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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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88
颗粒名称: 四、地税
分类号: F812.734
页数: 4
页码: 80-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地区土地税的征收制度和标准。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土地税

内容

民国时期和沦陷时期都实行土地税制度,重新整理土地清册,按照统一规定计征田赋。
  民国初年公布实施《中华民国地税条例》规定:有税地分两类,一是水旱田、园圃,乡村及城市宅地、盐地、矿泉地。二是池荡、林地、牧场、荒地、杂地。但国有土地、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公用土地或供公用的土地,耕作用的蓄水池免征地税,其中有出租者除外。
  地税以地价2%计征,以登记于土地清册及地税户册的地价为准。地价制定或修正时应丈计地盘,并照地价评算规则办理。地价每十年普行修正一次,但遇地目变换或开垦时,得临时修正。地价修正的土地,自修正地价的第二年起,依新定地价征收地税。
  地税分两期征收,每次征收50%。第一期5月1日至5月底止,第二期11月1日至11月底止。遇有特殊情况,可另定征收期限。勘报灾欠的地方,应就被灾年份,按照地方政府勘完被灾成数实减实免。被灾地亩,如系由山崩、地陷、水冲、沙压,永远不能垦复者,给予免税。
  民国政府为征收地税,发布土地清册规划,要求各县征税官署编制土地清册。土地清册登录土地所在、地号、等则、地目、地积、法定地价及地主的住所、姓名或名称等。土地清册以应纳地税的土地为限,道路、江河、堤防、城堞、铁道线路、水管线路等均不用登录造册。
  对滞纳和拒纳土地税者,实行严厉制裁。1915年,吉林省财政厅曾发布《滞纳田赋垧捐处分简章》,对纳税人要求严格,后又稍加放宽。1922年5月10日,吉林省财政厅给各县的训令称:“……本省田赋垧捐滞纳处分章程,原为促进封租,惩儆疲玩而设,实行八载有余,各县农民每因滞纳处罚太重,致将应纳正赋非惟不能依限清完,反多逾限迟滞。省财政厅详加考核,非实行罚章无以惩疲玩,非酌予减轻无以杜扰累。因此,将原章程十三条重新修改为十五条,原定各项处分分别减轻,以期法不虚设,令出维行。名为《重修田赋垧捐滞纳处分简章》。”
  按上述简章规定,征收期限每年公历11月1日开始,至12月15日为第一限;12月16日至翌年2月15日为第二限;2月16日至4月15日为第三限。开征前,由县知事布告人民应于此三限内将田赋正杂各款全数完纳,不得拖欠。但每一期限过后,由经征官填发催征书,令人民自行完纳。以后以此类推,每次向滞纳者收缴应纳之额十分之一催征费。如果逾第三限在半月外者,加罚应纳额十分之二作为滞纳处分费;逾第二限在一月外者,加罚应纳额十分之三作为滞纳处分费;逾第三限满两月者,加罚应纳额十分之五作为滞纳处分费,并由经征官将该欠民差传押送,待全数完纳时释放,如有固意抗赋者,以情论罪,决不宽贷。
  长春沦陷后,伪政权实行地税法。1932年9月19日,伪财政部训令划分国税和地方税,定土地税为国税。
  当时根据长春土地关系的实际情况,把民地和蒙地分开,分别处理。对双阳、榆树和九台(蒙地除外)的民地中的农耕地不分等则,只征收田赋,每垧地0.615元。房基地和院地不征收土地税,只给地主交租。对长春、农安、德惠和九台(蒙地部分),土地税率是农耕地每垧田赋0.246元,蒙租0.3786元,房基地和院地不交田赋,只缴纳蒙租。
  从征收的税率看,蒙地负担比民地重些。就农耕地来说,民地每垧0.615元,蒙地每垧0.246元,另外蒙地还要交纳蒙租0.3786元,合计0.6246元,蒙地较民地每垧多负担0.0096元。所以租种蒙地农民有意见,征收蒙租极不顺利,年年都不能足额征收。据德惠县资料,1936年应纳蒙租额为75166.43元,实际征收额为33326.60元,完成44%;1937年应纳蒙租额为75166.43元,实际征收额为53781.44元,完成71%。
  但是地税地捐是伪满政权的主要财政来源。据《九台县一般概况》一书记载,九台县对地税地捐滞纳者进行一系列清理工作。1937年5月11日,九台县公署对于地税地捐滞纳者,由县派员分赴属境各区,实施执行滞纳处分,前后共办32件,其中有提出现款领收者6件,查封不动产者19件,其他因特殊情形限期缴纳者7件,其他各户亦全数限期纳完。同年,6月5日,还对1936年份以前各年份地税地捐的滞纳者进行了清理。同年10月1日,对当年地税地捐进行催征。张贴布告,宣示地税地捐开征及截征日期;印刷纳税宣传标语,按屯张贴;划分征收区域,使纳税者便于输纳税款。
  1936年5月30日,公布实施《地税法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地税法施行前所称田赋、钱粮、地丁、大租、科银、街基租、园基租、经征费、三费垧捐、山林游击队经费垧捐、水上游击队经费垧捐、省立第二中学经费垧捐、耗银或抵补金等其名称均改为地税。
  征收地税的税率,地税法施行前以数种名称所课征的地税税率於地税法施行后,改作与同额地税的一种税率。如地税法施行前的税率若以旧货币表示者,折合成伪国币为税率。
  1937年4月,各县根据伪财政、民政、蒙政部训令要求对地税、蒙租及地捐的课税台帐(包括征租册、大租册、根册、田赋底册等),进行了一次整理,统一样式,统一印制。以“地籍整理事业”为基础,把课税台帐上纳税义务者与实际纳税义务者一致起来,避免课税时脱漏。
  从1939年开始,长春所有的农耕地不分等级,每垧租率为2角4分6厘。蒙地大租每垧3元7角8分6厘。农安县1932年至1937年农耕地田赋(地税)征收情况如下表:
  1942年7月16日伪政权修订公布《地税法》,规定机关、军事、学校、古迹、公共设施和外国使馆等用地不征收地税外,其他用地一律征收地税。地税由税捐局征收,备置地税台帐。地税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其征收的税率,宅地及矿泉地按地价之千分之一征收;旱田、水田及其他土地按收入价格千分之十征收。
  但是,自1941年以后,日本侵略者处于战争紧急状态,强行收买粮食,名曰“出荷粮”,《地税法》逐渐无法实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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