分庭爲第二審。
   人民法院是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保障人民一切權益的機關。所以國民黨反動派□代的訟費、狀字費、法警的鞋襪費等已經一齊都廢除了。訴訟時書狀與口狀有同等效力,若起訴人雙方當事人同時都到齊,而且事實明瞭、證據確實者,隨□隨卽處理解决,更不需經過甚麽手續。若不會寫狀字時,法院人員可以代寫,不取分文。但若果一方狡猾奸詐,無理纏訟,致使對方受損失者,得令其向對方賠償損失,以示懲戒。
   人民法院是廢止律師制的,所以打官司時不必請律師。
   (二)當事人對一審不服,若有充分理由時,可向第審級機關上訴,上訴期限為二十天。若二十天內不上訴,則堅决執行一審判决。若對分庭□審判决不服時,有權聲請邊區人民法院及各行政區人民法院再審。但邊區人民法院或各行政區人民法院審查後得分別駁囘聲請或發囘原分庭更審,必要時可直接進行第二審的再審。故仍不失為二級二審。
   (三)調解原則爲:
   (1)要雙方自願,絲毫不能强迫。(2)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顧民間良善習慣,不得遷就落後習慣,如迷信、封建禮教道德等。(3)調解不是訴訟必經程序,不得加以阻止或留難。任何人不願調解時,有權向縣司法處或各地人民法院起訴。(4)調解主要是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除或因一時氣憤互毆或誤失引起的微傷,羣眾不反對調解,可以調解外;如反革命、土匪、殺人、搶刦、竊盜、拐騙、賭博、吸販毒品等,一律不得調解。(編者)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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