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淮阴日报》 报纸 |
唯一号: | 100920020210001814 |
颗粒名称: | 接受就业训练有哪些权益 |
分类号: | F241.4 |
摘要: | 劳动部最近对就业训练的兴办问题作出规定:对参加就业训练的各类人员实行公开报名、自选专业、考核发证、择选推荐就业的原则。就业训练应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方式,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同时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指导及其他内容的培训。劳动部规定,就业训练是指对这几种人员组织开展的提高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培训:为城乡初次求职的劳动者提供就业前训练》,为失业职工和需要转换职业的企业富余职工提供转业训练,为向非农产业转移及在诚镇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转业训练;为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复转军人等特殊群体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训练。 |
关键词: | 人力资源 劳动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