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钱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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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87
颗粒名称: 三、钱粮
分类号: F812.734
页数: 2
页码: 79-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地区民地征收的钱粮问题。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民地田赋

内容

民地田赋称为钱粮,可能是因雍、乾以后对民地实行银米兼征而得名。清政府在实行封禁前对民垦耕地征赋较轻,而封禁后则课以重赋,甚至比旗地租赋高出许多倍。
  据资料记载,清初旗人圈占民人开垦的土地,仍归民人耕种,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但要承担义务,出人当兵、服劳役、收丁银等。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榆树县实行田赋制,民地每亩征银3分(每日18分)。而当时旗地每日征豆1升、草一束,每升豆值银5厘2毫6丝至6厘5毫,民地负担大大超过旗地。
  到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吉林将军将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以前陈民旧地,仿照奉天科则,分为上中下三则,银米各半征收。上则征银地每亩征银3分,征米地每亩征米6升6合;中则征银地每亩征银2分,征米地每亩征米4升4合;下则征银地每亩征银1分,征米地每亩征米2升2合。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以后续行查出流民开垦地亩不分等则,每亩征银8分,征米4合4勺2抄5撮,每米1石折征银1两。地分旧垦新垦,旧垦中又分上中下三等,实行银米兼征的钱粮并征制度延续200余年未变。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吉林将军因庚子乱后饷无来源,经奏准,改变旧制,计垧定赋,每垧改征大租银1钱8分,小租银1分8厘,合计1钱9分8厘。此后,再无地米丁耗各项名目。征收钱粮一般每年10月开征,次年5月底清完。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经吉林将军达桂奏准,将全省陈民地及新增地不分等则,并将丁耗银一并摊入,一律每垧征银1钱8分,赋额至清末未变。宣统元年(1909年)十一月十三日副都统衔吉林巡抚陈昭常的奏折称:“……此次清赋委员,由吉林府、新城府、伊通州、榆树县,查出民买旗地,原无钱粮、应行升科地二万三千六百四十六垧四亩四分,每垧应征大租银一钱八分,每年共应征大租银四千二百五十六两二钱五分九厘二毫。”
  1914年,奉省财政厅令,将各县民旗地亩按垧征收大银元3角。1917年,长春各县田赋每垧改征大洋3角。1918年,吉林省为归还东三省中国银行的50万元借款,每垧田赋又加收官帖1吊。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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