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税捐税目表

知识类型: 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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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1020220001726
图表名称: 清末税捐税目表
起始页: 0495.pdf
结束页: 0495.pdf
图表类型: 统计表
分类号: F812.424
关键词: 长春市 税务 税捐税目

内容

税目 单位 税率 备注 杂税 吊 牛马骡驴每卖价一吊征税30文。烧酒每百斤征税80文。黄菸每百斤征税市钱400文。卖、宰猪每头税市钱60文。 土税 吊 包括山货、山菜等38个品目、税率不一,分别按从量从价计征。 斗税 将粮划分三个等级税,上粮每斗30文,中粮每斗20文下粮每斗10文。 货厘捐 按商铺卖钱额计算,每1吊收7厘。 城乡营业税 按卖钱额1吊抽收1文。 车捐 分五种,大车5套(驭马五匹)以上者,年捐吉洋4元,4套以下者,年捐吉洋2元,人力车每辆月捐4角,单套运脚车按年报捐者、收吉洋2元、外城过境大车、每辆损洋1元5角。 屠捐 吊 牛一头6吊500文,马一匹4吊,骡1头 4吊,驴1头3吊,猪1头1吊660文, 羊1只600文。 乡镇资本损 吊 按铺商资本多少,分为10等,每月分别按2吊~20吊定额征收。 乡镇牛马捐 吊 值百抽四。 妓捐 吊 按人分等、一等每月5元,二等3元、三等2元、四等1元。此外,一、二等妓馆还要10元、6元的招牌捐。

知识出处

长春市郊区志

《长春市郊区志》

出版者:吉林文史出版社

本志取事从清朝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厅建制始,下限至1988年。设有概述、大事记、建制沿革、自然环境、人口、林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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