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废金属回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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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6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废金属回收
分类号: TF042
页数: 4
页码: 101-1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废金属回收的情况。其中包括资源概况、管理办法、收购办法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废金属 回收

内容

一、资源概况
  长春是一个以生产汽车为主,机械制造业较为发达的工业城市,废金属资源潜力比较大,全市每年产生的废金属数量约18万吨左右。随着生产建设规模的扩大,废金属数量也将不断增加。长春市内废金属的来源,可分为两大类:生产性资源和非生产性资源。
  生产性资源主要包括:
  冶金企业炼钢、炼铁、轧钢、铸造等生产过程中遗弃的剩余物。主要品种有钢坯、切头、渣钢、浇冒口、铸余等。这部分资源数量约为5万吨,占总量的27%左右。
  机械加工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金属主要品种有各种钢材切头、切尾、切屑及切割下来的边角料等。这部分资源数量较大,约12万吨,占总资源的66%左右。
  基本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废钢铁,主要品种有钢筋切头和废铁线等,这部分资源数量较小。
  非生产性资源主要包括:
  各企事业、机关、部队及大专院校等单位报废的机械设备、量具刃具、仪器、车辆等。这部分资源数量不稳定。
  二、管理办法
  废金属材料是冶金企业的重要生产原料,属于国家统配资源。为了管好这部分资源,1974年国家计委颁布了《废钢铁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全国的废钢铁管理工作由国家计委金属回收小组负责。各省、市、自治区的废钢铁管理,均由各省、市、自治区计委节约办公室负责。
  长春市为加强对废金属的回收和管理,于1976年成立了金属回收公司,同时成立了市革委会金属回收办公室(两个机构一套人马),隶属市计委领导(1985年改由经委领导)。1977年市金属回收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废金属回收、管理、调拨、结算办法的通知》,规定废金属回收、上交、利用、调拨、供应、运输等具体经营业务,均由市革委会金属回收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它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废金属出境统由市革委会废金属回收办公室签证。凡未经批准自行外运者,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不予发运。
  1982年8月,市主管部门在公安、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对全市旧物行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加强了对个体收购点的管理,取缔了各种非法收购。
  1986年,长春市颁布了《旧货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必须到金属回收部门和旧物回收部门出售。收购有色金属和废旧金属器材,要有公安部门制定的“登记簿”。收购废金属的单位不准随意销售和串换其它物资。
  由于加强了对废金属资源的管理,限制了非法收购和倒卖,控制了外流,从而为废金属的回收和上交任务的完成提供了保证。
  三、收购办法
  1976年以前,长春市的废金属材料统由供销社经营。市金属回收公司成立后,按1977年长春市革命委员会的规定,市属以上企业(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驻长部队、大专院校)的废金属由市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区属以下企业的废金属和社会零散的废钢铁由供销社下设的旧物回收公司回收。市金属回收办公室依据市政府规定的回收范围,编制全市每年的废金属回收、上交、供应、调拨计划,下达给各收购部门执行。
  为保证废金属回收、上交任务的完成,全市有200多家企业对产生的废金属,从机台到车间都有专人负责,做到边生产、边回收,严格控制废金属外流。市金属回收公司还组织下厂服务队和向重点企业派驻厂员,及时了解和掌握资源情况,建立企业资源档案,并实行分片包干、按点定人,督促企业完成废金属上交任务。
  为调动企业上交废金属的积极性,该公司还学习和推广江西省宜春市的经验,对废金属的超交者和欠交者实行奖罚,并与市金属材料公司配合,对完成废钢铁上交任务好的单位所需金属材料实行优供,对完成不好的单位所需金属材料实行停供和缓供,以及采取公司与企业签订收交废钢铁合同等办法,保证了废钢铁的及时回收(详见下表)。
  从1986年起,市金属回收公司还承担了在长中央直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废金属代收代交任务,并与东北大区回收管理处签订了联合经营国家直拨部分的废钢铁回收任务。这部分资源对于调整本市废钢铁结构、稳定回收渠道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等,均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资志

《长春市志 物资志》

本书详述吉林市当今物资流通始末,着重记述地区物资系统有计划的物资流通、经营管理;并将中直、省直企业和市属工业部门物资供应的某些侧面和主要特点加以综合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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