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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食品价格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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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7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食品价格
分类号:
F726.2
页数:
27
页码:
217-2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食品价格情况,分别记述了白酒、啤酒、食糖、食盐等。
关键词:
长春市
轻工业产品
食品价格
内容
食品种类繁多,主要选择副食品中的酒、食盐、食糖、调味品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品,记叙其价格演变过程。食品价格高低对人民生活水平有直接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地位,笼络人心,有时也采取些控制物价上涨的措施,食品价格相对稳定,但由于政权腐败,民不聊生,物资缺乏,食品价格也时有暴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恢复生产和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措施。特别是对食品价格实行了统一管理,专卖制度,其价格基本是稳定的。
一、白酒
(一)散装白酒
1927年,长春市烧酒每公斤零售价格为0.44元(吉大洋)。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白酒销售价格基本稳定,随着日本帝国主义对农产品进一步掠夺和战争不断扩大,粮食短缺,酿造酒的原料不足,酒价暴涨。1944年与1939年相比,每公斤白酒批发价格上涨了1.303元(伪币,下同),上涨了2.2倍;零售价格上涨了1.798元,上涨了2.8倍。与1934年相比,每公斤白酒批发价格上涨了1.611元,上涨了5.8倍;零售价格上涨了2.132元,上涨了6.9倍。
1945年12月,长春市白干酒,每公斤为10元(红军票),1946年5月上涨为20.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国民经济处于恢复和建设时期,加上农业受灾,粮食减产,白酒原料缺乏,白酒价格逐渐上涨。
国家对酿酒业实行专卖制度,对酒类价格实行统一管理。由于白酒销售价格过高,使库存增大,影响资金周转,不利于销售。根据商业部电示精神,1955年8月,省商业厅发出《为调低白酒、果木酒批发、零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白酒销售价格。长春市50度白酒零售价格,每公斤由1.70元调整为1.58元,下调幅度为7.06%。
1957年,全省散装50度白酒,实行统一零售价格,每公斤为1.54元。长春市散装60度白酒(粮食制)每公斤为1.90元。
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在物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使货币回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贸办公室《关于提高各种名酒、用粮食酿造白酒、啤酒的销售价格报告》,1962年4月,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决定将各种酒一律提价,其中:50度散装粮食白酒,每公斤为12元。同年6月,为扩大高价白酒销路,又降为10元。同年8月,省商业厅根据商业部《关于调整高价商品价格的通知》,将50度散装白酒零售价格降为4元。
根据各地意见和市场供求情况及群众要求,1963年3月8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恢复60度散装白酒供应及价格的通知》,确定每公斤零售价格为6元。
由于高价白酒价格偏高,影响销售,库存增大。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本着“敞得开、销得出、顶得住、节约粮食”的原则,1963年7月18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高价白酒销售价格的通知》,将省产一般高价白酒和地方名酒的销售价格作了调整:每公斤零售价格,50度散装白酒由4元调整为2.8元;60度散装白酒由6元调整为4元。同年,11月,根据商业部指示,将50度散装白酒改按平价供应,每公斤零售价格为2.20元。同年12月5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安排60度散装白酒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60度散装白酒的销售价格:产地每公斤批发价格为2.46元,零售价格为2.70元:销地每公斤批发价格为2.64元,零售价格为2.90元。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1967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再次调整了50度散装白酒零售价格。每公斤由2.20元调整为2.00元。长春市60度散装白酒每公斤零售价格为2.50元。
为了平衡市场供求矛盾,根据国务院决定,1981年10月31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烟酒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烟酒价格。其中,50度散装白酒,每公斤零售价格由2.00元调整为2.10元。
为适应市场变化情况,解决烟酒个别品种发生的滞销现象,1982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安排烟酒价格的通知》,制定了4种散装白酒价格。纯粮食酒:1981年国家安排,东北3省统一出厂价格每吨为1999元,批发价格每吨为2321元,零售价格每公斤,60度为2.60元,50度为2.10元。但由于历年淡季积压严重,为解决此问题,将60度散装白酒,每吨批发价格调整为2232元,零售价格每公斤调整为2.50元。糠粮混烧酒:每吨出厂价格制定为1768元,批发价格制定为1964元,零售价格每公斤50度为1.80元,60度为2.20元。粮食液体酒:每吨出厂价格为1575元,批发价格为1750元,零售价格每公斤50度为1.60元,60度为1.96元。代用品酒:每吨出厂价格为1382元,批发价格为1536元,零售价格每公斤50度为1.40元,60度为1.72元。
1986年12月15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省内产白酒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其中规定:省内产白酒(指散装白酒和一般瓶装白酒)价格的浮动基础经工业企业与生产和经营企业协商后,可以上下浮动。具体价格由企业自行掌握,自主决定。
(二)瓶装白酒
瓶装白酒的销售价格基本上是按散装白酒折算后,加实际加工费用制定的。1956年至1962年,长春市瓶装普通白酒(60度,1市斤装),每瓶年平均零售价格为1.00元至1.6元。
为便于省际间价格衔接,根据省物价委员会通知规定,1963年11月14日,中国食品公司吉林省公司发出《关于函告我省卷烟、食糖、白酒、名酒调整后的价格》,将长春市瓶装白酒销售价格作了调整。
由于企业改善了经营管理,瓶装白酒包装费用有所降低,普通瓶装白酒的成本有所下降。为了与邻省酒价取得衔接,1966年12月10日,省商业厅、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瓶装白酒销售价格的通知》,对省内生产的普通瓶装白酒(60度,1市斤装)的产地批发价格,每瓶由1.45元调整为1.36元;零售价格由1.60元调整为1.50元。对其他规格普通瓶装白酒的销售价格,也同时进行了调整。
根据轻工业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通知精神,为了繁荣市场,回笼货币,决定进口一部分粮食,增产白酒。为此,1974年1月13日,省计委发出《关于制定粮食白酒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用进口粮食生产的60度瓶装纯粮食白酒(1市斤装),每瓶出厂价格为1.20元,批发价格为1.45元,零售价格为1.60元。销售价格为全省县城以上市场统一价格。
1981年11月21日,市物价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烟酒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瓶装白酒价格。
根据省人民政府吉政发(1982)64号文《关于安排烟酒价格的通知》精神。
为解决酿酒行业生产亏损,满足市场需要,省物价局决定从1986年12月起,对一般瓶装白酒实行浮动价格。价格的浮动幅度由轻工业企业与生产和经营企业协商后,可以上下浮动,具体价格由企业灵活掌握,自主决定。对优质瓶装白酒需要变动价格时,经报省批准后执行。
二、啤酒
民国时期,劳动人民生活困难,极少有人饮用啤酒,啤酒销量很少,其价格随行就市,价格昂贵。沦陷初期啤酒销售价格比较稳定,从1939年以后逐步上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长春市的啤酒仍从省外调入,啤酒(黑龙江省产麒麟牌)年平均销售价格,1950年每瓶批发价为0.36元,零售价为0.40元;1951年批发价为0.371元,零售价为0.408元;1952年批发价为0.409元,零售价为0.454元。
1953年,长春市积德泉酒厂开始生产啤酒。11度瓶装啤酒,每瓶出厂价格为0.244元,批发价格为0.264元,零售价格为0.30元。同年,黑龙江省产“麒麟”牌啤酒销售价格:每瓶批发价为0.404元,零售价为0.441元。1954年,长春市啤酒销售价格:“麒麟”牌每瓶批发价为0.416元,零售价为0.456元。
1955年,调整了积德泉酒厂生产的11度啤酒厂、销价格。每瓶出厂价格由0.244元调整为0.254元;批发价格由0.264元调整为0,274元;零售价格由0.30元调整为0.31元。
长春市积德泉酒厂新生产的啤酒,由于发酵期长,浓度高,质量较好,按照生产、经营基本保本的原则,1963年3月14日,省计委、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啤酒、葡萄酒出厂价格、销售价格的通知》,制定了长春市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厂、销价格。
同年10月,市物价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降低长春市啤酒价格的通知》,降低了长春市啤酒厂、销价格。
长春市积德泉酒厂生产的啤酒,由于厂、销价格偏高,销售不畅,产品积压。为了减轻消费者负担,打开销路,有利于生产和经营,1965年1月25日,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啤酒厂、销价格的联合通知》,调整了啤酒厂、销价格。
根据生产、市场供应和与外地啤酒比价偏低的情况,1973年6月8日,省商业局、第一轻工业局发出《关于调整长春啤酒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啤酒厂生产的瓶装鲜、熟啤酒出厂和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
1978年6月13日,省一轻工业局、商业厅发出《关于啤酒价格的批复》,制定了长春市啤酒厂生产的“雪山”牌瓶装啤酒的厂、销价格。出厂价格:每箱(24瓶)为10.32元,每瓶为0.43元;批发价格:每箱为11.28元,每瓶为0.47元;零售价格每瓶为0.53元。
1981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烟酒价格的通知》,决定将啤酒厂、销价格进行调整,长春市每瓶啤酒出厂价格由0.285元调整为0.34元,批发价格由0.32元调整为0.381元,零售价格由0.33元调整为0.43元。
因原料、燃料等价格上涨,啤酒生产成本增加,1983年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将啤酒厂、销价格进行调整。长春市每瓶啤酒出厂价格由0.34元调整为0.37元;批发价格由0.381元调整为0.414元;零售价格由0.44元调整为0.47元。
1986年7月14日,省轻工业厅、工商局、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和整顿啤酒价格的补充通知》,对啤酒全省统一价格作了调整。
1987年9月21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通知,将长春市啤酒厂生产的10.5度清爽型“雪山”啤酒价格规定如下:每箱出厂价格为12.30元;批发价格为13.98元;每瓶零售价格为0.67元。由于生产啤酒的主要原材料价格提高,对啤酒成本影响过大,生产企业难以消化。为了促进生产,保证市场供应,1988年5月26日,省轻工业厅、商业厅、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啤酒价格的通知》,将省内各产地的啤酒厂、销价格一律按调后价格执行。
三、食糖
解放前,长春市食用糖大部分从省外调入,其价格受产地、市场供求影响,波动较大。
1927年,长春市白砂糖每公斤为0.16元至0.20元(吉大洋)。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食糖销售价格比较稳定。随着物资匮乏,生活资料价格全面上涨,食糖价格也大幅度上涨。1944年与1934年相比,长春市绵白糖销售价格:批发价格上涨了2.6倍;零售价格上涨了2倍。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至年末,长春市物价比较稳定。但由于国民党发动的内战不断升级,交通堵塞,物资缺乏,物价急剧上涨,同年12月,每公斤绵白糖零售价格为16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1946年5月,每公斤绵白糖零售价格涨到576.6元,12月涨到1400元,1948年5月涨到3.4万元,上涨了2.1万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把食糖列为人民生活必需品,其价格由国家统一管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0年至1952年,长春市食糖销售价格,是在当时价格基础上制定的,销售价格比较高。它随着产地价格调整和市场供求变动而调整,每年都几次调整销售价格。长春市绵白糖销售价格,1950年每公斤批发价格为1.22元(人民币,下同),零售价格为1.52元;1951年批发价格为1.27元,零售价格为1.40元;1952年批发价格为1.27元,零售价格为1.40元。
从1953年起,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食糖供应充足,食糖销售价格逐步下降。绵白糖每公斤批发价格为1.20元,零售价格为1.38元。
根据东北商业局(54)东商业物字第5135号通知精神,1954年5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发出《为调整吉长两市食糖及糖果点心牌价由》,调整了长春市食糖销售价格。
1957年12月,省商业厅制定了全省白糖销售价格。每公斤机制绵白糖零售价格为1.46元,机制白砂糖为1.41元。
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由于货币发行过多,商品供应不足,出现了抢购风。为满足农民对食糖的需要,1962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农村销售高价砂糖,以便在农村回笼货币。高价砂糖每公斤零售价格为8元。并对平价糖实行限量凭票供应。8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将高价的砂糖每公斤由8元调整为6.8元。同年12月,长春市白糖销售价格:范家屯产绵白糖每公斤批发价格为1.31元,零售价格为1.46元;吉林九站产白砂糖每公斤批发价格为1.16元,零售价格为1.41元。
1963年3月,长春市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调整高价商品销售价格的报告》精神,将高价白砂糖每公斤由3.4元调整为2.8元,降价幅度为17.6%。
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食糖价格的通知》,1963年11月28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食糖、名酒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食糖销售价格。
同时,还调整了高价白砂糖零售价格,每公斤由2.80元调整为2.20元,下降幅度为21.4%。
由于全国红糖库存量较大,根据商业部电示精神,1964年11月,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议价红糖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红糖销售价格。长春市赤砂糖每公斤批发价格,由1.96元调整为1.60元,下降幅度为18.37%;零售价格由2.20元调整为1.80元,下降幅度为18.18%;赤粉糖批发价格由1.88元调整为1.52元,下降幅度为19.15%;零售价格由2.10元调整为1.70元,下降幅度为19.05%。
由于食糖生产形势很好,为了扩大推销,满足城乡人民对食糖的需要,根据商业部电示精神,1965年7月14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高价食糖、糖果、糕点退出高价和食糖敞开销售的通知》,决定将白糖、古巴糖实行平价敞开供应,并取消凭证定量和高价供应形式。同年9月,省商业厅、轻工业厅、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指示精神,降低了古巴糖销售价格。长春市每公斤批发价格,由1.42元调整为1.25元。零售价格由1.62元调整为1.40元。同年10月2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食糖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食糖销售价格。长春市每公斤绵白糖批发价格为1.45元,零售价格由1.76元调整为1.62元,白砂糖批发价格调整为1.36元,零售价格由1.70元调整为1.52元;古巴糖批发价格调整为1.20元,零售价格由1.40元调整为1.34元;机制赤砂糖批发价格调整为1.16元,零售价格由1.32元调整为1.30元。
1988年5月19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调整食糖价格的通知》,省内城乡各地1级绵白糖零售价格在原国家定价的基础上,每500克提高0.40元,1级的砂糖零售价格每500克提高0.40元。即:长春市1级绵白糖每公斤零售价格,由1.62元调整为2.42元,1级白砂糖每公斤零售价格由1.52元调整为2.32元。食糖的批发价格仍按原定批零差率12%计价。
四、食盐
食盐是人民生活中的必需品,1920年以前,长春市食盐销售价格很不稳定,时常随产地出厂价格和市场供求变化而波动。
1925年,长春市食盐销售价格每石1.46元(现大洋,下同),1926年每石为1.18元,1927年每石为1.46元。1929年每50公斤为13.89元(现大洋)。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至1939年,长春市食盐销售价格(公定价)比较稳定。1933年每50公斤,粗盐(海粒盐),零售价格为11.6元(伪币,下同);1934年粗盐为11.5元,精盐批发价格为9.68元;1935年粗盐零售价格为11.0元,精盐批发价格为9.50元;1936年粗盐零售价格为10.9元,精盐批发价格为9.5元;1937年粗盐零售价格为6.9元,精盐批发价格为7.4元;1938年粗盐零售价格为6.5元,精盐批发价格为7.4元;1939年粗盐零售价格为6.5元,精盐批发价格为7.06元。
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交通堵塞,食盐供不应求,食盐销售价格波动较大。长春市食盐零售价格,每50公斤,1945年12月为36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下同);1946年5月为1570元;1947年1月为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和人民政府针对当时食盐波动的局面,对人民生活必需品食盐等价格采取了有力措施,控制了食盐等价格上涨。长春市食盐销售价格:每50公斤海粒盐(粗盐,下同),1949年11月为6.20元(人民币,下同),1950年批发价格为6.40元,零售价格为6.80元。
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为调整各地大米、面粉、豆饼、食盐推销价格由》的通知,1951年7月,长春市调整了食盐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格由6.40元调整为8.82元,提高幅度为37.8%;零售价格由6.8元调整为9.60元,提高幅度为41.2%。
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贸易部粮食管理处通知:“因精盐价格高于海粒盐,有苦味,咸度轻,群众不习惯食用,致使销售呆滞,形成积压,为加速食盐流通,减少损失,1953年4月,长春市决定调低精盐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格由11.58元调整为10.15元,下调幅度为12.35%;零售价格由12.70元调整为11.15元,下调幅度为12.2%。海粒盐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9.7元。
根据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商业部《关于调整盐税提高盐价的具体方案》精神,1956年12月,长春市调整了食盐(海粒盐)零售价格,每50公斤由9.70元调整为11.40元,提高幅度为17.53%。精盐销售价格也作了相应调整。
1964年12月,省粮食厅发出《关于精盐销售价格的通知》,其中长春市精盐销售价格,每50公斤散装销售价格:批发价为13.92元,零售价格为16.00元;袋装销售价格:批发价为15.92元,零售价为18.00元。
1965年5月,省粮食厅下发《关于洗涤盐销售价格的通知》,其中规定长春市洗涤盐销售价格,每50公斤批发价为12.04元,零售价为14.00元。
由于食盐价格偏低,进销差价不足实际运杂费用开支,形成了长期经营部门亏损。同时,地区间消费者负担也不平衡,特别是边远地区和贫瘠山区的消费者负担较重。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根据第一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及内蒙古东部地区食盐价格的通知》精神,1966年7月22日,省粮食厅、供销社、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联合通知》,对食盐销售价格作了调整:(1)海粒食盐不分城乡,一律调为每50公斤为13.00元,高于13.00元的降到13.00元,低于13.00元的提高到13.00元。(2)精盐不分城乡,每50公斤零售价格一律调为16.00元(每市斤精盐另加包装费0.02元);洗涤盐零售价格每50公斤为14.00元。
长春市食盐销售价格至1988年未变。
五、调味品
(一)味素
味素也称味精,是主要食用调味品。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味素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的味素销售价格:1950年味素(特93克2两)每瓶批发价格为2.61元,零售价格为2.74元;1951年味素(特46克)每桶批发价格为0.82元,零售价格为0.86元;1952年味素(特46克),每盒批发价格为2.57元,零售价格为2.70元;1953年,每盒味素为1.57元;1954年为1.50元;1955年为0.83元。
为了促进生产发展,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本着有利于工业生产和商业经营的原则,1963年8月12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地方工业产品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辽源产“辽河”牌味素厂、销价格。长春市销售价格,每公斤批发价格由27~76元调整为26.50元,零售价格由31.09元调整为29.68元。
根据省轻化工业厅和辽源市物价委员会报请制定味素价格的意见,1964年1月6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辽河牌味素价格的通知》,对新生产的铁盒和瓶装味素制定了价格。
1965年8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制定新生产三种规格味素厂、销价格的通知》,长春市销售价格如下表:
同年,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降低辽源产味素厂、销价格,出厂价格降价10%,销售价格降价9%。
1966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日用工业品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辽源产味素厂、销价格。
为有利于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1966年7月27日,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化工业厅、供销合作社发出《关于调整省内产部分日用工业品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辽源产味素的厂、销价格,下调幅度为5%至10%。长春市辽源产味素销售价格如下表:
辽源市味精厂生产的味素改按塑料袋包装,1967年10月24日,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制订塑料袋装味精等产品价格的通知》,制定了塑料袋装各种规格味素厂、销价格。
为适应市场的需要,经工商部门商议,辽源市味精厂生产大包装味素,以满足集体单位、饮食业、食品工业的需要,1976年3月15日,省计委发出《关于大包装味素厂、销价格的批复》。
为扩大销售,根据工商等部门要求降价的意见和味精的生产成本降低情况,1979年6月2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辽源产味素出厂、销售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厂、销价格。
1984年3月4日,省轻工业厅、物价局、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味素价格的通知》,调整了辽源产味素厂、销价格。
沈阳产含麸酸钠99%的红梅味素,每袋(52克)1984年为0.806元,1985年为0.72元。
(二)大酱、酱油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至1939年,长春市酱油销售价格比较稳定。每公斤1934年批发价格为0.244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0.40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0.238元,零售价格为0.40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0.246元,零售价格为0.40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0.260元,零售价格为0.40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0.270元,零售价格为0.40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0.338元,零售价格为0.454元。
从1940年以后,大酱、酱油销售价格逐渐上涨。1944年与1940年相比,长春市大酱批发价格上涨了114.29%,零售价格上涨了50%;酱油批发价格上涨了65.9%,零售价格上涨了70.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大酱、酱油销售价格很稳定,虽然大豆或豆粕多次调价,而大酱、酱油销售价格基本未变,或变动的幅度很小。
1950年至1955年,长春市每公斤大酱(中等)零售价格为0.14元,酱油(1等)每公斤为0.22元。1956年大酱为0.16元,酱油为0.18元。1957年至1965年,每公斤大酱(中等)零售价格为0.16元,酱油(中等,下同)为0.24元。
1965年、1966年,较大幅度提高了大豆购、销价格,也相应地调整了大酱、酱油销售价格,每公斤大酱零售价格,由0.16元调整为0.18元,提高幅度为12.5%;酱油由0.24元调整为0.26元,提高幅度为8.33%。至1985年,长春市大酱、酱油销售价格未变。
由于大豆、豆粕等多次调整价格,1986年,长春市调整了大酱、酱油零售价格,每公斤零售价格,大酱由0.18元调整为0.207元,提高幅度为15%,酱油由0.26元调整为0.29元,提高幅度为12.6%。1987年每公斤大酱由0.207元调整为0.26元,酱油由0.293元调整为0.36元。至1988年大酱、酱油零售价格未调整。
六、奶粉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市奶粉销售价格基本稳定。“森永”牌奶粉每桶销售价格:1934年批发价格为1.27元(伪币,下同),零售价格为1.524元;1935年批发价格为1.62元,零售价格为1.944元;1936年批发价格为1.54元,零售价格为1.84元;1937年批发价格为1.66元,零售价格1.992元;1938年批发价格为1.916元,零售价格为2.30元;1939年批发价格为2.25元,零售价格为2.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奶粉销售价格比较稳定。
冬季鲜奶销量增加,鲜奶收购不能满足生产奶粉的需要,致使奶粉脱销。为刺激生产的发展,满足市场需要,1956年11月27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奶粉价格的通知》,调整了奶粉价格。长春市奶粉调整为:每盒出厂价格由0.63元调整为0.87元,提高幅度为38.1%;批发价格由0.76元调整为0.95元,提高幅度为25%;零售价格由0.85元调整为1.05元,提高幅度为23.5%。同时,对省外产其他奶粉销售价格也做相应调整。
为了满足市场上的需要,根据工厂生产成本情况,1964年7月1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对三白羊牌奶粉厂、销价格的通知》,调整了省第一食品厂生产的“三白羊”牌奶粉厂、销价格。每桶(250克)出厂价格为1.28元;批发价格为1.36元;零售价格为1.52元。
根据商业部(64)商糖字第884号《关于调整奶粉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1964年7月23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奶粉销售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奶粉销售价格作调整。
同年7月31日,省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奶油、奶粉销售价格的通知》,将长春市奶粉销售价格作了调整。
为了有利于促进奶粉生产,解决当前优质产品不足,次品价格过高难销的矛盾,贯彻好品好价,次品低价,按质论价的原则,以促使生产单位迅速提高质量。根据商业部(65)商糖联字第230号文通知精神,1965年10月30日,省轻化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奶粉厂、销价格的通知》,决定对省内生产的奶粉实行分等作价的办法,扩大品质差价,降低次品价格,并对有关质量标准价格等问题做了规定。划分的等级:长春产“三白羊”牌奶粉为特级,辽源产“龙山”牌、延吉产“松羊”牌为1级。等级差价率:厂、销价格一律以特级品为100,1级品为90,2、3级品为84。价格调整:长春产“三白羊”牌250克纸盒装奶粉,每盒出厂价格由1.12元调整为1.10元;批发价格由1.18元调整为1.07元;零售价格由1.32元调整为1.20元。
为了活跃市场,满足消费者的需要,1966年11月18日,省商业厅、轻化工业厅发出《关于安排三两装人参白酒和三白羊牌奶粉出厂价格及省管市场销售价格的通知》,制定了省食品厂生产“三白羊”牌特级和1级1磅瓶装全脂加糖奶粉厂、销价格。特级1磅瓶装奶粉,每瓶出厂价格为2.06元;批发价格为2.27元;零售价格为2.54元。1级1磅瓶装奶粉,每瓶出厂价格为1.93元;批发价格为2.10元;零售价格为2.35元。
为了促进奶粉生产的发展,改善市场供应,进一步发展牧业经济,1977年3月29日,省计委发出《关于提高奶粉出厂价格的通知》,将全脂加糖奶粉出厂价格做了调整,特级500克塑料袋装,每袋出厂价格由2.10元调整为2.30元;1级500克塑料袋装,每袋调整为2.19元;2级500克塑料袋装,每袋调整为2.07元。
为有利于乳粉生产,1986年7月18日,省物价局、轻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奶粉价格的通知》,对省内生产奶粉价格调整如下:①标准品(特级)奶粉的价格调整如下表。表例价格为最高限价,工、商企业可以根据供求情况向下浮动。等级差价率按特级品100%,1级品按94%,2级品按89%,工业用按85%执行。②为调动国营商业经营积极性,进销差率由3.6%调整为7%,批零差率仍按12%执行。
1987年10月9日,省物价局、轻工业厅、商业厅发出《关于调整奶粉价格的通知》,奶粉标准品(特级)的价格调整如下表。等级差价率按特级品100%,1级品94%,2级品89%,工业用按85%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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