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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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9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捐
分类号: F812.734
页数: 4
页码: 86-8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地区土地征收的地捐税。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地捐

内容

地捐,是田赋之外的附加税。用于地方治安、教育等事业性开支。地捐,因为长春土地以垧、亩计,故农民又称为垧捐或亩捐。清代从何时开始征收地捐,由于资料欠缺,不详。从搜集到的资料看,最晚始于光绪年间。
  据资料记载,农安县自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开征4种地捐,即学费、警费、保卫团、自治费,专款专用。
  据清末资料,长春地税每垧吉洋5角,各县保卫、教育等地捐数额不一,但都超过地税税额。其中榆树县最少为6角,农安县为1元零5分,双阳县为1元2角5分,德惠县最多为1元2角6分。农安、双阳和德惠三县,都超过正税税额的一倍以上。
  民国初年,吉林省征收地税附加税,即地捐,由各县财务处掌管。每垧征收小洋3角6分(等于大洋2角),其中2角为地方警察费,1角为教育费,6分充作杂项开支。
  1914年,农安县政府对已升科的200069.875垧地亩征收地捐情况如下表:
  上表说明,农安县升科地亩每垧年收地捐1吊400文,每年全县共收地捐280097.825吊,用于教育、警务、司法和其他开支。
  1915年,农安县加收车捐、营业附捐、粮米特捐、牲畜特捐、屠捐、妓捐等。地捐与蒙租征收,每垧征收250文。到1916年,地捐改征小洋3角6分;1920年改征小洋6角;1921年改征大洋8角5分;1924年改征大洋1元零5分;1926年改征大洋1元1角5分。
  由于地捐是地方政府财政主要收入,故各县对征收地捐特别认真,丝毫不让。如1919年4月7日外交部吉林交涉署给农安县知事训令中,为征收地捐一事替农安天主堂说情,遭到县知事的驳斥和拒绝。原来,农安天主堂在该县购置大租蒙地30垧零9亩5分,虽系该堂公产,但当时定为该堂学田,每年由教堂赴蒙租处封纳蒙租。而该县知事饬令财务处无论教堂何项地亩,要先纳警学捐后纳蒙租,不然蒙租亦不准纳。致使纠葛数年,照章完纳蒙租也终未得纳。交涉署认为,该教堂耕地为学田,设立学校培养贫民无靠儿童入学读书,以期教育普及。这些儿童又是本地儿童,应当同其他学田一样,只纳王租,不出警学捐才为公允。训令要求查明妥办。
  农安县知事对此训令作了文字较长的批语,对教堂提出的理由一一作了驳斥:一是农安全县学田均照章8元纳地捐,有案可稽,谓别项学田只纳王租不出地捐有何依据?二是本知事民国五年十一月到任,而该堂蒙租在此前即未缴纳。三是蒙租是赴蒙租处缴纳,地捐由财务处征收。说先交警学捐再交蒙租,纯属搪塞。四是该堂根本没有普通人民子弟入学,说以期教育普及,尤属谎词。倘该堂如不按章缴纳警学捐,嗣后对其他各校均有莫大影响。
  地捐是一种地方税收,捐额也由地方政府决定。民国时期捐额则由县政府拟定,经过士绅众议,报省长公署批准实行。而且只要地方政府需要,可年年增加。以榆树县为例,1919年榆树县由于警学各费支绌,拟自1918年起,随同大租加收地捐,于1919年1月17日,经吉林省长第175号指令批准,将每地一垧加收吉钱1吊200文,按警学分配备用。
  1920年4月27日,榆树县公署为改编保卫团,追加地捐。县政府给财政处训令称:“案查前奉吉林省长公署第一号训令内开,案查吉省幅员辽阔,盗匪充斥,仅将警察缉捕,殊有鞭长莫及之虞。前经编练地方保卫团,原为辅助警察起见,惟奉行日久,积弊丛生,薪饷微薄,丁额冗滥。虽经办理多年,迄未著有成绩。自非切实改编,难期进步。”又称:“查保卫团改编规则第十二条,各县保卫团经费,就原定垧捐酌量增加,惟至多不得过原额三分之二,自应遵照办理。当由本知事召集地方士绅会议,佥称榆树地亩四十三万余垧,若以每垧改收官帖壹吊八百文,每年约收七十八万余吊,俾作团饷当足敷用,即按原定垧捐数目未超越三分之二,当即编具追加预算书表,呈奉省长公署核准照办。”同年年底,榆树县公署为购买保卫队枪弹,又要增加地捐,经请示省长公署同意,从1921年1月1日起实行,每垧加征购枪费大洋1角,按本月均价核收。所收款项,另款存储,以备购买枪弹需用。
  1922年10月30日,榆树县公署又根据省长公署多次训令,以各县地面空虚,防务吃紧,催促建立保卫附团,以保地方治安,决定每垧地收取护青费吉大洋1角5分作为防务经费。经请示省长公署批准实行,随同地捐一起征收。以后,该县绅士联名写信,认为保卫附团经费随同地捐征收,合并缴纳,为数甚钜,而且有增加地捐之嫌。既名为看青费,则应以现种的耕地按垧负担。若随垧捐收纳,地主於封捐时,必须先行垫出,再于租户摊算,诸多不便,不如就各区保卫附团自行按耕种地亩征收,随时取用较为便利。县知事批准照绅士意见办理。名曰看青费,实质是附加在地亩上的地捐。连续四年增加地捐,可见地亩负担之沉重。
  按地亩征收的地捐,除护青费外,农安县还按耕地数量摊派“锄钱”做为保卫团费。捐额无一定数额,一般按每年用锄多少而定,大户30吊,小户10吊,界于大户小户之间的中等户为15吊、20吊。
  按照民国规定,地捐和田赋一起征收,同样对待。1915年11月,吉林省财政厅就公布实施《滞纳田赋垧捐处分费简章》,对滞纳者予以处罚。每次征收先由县政府贴出布告,规定纳税人完纳期限,并发通知书。如纳税人不按期完纳,由县发出催征书催其完纳,并缴纳应纳之额十分之一为催征书费。纳税人接到催征书后,仍不完纳逾第3期者,以滞纳论处,过15日者,罚应纳之额十分之四;过30日者,罚应纳之额十分之七;过45日者,罚应纳之额的一倍;过60日者,罚应纳之额的二倍,并差传押送。
  长春沦陷后,1932年各县设立税捐局,开始征收国税和地方税,以维持军、警、特、宪机构庞大开支。除征收各种正税外,还有摊在土地上的地捐等苛捐杂税。1934年7月10日,伪新京特别市颁布《新京特别市税条例》,对耕地、房屋等均课以捐税。耕地捐以耕地面积为标准,每垧每年征收捐税8角5分,由每年7月1日到翌年3月末向土地所有者收取。1937年九台县地捐每年每垧也是8角5分。在开征前由县印刷布告,通知纳税日期,同时将纳税通知书填送义务人,限期到指定的征收处所缴纳。
  应当指出的是民国时期增加地捐需报请省长公署批准,而沦陷时期县村和街道都可随意立出名目征收捐税,捐税多于牛毛。而且各地负担也有所不同。就地捐来说,1937年九台县地捐每垧0.85元,村税1元,义仓费每垧谷子8升,核伪币0.36元。这类公课负担一般均由佃户承担,也有地主、佃户各负担一半的。而义仓积谷费每垧谷子8升,都由佃户负担。1938年长春县每垧土地负担:地捐每垧0.804元,由地主和佃户各负担一半。保甲费每垧0.85元,其中包括学校费0.25元,由地主和佃户各负担一半。义仓费每垧0.30元,由地主和佃户平均负担。各县除地捐外,还有保甲费,县内各保规定也不相同。九台县城子街规定25垧以内1元,25垧以上1.10元,50垧以上1.20元。德惠县太平庄规定3垧以内1元,3~5垧1.10元,5垧以上1.20元。两地保甲费均为地主与佃户各负担一半。由此可知,地捐和其他以地亩面积为依据征收之苛捐杂税,并非完全由地主承担,有一部分转嫁到佃户身上,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解放战争时期,长春地区广大农村先后陆续解放,进行民主改革,除缴纳农业税(公粮)外,未征收过地捐。
  建国后,在征收的农业税中,除正税外,还有“省附加”和“乡自筹”两项附加费,均属地方土地捐税。其中“省附加”税率为10%。1964年,吉林省政府决定调整农业附加费,由原来的10%提高到15%,其中省附加的5%,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乡自筹的10%,用于举办农村公共事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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