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筑材料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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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90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建筑材料价格
分类号: F426.9
页数: 12
页码: 312-323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长春市建筑材料包括红砖、粘土瓦、水泥、平板玻璃等价格调整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建筑材料 价格

内容

长春市建筑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现代建材工业萌芽于清末民初,但由于帝国主义侵略和国民党政府发动内战,一直没有发展起来。解放前,长春市建材工业十分薄弱,仅有10余家生产传统的砖、瓦、沙、石、灰的小企业,机械化程度很低,大部分依靠手工作业。1931年前建材价格没有统一管理,随行就市,比较混乱。东北沦陷时期,日伪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扩大城市建设,将砖、瓦、水泥等主要建材价格纳入“统制”范围,价格比较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认真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原则经过国民经济的三年恢复,以国营砖瓦企业为主体的建材生产企业已发展到27家,并逐步淘汰了手工制坯,增加了机械化程度,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降低了成本,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以后,根据基本建设需要,市场供求情况,建材生产成本变化,调整了其价格,长春市建筑材料价格基本稳定。
  一、红砖、粘土瓦
  红砖(解放前多为青砖)、粘土瓦是建筑主要材料,清代末期,民国时期,长春市红砖(或青砖)和粘土瓦由产、需双方协商定价,价格随行就市。东北沦陷时期价格由“官”方统一管理。
  1948年10月,长春市解放时,砖瓦厂多为私营的小厂家,生产规模较小,价格随行就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政府对砖瓦厂进行恢复、合并、改造和扩建,其价格也逐步被纳入计划管理。
  1950年、1951年长春产红砖(240×115×53毫米,1等,下同),出厂价格(即销价)每千块为42元(折新人民币,下同)。
  为了刺激工厂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根据多数砖厂生产成本及邻省(区)价格水平,并适当照顾偏远地区燃料困难情况,吉林省对全省红(青)
  砖出厂价格做了规定。长春市机制红砖出厂价格每千块仍为42元,手制红砖出厂价格每千块为38元。
  为促进城市基本建设发展,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成本变化,1954年5月19日,省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通知红砖、暖气片、暖气锅炉1954年出厂调拨价格由》,对红砖出厂价格做了调整。长春市红砖每千块出厂价格:机制红砖由42元调整为40元,手制红砖由38元调整为35元。并对红砖等级差价做了规定:1等为100,2等为85,3等为70。
  1955年1月,省政府计划委员会确定了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长春市每千块红砖,机制为42元,手制为36元;每千块粘土瓦为120元。
  1956年,省计划委员会制定了全省地方国营砖、瓦厂生产的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长春市每千块(1等,下同)手制红砖为34元,机制红砖为40元;粘土瓦为120元。
  1957年1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1957年地方工业主要产品出厂价格的决定》,统一了全省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每千块,机制红砖1等为38.0元,2等为32.3元,3等为26.6元;手制红砖1等为34.0元,2等为28.9元,3等为23.8元。粘土制平瓦(400×220×15厘米,下同),每千片为110元,粘土制脊瓦每千片为180元。
  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红砖改按各地成本水平制定不同类区价格。长春地区每千块出厂价格:机制红砖1等为28元,2等为23.8元,3等为19.6元;手制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不变。
  1960年1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制定1960年地方建筑材料出厂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红砖出厂价格。长春地区机制红砖1等每千块为26元,2等砖按1等砖85%计价;手制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仍不变。
  由于砖、瓦生产条件的变化,取土地点距离越来越远,短途运费增加,又因冬季生产量较多和燃料、材料的价格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致使企业生产成本增加,生产亏损。为了支持和发展建材生产,1961年6月19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批转省经济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1961年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的报告〉的通知》,调整了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长春地区,每千块机制红砖,1等由26元调整为31元,提高幅度为19.23%,2等由22.1元调整为26.35元,提高幅度为19.23%;粘土平瓦每千片仍为110元,粘土脊瓦(350×190×15)每千片由180元调整为170元,降低幅度为5.56%。
  为了充分发挥砖、瓦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潜力,增加产品生产,保证基本
  建设和民用需要,1963年4月15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砖、瓦出厂价格的通知》,决定将全省的砖、瓦出厂价格平均上调15.74%。长春市每千块出厂价格机制红砖由31元调整为37元,提高幅度为19.35%,手制红砖由34元调整为38元,提高幅度为11.76%;粘土平瓦每千片由110元调整为120元,提高幅度为9.09%。红砖等级差价率:1等为100%,2等为85%,等外为60%。
  由于机制红砖产品成本有所下降,为充分发挥基本建设投资效果,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根据市场供求情况,1965年1月1日,省建设厅、物价委员会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降低了机制红砖的出厂价格。长春市每千块红砖1等由37元调整为34元,下降幅度为8.1%。手制红砖、粘土瓦出厂价格不动。
  为了有利于产品生产,节约基建投资,考虑市场供求情况,缩小地区的差价,1966年4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建设厅发出通知,调整了砖、瓦出厂价格。机制红砖每千块出厂价格,长春市由34元调整为30元,下调幅度为11.76%;粘土平瓦由120元调整为100元。
  1966年至1978年,由于物价冻结,砖、瓦出厂价格未做调整。
  由于燃料提价使生产砖瓦成本增加,为发展生产,满足基本建设需要,1979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了机制红砖出厂价格。长春市每千块红砖由30元调整为40元,提价幅度为33.33%。同年5月,长春市物价委员会将市砖瓦厂生产的粘土平瓦出厂价格做了调整,每千片由100元调整为120元。
  由于生产粘土瓦的原料、燃料提价,使生产成本上升,企业亏损,1980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建材工业局调整了粘土瓦出厂价格,长春市每千片由120元调整为145元。
  1981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了机制红砖的出厂价格,长春市每千块1等由40元调整为50元。
  1985年3月1日,长春市物价局对市砖瓦厂生产的粘土瓦出厂价格做了调整,每千片由145元调整为170元。
  由于生产红砖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和铁路运费提高,致使产品成本上升,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况,不利于建材生产发展。为了搞活经济,增强企业活力,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同年6月29日,省物价局、建材工业公司发出《关于调整机制红砖出厂价格的通知》,对国营砖瓦企业生产的机制红砖价格进行了调整。铁路沿线砖瓦企业生产的1等机制红砖出厂价格,每千块
  由50元调整为60元。非铁路沿线每千块由50元调整为65元。
  由于主要原材料、燃料、工资及铁路运价提高,致使产品成本上升,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为了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同行业在同等条件下的竞争,调节产需矛盾,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效益,1988年8月9日,省物价局、建材工业局发出《关于调整机制红砖出厂价格的通知》,调整了机制红砖出厂价格。铁路沿线、非铁路沿线砖瓦企业生产的1等机制红砖出厂价格,每千块由60元和65元调整为70元和75元,调后价格为中准价格。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企业可根据市场供需变化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由企业自行确定价格。等级差价率:1等为100%,2等品由原来按85%计价,调整为按90%计价,混等砖按2等品计价。
  二、水泥
  水泥是主要建筑材料之一,解放前吉林省不产水泥,长春建筑所需水泥多从省外或国外购进。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水泥销售价格,1934年至1939年比较稳定,1940年以后逐渐上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基建用水泥,基本上是从外省调入,执行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统一调拨价格。1950年,长春市水泥批发价格,大连产400号每吨为58.59元。
  1951年1月8日,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调整了东北产水泥批发价格:大连产400号、鞍山产高炉水泥、本溪产普通水泥在长春市每吨年平均批发价格为80元。
  为保持津沈地区差价,1952年2月,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将辽宁产水泥价格做了调整,大连产400号水泥在长春市每吨批发价格由81.9元调整为69.5元。
  根据中央商业部关于水泥调拨价平均调低23%,批发价平均调低9.97%的电示精神,同年11月,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将大连产普通400号等水泥平均价格降低9.97%。大连产普通400号水泥在长春市每吨由69.5元调整为63.0元,下调幅度为9.35%。
  由于水泥实行统一调拨价格后,调拨价格提高,改征流通税后,负税又较以前增多,以及铁路运费提价致使流通成本增加,对此,1953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发出《为通知调整水泥牌价由》,提高了水泥批发价格。
  根据商业部“为减少水泥库存积压,防止变质损坏,扩大水泥销售,降低水泥销售价格”指示精神,结合本省情况,1955年9月18日,省政府商业厅发出《为通知调整水泥牌价及批零差率由》,调整了水泥销售牌价,将水泥批零差率由7.1%调整为8%。同时,将高炉水泥和页岩水泥统称为混合硅酸盐水泥,均按普通水泥价格出售。
  1958年,吉林省松江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主要是小立窑水泥。由于刚投产,设备运行不正常,成本较高。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临时出厂价格:400号(小立窑)普通硅酸盐水泥每吨为80元,500号为85元。1959年,四平石岭水泥厂投产,当年仅生产300号小立窑水泥,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厂价格每吨为100元。
  1960年1月1日,省人民委员会制定了石岭水泥厂、吉林松江水泥厂生产的300号小立窑水泥出厂价格每吨为77元。
  1961年4月1日,省人委批转省经济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1961年地方工业品出厂价格的报告》,调整了松江水泥厂和石岭水泥厂生产的小立窑水泥出厂价格,300号每吨由77元调整为75元;同时制定了400号水泥出厂价格为80元,500号水泥为85元。同年8月3日,经建筑工程部批示,松江水泥厂大窑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出厂价格,每吨400号为52元,比中央统一定价高4元;500号为58元,比中央统一定价高6元。
  1964年4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将石岭水泥厂生产的300号小立窑水泥出厂价格每吨由75元调整为67元。
  1965年,吉林松江水泥厂生产的500号普通硅酸盐水泥,执行中央统一定价,每吨出厂价格为52元。
  为缩小与中央统一价格的差距,使产品间比价合理,1966年4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建设厅调整了小立窑水泥出厂价格,500号每吨由85元调整为60元,400号由80元调整为56元,300号由75元调整为52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有利于建材工业的发展,满足市场需要,1980年1月1日,建材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对全国大中型水泥厂生产的水泥价格进行了调整。其中,425号普通硅酸盐水泥(代表规格品),每
  吨由52元调整为56元,325号矿渣硅酸盐水泥每吨由44元调整为47元。松江水泥厂属于全国大、中型水泥厂之一,执行中央统一价格。
  为了整顿水泥出厂价格,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产量、运输条件等因素。同年8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建材工业局发出《关于调整水泥等六种建材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对全省38个县以上国营水泥厂多种价格统一调整为4种价格,即:矿渣400号散装水泥每吨出厂价分别为54元、79元、87元、110元。500号水泥每吨加10元,300号水泥每吨减10元。其中:长春市水泥厂每吨出厂价格由90元调整为79元,长春市郊区水泥厂每吨出厂价格由110元调整为87元。
  由于生产水泥的主要原料、燃料价格上调,铁路运费提高,致使产品成本不断上升,盈利水平大幅度下降,为扶持水泥企业的发展,满足省内基本建设和生产的需要,1985年9月23日,省物价局、建材公司对长春市跃进水泥厂、长春市水泥厂、通化市水泥厂等厂生产的水泥出厂价格进行了调整。长春市跃进水泥厂生产的矿渣(火山灰)425号水泥,每吨出厂价格由80元调整为108元,普通水泥425号每吨由85元调整为128元。同时,还制定了矿渣(火山灰)水泥出厂价格,每吨275号为80元,325号为95元。长春市水泥厂生产的矿渣(火山灰)水泥,每吨出厂价格275号由69元调整为80元,325号由79元调整为95元,425号由89元调整为108元。
  三、平板玻璃
  东北沦陷时期,伪政权把玻璃列为“统制”物资,其价格统一管理,1939年与1934年相比,长春市玻璃批发价格上升了48.86%,零售价格上升了50%。
  1940年至1944年,由于日本帝国主义扩大侵略战争,基本建设减少,长春市玻璃销售价格比较稳定。1940年,长春市“昌光”牌(下同)玻璃每箱(30片,下同)批发价格为16.2元(伪币,下同),1941年、1942年为15.60元,1943年为14.67元,1944年为16.9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春市平板玻璃大部分从辽宁调入,1950年长春市玻璃每箱(90×45×49)批发价格为31.5元;每箱(120×70,3毫米,30片)零售价格为42.43元。1951年,每箱(3毫米32×16×56)批发价格为43.4元;每片零售价格为0.638元。1952年每箱(3毫米,32×16×56)批发价格为43.4元;每片零售价格为0.88元。1953年,每箱(3毫米,32×16×56)批发价格为28.8元;每片零售价格为0.59元。1954年每箱(3毫米,32×16×56)批发价格为22.2元;每箱(沈阳,800×450×562m/m)零售价格为24.61元。1955年每箱(800×450×423m/m)批发价格为42.60元;每片(沈阳800×400×62,3毫米)零售价格为0.77元。
  1960年,沈阳、大连产平板破璃,长春市每箱(2毫米,10平方米)批发价格为15.70元。
  为加速平板玻璃工业的发展,解决其价格过低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1983年9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国家物价局调整了平板玻璃出厂价格,基价(2毫米厚,10平方米面积基价)由11.50元调整为20.00元。普通平板玻璃价格调整后,浮法玻璃、压花玻璃、夹丝玻璃、吸热玻璃、制版玻璃、各种工业技术玻璃等价格也按合理比价进行相应调整。对平板玻璃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规定如下:(1)以2毫米厚一类一级品价格乘以不同厚度玻璃的厚度售价系数,横向计算各种厚度玻璃一类一级品的价格。厚度售价系数以2毫米厚玻璃为1,3毫米厚玻璃为1.5,4毫米厚玻璃为2.2,5毫米厚玻璃为2.6,6毫米厚玻璃为3.4。(2)以一类一级品价格乘以不同等级的等级售价系数,计算各种厚度玻璃一类各等级品的价格。等级售价系数以一级品为1,特选品为1.3,二级品为0.9,三级品为0.8。
  现行普通平板玻璃价格结构从50年代使用至今,在长期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适应生产、流通等方面的需要,在保持现行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1988年1月,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物价局发出通知,对现行普通平板玻璃价格内部结构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一)改变计价单位。将以平方米计价改为以重量计价,使与成本核算、统计、定货单位统一起来。(二)合并类别,降低面积售价系数。将现行价格中的6类合并为3类,以2类玻璃的售价系数为1,1类为0.9,3类为1.3,小于1类,大于3类的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三)调整厚度售价系数。现行价格厚度系数为2毫米、3毫米、4毫米、5毫米、6毫米分别为1、1.5、2.2、2.6、3.4,计价单位改为重量箱后,厚度系数调整如下:2毫米、3毫米、4毫米、5毫米、6毫米分别为1.30、1.00、1.04、1.00、1.10。(四)继续实行浮动价,并调整浮动幅度。根据国家建材局、国家物价局(87)建材财字第366号文《关于对普通平板玻璃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将2毫米玻璃上、下浮动30%,3毫米玻璃上、下浮动15%,6毫米玻璃上、下浮动20%改为:2毫米玻璃上、下浮动10%,3毫米玻璃上、下浮动15%,4、5、6毫米玻璃上、下浮动8%。
  同年7月23日,省物价局、建材工业局决定双辽、镇赉两玻璃厂所生产的平板玻璃,除省计划上调的部分(系指省供应平价原材料部分)执行省定价格外,其余部分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根据生产及供求情况自行定价。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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