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1月9日长春市公安局制定“民警十不准”条例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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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唯一号: 070132020220004543
事件名称: 1982年11月9日长春市公安局制定“民警十不准”条例
文件路径: 0701/01/object/PDF/070110020220000015/001
起始页: 091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2年11月9日
发生地点: 长春市

事件描述

1982年11月9日根据公安部长赵苍壁的指示,长春市公安局制定“民警十不准”条例。(一)不准打骂群众、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人犯或滥用械具。(二)不准在工作、值班、值宿时喝酒、看电视、打扑克或擅离岗位,非工作时间严禁酗酒。(三)不准在办理案件、处理事故、批办户口或证件等项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包庇坏人。(四)不准收受贿赂、接受群众的吃请或礼物。(五)不准动用侵占赃物及罚没、拣拾款物。(六)不准刁难、勒索群众、白吃、白看、白拿、白要和赊欠、侵占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七)不准使用拘留、收审、劳教人员和在押人犯为个人干私活或外出办事。(八)不准对来公安机关报案、求救、检举、揭发的群众敷衍搪塞,推拖不办。(九)不准把枪支、子弹、警徽、警帽转借或赠送给非公安人员。(十)不准向家属、子女及他人泄露党和国家及公安机关的机密文件。要求全体民警遵守。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公安志

《长春市志 公安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二十章,内容包括了旧中国长春警察、剿匪斗争、人民公安机关、指挥系统、镇压反革命、内部安全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管理、预审与监管、户口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外国人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爱民活动、法制建设等,再现了长春市公安工作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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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物

赵苍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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