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承租费用实行持证筹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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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淮阴日报》 报纸
唯一号: 100920020210002402
颗粒名称: 对农民承租费用实行持证筹款
其他题名: 坚决制止无证筹款或组织小分队上门强行扒粮等错误做法
分类号: F323.8
摘要: 为了贯彻落政策顾问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与近期召开的全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精神,千方百计减轻农民负担,制止一些地方向农民筹款中的各种混乱现象,市委办公室前不久发出(1994)57号文件,决定对农民承担费用实行持证筹款。市场了望泥鳅不仅具一、发证对象与筹款范围农民承担费用筹款员证发放对象:乡镇(场圃)农经站全体工作人员;行政村村委会主任、村主办会计、助理会计。
关键词: 农业收入 农民负担

内容

为了贯彻落政策顾问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与近期召开的全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精神,千方百计减轻农民负担,制止一些地方向农民筹款中的各种混乱现象,市委办公室前不久发出(1994)57号文件,决定对农民承担费用实行持证筹款。
  市场了望泥鳅不仅具一、发证对象与筹款范围农民承担费用筹款员证发放对象:乡镇(场圃)农经站全体工作人员;行政村村委会主任、村主办会计、助理会计。
  筹款员筹款范围:农民与村合作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含专业承包合同〉 款;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集资款;农民与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有关部门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应承担的服务费及受有关部门委托的生产性代办费。
  二、时间部署与筹款要求自1995年元月1日起,全市各地在向农民筹取上述规定的有关款项时,筹款人员必须出示淮阴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筹款员证”,否则农民有权拒交。今后,对无证筹款或组织小分队上门强行扒粮、搬家俱等错误做法,要坚决制止。违者,对其主要责任人严肃处理。
  筹款人员在筹款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筹款员守则》,文明行使工作权力,不筹收合同外“三乱”款项,坚决做到依法办事。对筹款人员持证筹收的款项,农民必须按合同规定如数上交,对少数无故不交者,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农工部)

知识出处

淮阴日报

《淮阴日报》

出版者:淮安日报社

出版地:淮安市

1941年11月7日《人民报》改名为《淮海报》,成为中共淮海区委机关报。建国后,<<淮海报>>历经变迁。1983年5月12日,《淮海报》复刊,成为淮阴市委机关报。1987年元旦,《淮海报》更名为《淮阴日报》,2001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淮阴市行政区划进行调整,将淮阴市更名为淮安市,同年2月10日,《淮阴日报》改名为《淮安日报》。作为中共淮安市委机关报,《淮安日报》承担着向市内外传播与介绍中共淮安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相关方针、政策,和宣传淮安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夺取两个文明建设辉煌成就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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