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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粮食收购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4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粮食收购价格
分类号:
F304.2
页数:
14
页码:
68-8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粮食收购价格情况,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粮食价格是市场物价的基础,粮食收购价格的调整,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对城镇职工生活与市场物价都有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
长春市
农产品
粮食收购价格
内容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粮食价格是市场物价的基础,粮食收购价格的调整,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对城镇职工生活与市场物价都有一定的影响。
从辽、金时期至明代,长春市以农、牧业为主,属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到明代后期,长春地区的商业和农业开发阶段。嘉庆五年(1800年)至光绪十四年(1888年),长春商业和农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有了交易市场,粮食收购也有了牌价。收购价格比较稳定。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长春粮食收购价格逐步上升。日俄战争以后,日本人在长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日趋突出,帝国主义侵略者为了得到廉价的粮食,把其收购价格压得很低。特别是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权为控制战时的物价上涨,以保证侵略战争对主要物资粮食的需要,也唯恐因物价继续高涨引起民众动摇,危及日伪统治,便颁布了《主要粮食统制法》、《粮谷会社法》,对大豆、高粱、玉米、稻子、谷子、小豆等主要粮食实行统一收购和分配,粮食收购价格比较稳定,逐步上升。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至1948年长春解放,长春曾一度变成了国民党统治区。在东北刚刚光复之际,长春经济曾有所恢复和发展,物价比较稳定,但到后来,随着国民党发动内战,长春的经济便逐渐走向衰退,特别是到1948年长春解放前,受军事失利的影响,社会经济便面临着更大的危机,通货澎胀,物价飞涨。如长春1948年3月初每斤高粱收购价格为3000元(东北九省流通券),而7月份涨到285万元,10月份涨到2.5亿元。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同年12月7日,省委、省政府做出《关于1949年购粮问题的决定》,实行有组织有领导的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1949年12月8日,长春市调整了高粱、大豆等6种主要粮食收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3.84元调整为4.41元(折合人民币,下同),提高幅度14.84%。
为了巩固工农联盟,合理地缩小工农产品比价“剪刀差”,以鼓励农民多种粮食,增产粮食的积极性,根据每年粮食收成情况,随季节变化,按照省统一部署,从1950年至1953年多次调整了粮食收购价格。
为了解决全国粮食供需矛盾,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同时,为把投机商人排除在粮食市场之外,使私商和富裕农民不能够操纵粮食市场,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同年,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了东北行政委员会批转东北财委制定的《东北区粮食统购统销实施方案》和《东北区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从此,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并逐步取消了粮食自由市场,粮食的购销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管理。同年还提高了大豆、玉米、高粱、谷子、稻子、小麦6种粮食收购价格。6种主要原粮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格由5.58元提高为6.16元,提高幅度为10.39%。6种主要原粮每50公斤收购价格分别为:高粱4.41元,大豆6.49元,玉米4.01元,谷子4.41元,稻子8.02元,小麦9.59元。
根据东北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1954年秋粮统购价:‘基本不动,个别调整’,毗邻地区价格持平”的指示精神和省计划委员会《关于1954年秋粮统购价格的通知》,结合长春市具体情况,将粮食收购价格作了调整。每50公斤收购价格,原粮:粘稻子8.30元,糜子4.50元,稷子4.41元,荞麦4.41元,大麦4.20元,燕麦4.20元,粳子6.71元,纯小豆6.60元,纯芸豆7.26元,绿豆7.00元,豇豆6.20元,青豆6.30元,黑茶豆6.30元,灰小白豆6.60元,纯金黄豆7.26元,杂金黄豆6.80元,粳米豆6.60元,毛毛豆6.80元,麻豆6.20元,磨石豆5.51元;成品粮:大米11.76元,粳米10.23元,小米6.40元,稗子米6.00元,大黄米7.35元,小黄米6.06元,稷子米6.40元,糯米12.34元。
根据国务院对吉林省调整秋粮统购统销价格的指示精神,1955年9月调整了部分原粮和成品粮统购价格。每50公斤收购价格,谷子由4.41元调整为4.54元,玉米由4.01元调整为4.10元,小米由6.40元调整为6.56元。
1956年9月,调整了大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49元调整为7.00元,提高幅度为7.86%。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适当地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根据全国物价会议《关于调整粮价的规定》,1958年9月13日,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粮食、油脂、油料价格的通知》,将高粱、玉米、谷子收购价格做了调整。平均每50公斤由4.22元调整为4.90元,提高幅度为16%。其中,高粱由4.35元调整为4.86元,提高幅度为11.72%,谷子由4.48元调整为5.22元,提高幅度为16.6%,玉米由4.10元调整为4.88元,提高幅度为19.02%。同年,还调整了大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91元调整为7.90元,提高幅度为14.32%;还调整了绿豆、小豆等26种小杂粮收购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19.8%。
为满足出口和人民对油料、油脂的需要,1959年10月调整了大豆、小油料收购价格,大豆每50公斤由7.90元调整为8.75元,提高幅度为10.7%。同时,还相应地调整了黑豆、青豆、茶豆等收购价格。
1960年11月,调整了大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8.75元调整为9.7元,提高幅度为10.86%。同年,12月调整了青豆、黑豆、茶豆、磨石豆收购价格。青豆、黑豆平均每50公斤由7.94元调整为8.94元,提高幅度为12.59%;茶豆由7.64元调整为8.65元,提高幅度为13.22%,磨石豆由5.76元调整为6.46元,提高幅度为12.15%。
为解决粮食收购价格偏低,促进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吉价栗字156号《关于提高粮食统购价格的通知》精神,1961年5月10日,长春市人民委员会长价许字第270号《关于提高粮食统购和油脂统销价格的通知》,将小麦、水稻、谷子、玉米、高粱、大豆6种主要粮食统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7.00元调整为8.80元,每50公斤提高1.80元,提高幅度为25.71%。其中,每50公斤统购价格,小麦由9.30元调整为11.70元,提高25.81%,每50公斤提高2.40元;水稻由8.02元调整为9.50元,提高18.45%,每50公斤提高1.48元;谷子由5.20元调整为6.80元,提高30.77%,每50公斤提高1.60元;玉米由4.90元调整为6.50元,提高32.65%,每50公斤提高1.60元;高粱由4.90元调整为6.40,提高30.61%,每50公斤提高1.50元;大豆由9.70元调整为11.90元,提高22.68%,每50公斤提高2.20元。
同年6月,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粘稻子、粳子等26种小杂粮收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7.08元调整为9.69元,提高幅度为36.86%。具体价格如下表:
在提高原粮收购价格的同时,对粳米、糯米、小黄米、大黄米、稷子米、稗子米的收购价格也相应地进行了调整。早粳米、晚粳米、糯米平均提高10.31%,小黄米、大黄米、稷子米、稗子米平均提高37.12%。
为巩固集体经济,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粮食部《关于提高粮食统购统销价格的报告》精神,按照省统一部署,从1966年8月1日起,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大豆、小麦、水稻、玉米、高粱、谷子6种主要粮食的收购价格,全省加权平均每50公斤由8.41元调整为10.65元,提高幅度为26.63%,同时,也调整了小杂粮收购价格,粘稻子等24种小杂粮收购价格平均提高幅度为23.1%。粮食统购价格提高以后,停止执行1965年实行的统购超售部分加价12%的奖励办法,并取消地区差价、城乡差价,全省执行一个价格。
1971年8月,调整了大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5元调整为16.5元,提高幅度为10%。
为促进小杂粮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1973年12月调整了油麦等14种小杂粮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1.97元,调整为14.00元,提高幅度为16.96%。
为促进稻谷生产发展,满足市场需要,1974年调整了稻谷收购价格,其中:水稻每50公斤由11.7元调整为13.5元,提高幅度为15.38%;粘稻子由14.5元调整为16.7元,提高幅度为15.2%,粳子(陆稻)由11元调整为12.7元,提高幅度为15.4%。
1978年3月,提高了大豆、小杂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大豆由16.5元调整为20元,提高幅度为21.21%;茶大豆由14.5元调整为17.6元,提高幅度为21.38%;黑大豆、青大豆、猫眼豆、猪眼豆由15元调整为18.2元,提高幅度为21.33%;磨石豆由9.5元调整为11.5元,提高幅度为21.05%。
1979年根据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调整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格的通知》精神,调整了粮食收购价格。其中:小麦、稻谷、谷子、玉米、高粱、大豆6种主要粮食,全省加权平均统购价格,每50公斤由10元调整为12元,提高幅度为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加价50%;粘稻子、大麦等30种小杂粮加权平均每50公斤由12.49元调整为15.41元,提高幅度为23.38元。
1981年8月,调整了大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23元调整为34.5元,提高幅度为50%,同时,取消了大豆超购加价。大豆统购价格提高后,对青、黑大豆、猪、猫眼豆等也作了相应调整。每50公斤青大豆、黑大豆、猪眼豆、猫眼豆由22元调整为33元,提高幅度为50%;茶豆由21元调整为31.5元,提高幅度为50%;磨石豆由13元调整为17元,提高幅度为30.8%。并也同时调高了绿豆等小杂豆统购价格,平均每50公斤由22.5元调整为27.2元,提高幅度为20.89%。
由于大豆统购价格偏高,与其它粮种比价不合理,1984年1月降低了大豆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34.5元调整为30元,下降幅度为13%。
为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的新形势,1984年1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对粮食征购政策和价格进行了调整:小麦、玉米、高粱、谷子(不含粘谷)4个品种继续实行统购,一律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统购价格收购,70%按超购加价规定收购;水稻和计划收购的粘稻子仍按1983年规定执行,即征购基数内的按统购价,包干内多余部分加价50%,超包干的部分在统购价基础上加价60%,大豆仍按规定的统购价格收购,其它杂粮、小杂豆、小油料退出统购,实行议购议销,其价格随行就市。
为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实行合同定购的粮食为稻谷(含粘稻子)、小麦、玉米、高粱(只限米高粱)、谷子(不含粘谷)、大豆6个品种。合同定购的粮食价格:小麦、稻谷按“倒二八”比例计价,即:20%按原统购价,80%按统购价加价50%;玉米、高粱、谷子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统购价加价50%。大豆仍按原收购价格收购。
粘稻子标准品收购价,每50公斤由19.80元降为16.00元,销售价格不动,每50公斤仍为16.70元。
1986年,粮食合同定购的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大豆,高粱、谷子退出定购,实行议购议销;并提高了玉米、大豆定购价格,每50公斤玉米由13.5元调整为14.9元,提高10.4%,大豆由30元调为34.5元,提高15%。合同定购的粮食:水稻、小麦仍按“倒二八”的比例计价;玉米和各地自行定购的高粱、谷子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定购合同以外的水稻、小麦、玉米的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一般不低于比例价,市场粮价高时,按高于比例价收购,最高不超过原来的超购价;合同以外的大豆,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不实行保护价;定购合同以外的高粱、谷子全部放开,自由协商定价。
1987年,调整了高粱、玉米、谷子定购价格,每50公斤高粱由13.60元调整为15.7元,提高幅度为15.44%;玉米由14.9元调整为15.6元,提高幅度为4.7%;谷子由14.3元调整为16.4元,提高幅度为14.69%。合同定购外的粮食价格,按市场价格,自由购销。
1988年1月,调整了小麦、水稻(含粘稻)统购价和比例价。每50公斤小麦统购价格由16.40元调整为17.50元,提高幅度为6.7%;比例价由23元调整23.6元,提高幅度为2.6%。水稻收购价由16元调整为17.4元,提高幅度为8.75%;比例价由22.4元调整为24.4元,提高幅度为8.93%。粘稻子收购价由19.8元调整为21.2元,提高幅度为7.07%;比例价由27.7元调整为29.7元,提高幅度为7.22%。同时,还调整了成品粮统购价和比例价。其中:
面粉(标准粉)统购价由22元调整为23.5元,提高幅度为6.8%;比例价由28.5元调整为31元,提高幅度为8.77%。特制粉统购价由29.5元调整为32元,提高幅度为8.47%;比例价由36元调整为39元,提高幅度为8.33%。特制粉副号统购价由28元调整为31元,提高幅度为10.7%;比例价由34.5元调整为38元,提高幅度为10.14%。特二粉统购价由27元调整为29元,提高幅度为7.4%;比例价由33.5元调整为37元,提高幅度为10.45%。大米(标一)统购价由26元调整为28元,提高幅度为7.69%;比例价由33元调整为36元,提高幅度为9.09%。粘大米统购价由32元调整为34元,提高幅度为6.25%;比例价由34元调整为38.5元,提高幅度为13.24%。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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