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5月20日长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做出决定要求吉林省人民银行等20个单位限期治理好本单位的污染源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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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唯一号: 070132020220005364
事件名称: 1986年5月20日长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做出决定要求吉林省人民银行等20个单位限期治理好本单位的污染源
文件路径: 0701/01/object/PDF/070110020220000017/001
起始页: 0308.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6年5月20日
发生地点: 长春市

事件描述

1986年5月20日长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做出决定,要求吉林省人民银行等20个单位限期治理好本单位的污染源。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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