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革命军人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表

知识类型: 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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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1020220004574
图表名称: 1979年革命军人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表
起始页: 0135.pdf
结束页: 0136.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D632.3
关键词: 长春市 革命军人 抚恤

内容

军队职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级 牺牲 病故 师职或13级以 上干部 中央机关正、副司(局)长,省级机关正、副局长,地区 正、副专员以及相当上述职务以上的其他干部或行 政13级以上干部 700 600 团职或14级至 17级干部 中央、省级机关正、副处(科)长,县革委会正、副主任 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其他干部或行政14级至17级 干部 650 550 营职或18级至 中央、省级机关科员,县革委会正、副局长,公社革委 600 500 20级干部 会正、副主任以及相当上述职务的其他干部或行政 18级至20级干部 连、排职或21级 省级机关办事员,县、公社革委会一般干部或21级 550 450 以下干部 以下干部 班长、战士级 工勤人员 500 400 参战民兵民工 470 370

附注

注:①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按照军人的标准执行;其他人民警察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比照军队的标准执行,比照办法由公安部另定。②由国家补助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抚恤,也按照上述表列标准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民政志

《长春市志 民政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重点记述解放以来40年,注意反映长春民政工作的地域特点,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时代风貌。全书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优抚、退役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民政经济、婚姻、殡葬等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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