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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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83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管理形式
分类号: F726.2
页数: 9
页码: 48-56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价格管理形式包括计划价格、非计划价格、多种价格的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职权 物价

内容

价格管理形式,即由于定价方式不同所形成的价格类型。它是依据相应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对商品价格进行有效管理所采取的管理模式,是众多性质相同的具体价格按类构成的集合体。
  东北沦陷时期的1937年日伪当局由“准战时体制”进入“战时体制”,长春市物价受其影响,年年上涨。日伪统治者恐物价高涨引起社会动荡,危及其统治地位,在物价管理上采取了统制政策,先后颁布了《暴利取缔令》、《时局政策大纲》、《价格临时措施法》等一系列法令,强化价格的集中管理,使价格形式由公定价、标准价格、协定价格、自肃价格4种,逐步变成单一的公定价格形式。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国民党政府接管长春的初期,在制定价格上采取了政府统一定价、配售价格等形式,在价格管理上先后颁布了《稳定粮价办法》、《稳定物价办法》等。以后,特别是进入1948年,至10月长春解放前,因城市被解放军包围,社会经济面临更大的危机,物价暴涨。一切价格管理形式、措施都失去了作用。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解放初期,物价管理尚未走向正轨,经过国民经济恢复时期至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实行了国家定价、议价、最高限价和集市贸易价格多种价格形式。1956年对城市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主要商品实行统购包销,生产资料实行统一分配、计划调拨,价格形式基本上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单一的计划价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价格管理形式上,作了重要改革,使单一的计划价格改革变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灵活多样的价格形式。
  一、计划价格
  东北沦陷时期,物资短缺,供需矛盾越来越大,物价随之上涨。为稳定人心,巩固伪政权,对经济采取一系列统制政策,把生产和消费的一切物资全部垄断起来,并制定了相应政策法令,妄图用强制手段稳定市场,平抑物价。“七·七”事变发生的当年,8日3日伪政权发布了《暴利取缔令》,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大米、小麦、面粉、燕麦、高粱、玉米、蓖麻籽、饮料、牲畜、饲料、被服、寝具类、黄麻制品、皮革及其制品、药品、卫生器材、防寒用具、汽车及搬运器具等均纳入指定取缔物品。凡是被列入取缔范围内的物品,大部分实行公定价格,并限制物价上涨,违者处以徒刑或罚款。
  日伪统治者对各类商品价格的审定和管理,自从进入“战时体制”之后,逐步扩大所谓公定价格的范围,价格管理也随之加紧。到1940年末,绝大部分价格的审定基本上分二级,一是由伪政权各主管部或专卖总局审定,这些价格和收费标准一统到底,饬令各地实施;二是由伪政权授权省市公署,结
  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审定,如粮食、食油的配给价格,由各地审定。伪满各部审定价格有明确分工。农产品的粮食、油脂、油料、棉花、各种麻类、生猪、家禽、猪鬃、马尾、谷草等价格由伪兴农部审定;轻、重工业的纺织品、各类商品、废金属回收和蔬菜、水果等价格均由伪经济部审定;列入专卖品的石油、火柴、酒精、面粉和鸦片则由各伪专卖总局审定;涉及中成药、西药、脱脂棉、医药卫生器材等产品价格,由伪民生部(后为伪厚生部)审定;客货运输、搬运的收费价格由伪交通部审定。日伪统治时期的价格形式,共分公定价、标准价、协定价和自肃价4种形式。前3种属于公定价格的范围,即须经过伪政权指定的行政部门认可才有效。后一种是公定价格以外由工商业者自定的价格。关于对零售价格形式的表示,有专门规定:凡公定价格在商品上标以“公”字,并用红颜色表示;凡是标准价的,在商品上标以红色的“标”字;凡是协定价用黑色标出“协”字;凡是自肃价也用黑色标出“自”字。
  1945年,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1946年5月23日,国民党占领长春。国民党统治初期,为稳定物价,国民党政府在制定价格上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由政府统一定价,如煤炭、木材、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二是采取议价形式,如粮食、食用油、食盐、棉布、棉纱等商品,由主管行政部门与该同行业公会、商会协商确定;三是制定配售价格,主要对象是军队、公务员、教职员和学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3年以前,国家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和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规定了国营商业采购农产品的收购牌价、系统内部的调拨价和销售的批发牌价、零售牌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民经济中的私营经济成份还占很大比重,商品价格基本上受市场经济支配,由供求规律决定,如纺织品、针织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食品、民用五金、交电、化工用品等轻纺工业品价格的涨落,完全通过市场调节。随着国营社会主义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当时国家在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稳定市场物价的斗争中已掌握了一批重要物资,并规定了若干主要物资在大城市的批发牌价,成为控制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因素。
  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开始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由国家统一制定煤炭、石油、冶金、电力、机械、建筑材料等生产资料统一出厂价格。
  60年代初期,国民经济遇到暂时困难,国家采取了冻结18类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措施,并对自行车、手表、食糖、糖果糕点等实行了高价。1962年8月,省统一了工业品的计划价格形式,即全国统一的价格、全国分区统一价格、全省统一价格、县(市、区)统一价格、按矿和企业统一规定的价格。1963年底,长春市按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口商品实行统一作价办法的暂行规定》,对各种进口商品,无论从哪一个国家进口的,都要按照国内同类产品作价,实行统一价格。1964年11月,长春市按全国物价委员会颁发的《重工业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了几种新的计划价格形式:中央、省和市直接安排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出厂价格,经批准后执行试行出厂价格;执行期满后,经审批后执行正式出厂价格;地方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生产,执行中央统一价格确有困难,可暂定地方临时价格。
  从1963年起,书刊、杂志、作业本、铅笔、石笔、毛笔、粉笔、石板、橡皮、三角板、米尺等文化用品,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手表、缝衣针、部分西药等小商品没有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价。至1979年,随着价格改革的开展,一些实行全省一价的商品恢复了地区差价。至1988年,报纸、书刊、粮食、食油定量供应部分,部分西药、火柴等少数商品仍执行全省一价。
  二、非计划价格
  非计划价格,即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下,由买卖双方自由协商议定的价格。主要包括农村集市贸易价格和城市农贸市场价格。非计划价格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价格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是计划价格的补充,受国家经济政策和计划价格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个体农民、小商小贩和手工业者大量存在,允许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经营农产品,自发形成市场交易的批发价和零售价;轻纺工业品价格的涨落,也完全通过市场调节。
  1953年,随着大规模国民经济建设的开展,城市和工矿区人口的迅速增加,国家对粮食、棉花、肉、蛋等农副产品和出口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农村中的一些农户不积极出售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造成粮食和一些农产品供不应求,市场供应紧张。为此,1953年、1954年两年,国家先后对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油料等最主要的农产品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购统销)。其后又分别对猪、牛、羊、蛋、菜、大宗水产和水果等主要副食品以及麻类、糖料、茶叶、蚕茧、羊毛、主要皮张等主要工业原料和主要中药材等实行派购。国家允许统购、派购以外的二类农副产品实
  行议购。这样,国家就逐步将农副产品划为一、二、三类,分别实行统购、派购和议购。国家对统购统销的一类农产品实行计划价格(简称统购价和统销价);对派购的二类农产品实行计划收购价格和计划销售价格;对三类农产品,允许生产者和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议价,自主定价。在城乡集市贸易中自由交易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价格。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价格以后,曾一度关闭了农村粮食自由市场。1954年5月,在农村开放了粮食交易市场,允许农民在缴纳公粮和完成计划收购任务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支配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上进行交易,实行协商议价、自主定价。1956年底,长春市在国家、省统一安排下,开放了土特产品自由市场,允许自由买卖,协商议价。根据全省农村自由市场会议精神,1957年2月,长春市开放了自由市场,统购的一、二类物资在完成国家任务后,剩余产品允许农社和农民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协商议价。同年8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长春市按省规定,严禁全部粮食、棉花、油料和22种土产品、38种中药材以及部分水果以自由价格在自由市场买卖。1959年9日,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公布《吉林省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将粮食、油料、棉花等168种物资列为一律不准自行在市场上出售的品种。
  60年代初,吉林省农业连续两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农副产品供应紧张。为了活跃市场经济,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开放了农村集市贸易,凡是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二类物资,以及三类物资,可在农村集市出售,其价格可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1962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粮食、棉花、油料等一类物资绝对不准进入集市,不是国家指定的购销部门一律不准收购和销售。第三类物资和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二类物资,在农村集市上出售时,应当实行有领导的议价。县镇和农村人民公社集市一律开放,城市市区不开放集市贸易,严格取缔黑市。
  1965年,根据中央批转的财贸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在做好统购统销工作的前提下进行议购议销,把农民在完成统购和超产超购任务后需要出售的粮食,通过粮食部门用议价收购起来,调到城市和集市价格较高的地区议价销售。
  1966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在《关于开展粮油议价收购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议购价格要适当低于当地自由市场价格,粮食、花生、芝麻的议购价格,最高不得比国家统购价格高出一倍,其他油料的议购价格,最高不得比
  国家统购价格高出50%。
  1975年,省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的布告》,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个人生产的国家统购、派购和计划收购的粮食、油料、肥猪和猪肉、菜牛及牛肉、菜羊及羊肉、大麻、烤烟、木耳、谷草、中药材、畜产品应交售给国家,一律不准进入集市,也不得同商业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进行交易;非农业部门生产的农副产品,不准自行销售;严禁私自宰杀和倒卖牲畜;坚决取缔黑市活动;省辖市、地(州、盟)辖市在市区内,一律不得开放集市贸易;凡属国家计划分配、调拨和由国家商业部门统购、包销的工业品,生产部门一律不准自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搞活农村经济,国营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又先后恢复了三类农副产品的议购议销业务,对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后多余的一、二类农产品,也实行多渠的议价经营。
  三、多种价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改革过去单一的价格管理形式,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性价格和集市贸易价格等多种价格形式。
  (一)国家定价
  国家定价,按照物价管理分工权限,县及县以上物价、业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价格,是计划价格的主要形式。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主要包括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重要的非商品收费标准。
  国家定价分为两大部分:中央定价,即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的通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统一制订的价格。按照1973年国家计委修改制订的《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规定,当时的全国统一定价品种:农产品收购价共9类113种;市场商品零售价共13类138种;工业品出厂价共59类1086种。凡属全国统一定价,在全国范围实行,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地方定价,即省、市(地)、县各级地方定价的统称,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省、市(地)、县各级地方统一制定的价格。按照1973年国家计委修订的《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规定,凡《目录》规定以外的商品价格和地区性商品价格、服务收费以及集市价格,一般均由各地根据政策和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分别制定地方管理的产品(商品)价格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在地区范围内统一执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二)国家指导价
  国家指导价,即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定价,主要包括浮动价格、议购议销价格和工商协商定价等。
  浮动价格,计划价格的一种形式,是由国家规定基价和浮动幅度,允许在规定幅度内浮动的价格。它是1979年提出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后,对部分产品逐步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浮动价格分为3种形式:一是国家规定最高限价,允许地方或企业向下浮动的价格,一般适用于价格偏高的某些工业品;二是国家规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地方或企业可在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的价格,一般适用于花色品种繁多,消费者选择性较强,市场供求情况变化快的商品;三是国家规定最低限价,允许地方或企业向上浮动的价格。它适用于供过于求,价格偏低的某些农副产品,是为保护农民利益所采取的一种价格方式。1979年对电子产品实行浮动价格,以国家定价为最高限价,允许企业向下浮动并分别规定了下浮幅度。例如硅半导体分立器和阻容元件为30%,集成电路为50%。1980年,扩大了电子产品实行浮动价格范围,同时对机床、汽车配件等16类机械产品试行以国家定价为最高限价和允许企业下浮20%的规定。1984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的超产部分,企业有权在国家定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同年,在全省试行了对纯棉布和涤纶混纺布中的花布、色织布的花色差价,以国家统一出厂价为中准价,允许生产企业,对花色新颖、市场畅销的品种,实行价格上浮;对花色陈旧、市场滞销的品种,价格可以下浮,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
  议购议销价格即议购价格和议销价格,简称议价。它是由商业部门按照规定的商品范围,根据供求情况与农业生产者协商议定的农副产品收购价和对居民销售的价格,是国家计划价格的补充。实行议价的商品包括农村社队和社员在完成国家统购、征购任务后的多余产品(如粮、油、肉、蛋)和不实行统购派购的其他农副产品。正确规定议价商品的范围和高于牌价的幅度,有利于活跃经济,调节供求,促进生产和流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多方面的需要。1979年,根据国家安排,改变了三类农副产品由供销社独家收购,由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办法,恢复了对三类农副产品的议购议销政策。1980年对土碱、谷草、黑白瓜子、苦杏仁、山野菜、松子等9种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1984年7月,省人民政府在《关于放宽物价政策的若干规定》中,决定对43种粮食类、13种油料类、6种经济作物类、5种土特
  产品类、36种畜产品类、29种中药材类、2种木材类,6种其它类共140种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价格。1985年对生猪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价格,确定了猪肉零售的指导价格。
  工商协商定价即工商企业之间直接协商议定的价格,主要适用于三类日用工业品。工商企业在省、市、县规定的品种目录范围内,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双方协商定价。适当地运用工商协商定价,有利于推动工业生产面向市场,促进工商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省政府吉政发(1982)202号文件和吉政发(1983)223号文件规定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有:格线、枕套、手帕、白线手套、散装雪花膏、铝制品中的小杂件(饭铲、水舀等)、铸铝锅、大盆、搪瓷制品中的小杂件、钢表带、煤油炉、大挂镜、各种伞、布帽、人造草兜子、帆布旅行袋、铅笔、算盘、文具盒、自行车小零件等82种,西药中的小药品50种(类)。1984年,经省政府同意放开医药小商品:省管品种77种(类)、中成药除省管95种外的其他品类;医疗器械除省管34种价格目录以外种类以及化学试剂类、玻璃仪器类。同年11月,放开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的品种有:童装、围巾和头巾、苫布、民用剪子、塑料鞋底、劳保用品、学生书包、园珠笔芯、信封、办公用纸、帐薄、笔记本、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抽屉锁、木家俱、木炊具和用具等。
  (三)市场调节价
  市场调节价,简称市价,是市场上实际成交的价格。一般指农村集市贸易价格和城市农贸市场价格。市场调节价受供求影响,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但它又受国家牌价的制约。
  市场调节价是由卖买双方协商议定,并在国家指导和管理下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城乡集市贸易是计划市场的补充。1978年以前政府规定上市的商品,主要是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多余的一、二类农副产品。1978年以后逐步扩大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所有的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小商品都可以上市。这些产品,允许农民、生产者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也允许有销售和协商议价的自主权。这些商品的价格,基本由市场供求变化决定。集市上成交商品的品种繁多,规格繁杂,区域性大,产销情况多变,决定了集市价格的灵活性。
  集市价格同国家制定的计划价格比较具有以下特点:①集市价格主要受市场供求规律的影响,波动较大。从短期看,某种商品供不应求,价格上升;反之,供过于求,价格下降;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就会趋于稳定。从长期看,
  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使供求得到合理调节,价格又会大体符合商品的价值。②集市价格因地区不同、季节不同、质量不同,差别较大。一般情况是:购买力水平高、供求矛盾大的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集市价格高一些;农副产品供应比较充裕、供求矛盾小的地区的集市价格低一些。③集市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受国家价格政策的制约。80年代中期,国营和供销合作社商业收购的农副产品占农民出售总额的50%以上,保证了城市居民食品供应的大部分,国家控制着市场物价大局。当某些商品较长时期供应不足或供过于求,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又缺乏物资力量开展吞吐业务,以调剂供求,平抑或维持市场价格时,集市价格就会较多地高于或低于国家牌价,进而影响国家牌价的变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物价志

《长春市志 物价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物价指数、物价管理、农产品价格、轻工业产品价格、 重工业产品价格、收费标准、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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