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在國營公營企業中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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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当代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10020020210007579
颗粒名称: 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在國營公營企業中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與
并列题名: 工廠職工代表會議的决定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49年8月「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在國營、公營企業中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與工廠職工代表會議的决定。」
关键词: 工廠 企業 職工 决定

内容

(新華社北平二十一日電)「華北人民政府關於在國營、公營企業中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與工廠職工代表會議的决定。」
   華北人民政府委員會在研究了華北第一屆職工代表大會「關於在國營、公營企業中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與工廠職工代表會議的實施條例」之建議後,認爲這一建議的原則精神,在於實行工廠管理民主化,以增進職工羣眾的企業主人翁的感覺,發揚職工羣衆在工廠企業中的積極性、創造性,而自覺自願地有組織有紀律地來改進業務,提高生產,並培養職工管理生產的能力,以達到依靠全體職工來辦好人民的企業之目的。這不僅說明職工代表們以各國營、公營工廠企業中的職工們對於人民企業的關懷和愛護,也是職工代表們以主人翁的資格,對於過去各國營、公營工廠企業管理工作的正確批評。這種積極的負責的建議,爲發展生產和進行經濟建設所必需。華北人民政府經縝密研究後,完全同意此項建議,並决定公佈該條例在國營、公營工廠企業中卽依照執行(條例附發);執行時應有準備,有步驟、有計劃地在職工羣眾中展開研究討論,根據各工廠企業的不同情况,製訂各該工廠企業中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希各國營、公營工廠企業將執行中的經驗,隨時總結報告華北人民政府。
   附:關於在國營、公營工廠企業中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與工廠職工代表會議的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辦好人民的企業,事實證明,必需根據全國第六次勞動大會决議,建立企業或工廠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與職工代表會議,實行管理民主化,方案增進職工羣眾的企業主人翁的感覺,以發揚職工羣眾的積極性、創造性,而自覺自願地有組織有紀律地改進業務,提高生產,並培養職工管理生產的能力。
   第二章工廠管理委員會的組
   織
   第二條凡屬國營、公營工廠企業,均應組織管委會,由廠長(或經理)副廠長(或副經理)總工程師(或主要工程師)及其他生產負責人員相當於以上數量之工人職員代表組織之。廠長、副廠長(或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及工會主席爲當然委員,其他生產負責人須參加管委會者,由廠長報告上級機關決定之。工人職員代表由工會召集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會議選舉之。管委會委員之名額,視廠之大小而定,一般以五人至十七人組成爲宜。
   第三條凡大工廠、大企業沒有分廠、所、部等組織者,分廠、所、部中亦應建立管委會,其組織法與總廠管委會相同。
   第四條管委會中由職工選舉之委員,每半年或一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如有不稱職者,可隨時個別改選之。
   第五條管委會會期,小廠與分廠管委會每週開會一次,總管委會每兩週開會一次,有必要時,得隨時召集會議。
   第三章管委會的職權與廠長的
   職權
   第六條管委會是在上級工廠企業管理機關領導下的工廠企業中統一領導的行政組織,管委會的任務是根據上級企業領導機關規定之生產計劃及各種指示,結合本廠實際情况,討論與决定一切有關生產及管理的重大問題,如生產計劃、業務經營、管理制度、生產組織、人事任免、工資福利問題等,並定期檢查與總結工作。
   第七條管委會以廠長(或經理)爲主席。管委會的决議,以廠長(或經理)的命令頒佈實施之。上級管委會對下級(分廠等)管委會之領導,均由廠長(或經理)以指示行之。
   第八條管委會多數委員通過之决議,如廠長(或經理)認為與該廠利益抵觸,或與上級指示不合時,經理或廠長有停止執行之權;但須立卽報告上級,請求指示。
   第九條如管委會多數委員認爲廠長(或經理)的前條措施不適合,或對其報告有異議時,亦可將自己的意見同時報吿上級,幷請求指示;但在未經上級指示前,應執行廠長(或經理)的决定。
   第十條在有緊急問題不及等待管委會開會時,廠長(或經理)有權處理之。但事後須將經過報告管委會,請求追認。
   第四章管委會的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在大工廠大企業中,爲便於執行管委會的决議,及時督促檢查工作起見,可由廠長、工會主席及管委會推選之委員一人,組織管委會的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廠長(或經理)爲當然主席,在管委會決議的精神下,協商處理一切比較重大的有關生產、管理、人事、工資、福利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常委會必須經常商討問題,使全廠所發生的一切問題和處理辦法,常委都互相知道,並對處理辦法,互相配合去進行工作。
   第十三條在新解放區實行軍事管制時期的工廠企業中,駐廠軍事代表應為管委會及常委會當然委員。
   第五章關於工廠職工代表會議
   的組織
   第十四條凡有職工兩百人以上之國營公營工廠,必須組織工廠職工代表會議。在兩百人以下的工廠中不建立代表會議,但每需召集全廠職工會議一次或兩次,由工會主席召集之。
   第十五條工廠職工代表會議之代表,應以各生產部門基層組織(如生產小組或生產班等)爲單位選出。每個代表,直接向其所代表的職工負責。
   第十六條工廠職工代表會議的代表每年改選一次;但其所代表職工認爲不稱職時,得隨時撤換改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工廠職工代表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或兩次。一般因在公休日或工餘時間舉行,每次至多不得超過半天時間。
   第十八條職工人數甚多之大工廠大企業,在總廠之下設有分廠(或處或所等)者,代表會議可分爲兩級總廠會議之代表可由分廠代表會議選出之,但亦得職工羣衆直接選舉之。
   第六章工廠職工代表會議之職
   權
   第十九條工廠職工代表會議,有權聽取而討論管委會的報告,檢查管委會對於工廠的經營管理及領導作風,對管委會進行批評與建議。
   第二十條工廠職工代表會議關於工廠及企業行政上的一切决議,須經管委會批准,由廠長以命令頒佈後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工廠職工代表會議,即是該廠工會組織的代表會議。該工會委員會對代表會議關於工會事務的一切决議,有全部執行之義務,沒有上級工會的决議,工會委員會不得改變代表會議的决議。

知识出处

当代日报

《当代日报》

出版者:当代日报社

出版地:杭州(1)谢麻子巷六号

《当代日报》的前身是《当代晚报》,社长郑邦琨携部分资产逃亡台湾时,报社员工中已有“应变委员会”的组织。杭州市军管会批准以新报名《当代日报》登记出版的申请。1949年6月1日,在改造《当代晚报》基础上,《当代日报》正式创刊,发刊词题为《一个新的起点》。总主笔曹湘渠,总编辑李士俊,总经理何志成,社址在杭州谢麻子巷6号。《当代日报》一直受中共杭州市委领导。尽管如此,《当代日报》从性质上讲还是民营报纸。在《杭州日报》创刊前夕,1955年10月31日,《当代日报》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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