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蒙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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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86
颗粒名称: 二、蒙租
分类号: F812.734
页数: 7
页码: 73-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地区蒙地征收蒙租的租率、征租机构及征租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蒙租

内容

蒙地征收蒙租,蒙租由佃户直接交给蒙旗,不再向政府缴纳田赋,“地属蒙古,向系借地养民,并无额征租赋。”(据《造送会典馆清册》),所以蒙租虽称“租”,却具有“租赋合一”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租佃关系中的地租。
  (一)租率
  长春蒙租何时起征,无确切资料,无从查考。有史料记载的是,“嘉庆五年七月,奉旨:郭尔罗斯游牧处所……仍令查勘酌定租数……遵旨议定,查明该处共熟地二十六万五千六百四十八亩。按每亩征粮四升,共折银五千五百七十八两六钱。札萨克自向民人征收……。”(据《大清会典事例》)。据沦陷时期德惠、九台等地老人说,开始就是钱租而不是粮租;钱租便于经管,粮租是个别的。也可能是以粮为准,折成钱来交纳。道光七年(1827年)开发西夹荒,8年后升科收租,每垧蒙租420文。
  从咸丰七年(1857年)起,大荒蒙租仍420文,但分为大租和小租两部分,大租每垧岁纳中钱400文,全部归蒙旗所有。小租每垧岁纳中钱20文,全部归长春地方官署所有,作为地方行政经费。
  光绪八年(1882年)对蒙地勘丈过一次。在当时颁发的土地执照上明确记载,每垧租额420文,大荒和夹荒都执行同一租率,其中大租400文归蒙旗,小租20文为征租费用,归地方政府。虽然当时明令征收钱租,但也有例外,如光绪十九年(1893年)向福聚堂出放伏龙泉荒地验边的白契上记明,地租按上中下三等。分2斗谷子,3斗高粱,4斗豆子三色粮交纳,属于粮租。这可能是按揽头要求破例规定的。1882年对蒙地勘丈,增租时因征租面积没有给予折扣,佃户不服。原来在垦荒之初,按土质好坏实行3至7成折扣,分等定租。这次增租,佃户也以土地硗薄为由,或以沙地、洼地为由,要求增加折扣。此后增租事务由荒地局派员实地勘查,一一做了处理。
  宣统元年(1909年),因新设审判厅,苦于经费短缺,遂于蒙租之外增加240文,每垧征中钱660文,其中420文归蒙旗,200文充审判厅经费,余下的40文作为蒙旗与清廷合设的清赋局经费。但这一增租规定,也遭到农安县境内的民人反对,理由是蒙旗曾许诺不增租夺佃,不同意增租,地照上也有“永不加租”的字样,认为政府此举与原定章程相悖,增租曾受到抵制。
  上述租率虽用中钱缴纳,但因铜钱流通不足,所以常用吉林官帖或小银洋纳租。如用小银洋,则1元兑换中钱3吊300文,一垧租金660文仅相当于2角,因租率太低,所以又规定地租不因欠收而减免。当时的地照上也注明“此次租赋输纳较轻,设遭水旱偏灾,概不豁免。”《征收地租办法》第六条也规定:“地租既经折扣,……设遇水旱偏灾,不能藉词请免”,有言在先,以免因灾要求减免引起纷争。
  宣统二年(1910年),吉林全省设清赋总局,专门清丈地亩和整理租赋。长春和农安设立分局,断然开始清丈。对尚未起租的浮多地亩,免其地价,只征收照费每张中钱4吊,发给汉蒙合璧大照。如果隐匿不报,经查出则悉数收回;经他人告发者,每垧征银2.2两,耕地转归告发人耕种。而且规定耕地面积的征租比例,按土地的肥沃贫瘠分上中下三等,以每垧地租2石以下1.6石以上者为上地,按实际面积七折为征租面积。1.5石至1石者为中地,五折征租。9至5斗者为下地,三折征租。沙岗碱洼不能垦种的土地免予征租。尽管如此,这些规定仍遭到农安境内民人的反抗,其他四大乡地方也少有按此规定升科的。从宣统三年(1911年)秋末起,又发生辛亥革命,这些清丈增租规定更加无法推行。
  民国成立后,蒙租仍按清制征收,由蒙古王公派人主持。
  1914年4月9日,奉吉林行政公署令,把原来征收的660文租赋改征大洋3角。其中以小洋1角交国库,小洋2角归蒙公。由于当时大洋1角合小洋1角2分,以大洋征收,小洋劈分,自有多余的部分。多余部分作为征租费,再有盈余,地方官署与蒙旗均分。
  1916年,根据吉林省财政厅令,应征蒙租改为大洋5角,其中2角5分归蒙旗,1角7分归国库,8分留作县局经费。按民国有关政策规定,遇水旱天灾应征租赋一律豁免。因1915年各县霪雨成灾,造成欠收,故仍按大洋3角征收。所以实际上是从1916年起才征收大洋5角。以后数年蒙租征收没有什么变化。
  现将农安县1917年~1925年蒙租收入情况列表如下:
  蒙租到1931年改为每垧征吉大洋5角、哈大洋3角,计8角,其中吉大洋3角2分归国库,吉大洋1角8分和哈大洋3角,共4角8分归蒙公。
  由于蒙租与地方官署劈分,征收多少与地方财政收入有关,所以民国期间特别重视蒙租征收情况。对每年未完成的数额,下年继续催缴。直至缴清为止。如农安县1918年至1921年分催征1917年旧赋情况,可见一斑。催缴、收缴情况如下表:
  与此同时,各县每年征租情况都要向省财政厅报告。省财政厅每年都给各县下发《征收田赋考核成绩表》,用以考核县政府的政绩。该表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征收田赋分数表,主要是考核当年田赋收缴情况,即本年完成征收额占应征额的比例即为应得分数。二是征收田赋比较表,即当年与前三年比较成绩如何。三是催征积年旧赋分数表,主要催征过去积欠旧赋的情况。这三种表格都是用完成任务的比例做为应得分数,如“十之七四”、“十之八五”等表示应得的成绩。
  现将长春县1918年~1925年征收蒙租情况汇总如下表:
  长春沦陷后,伪政权对蒙租继续实行劈分制度,租率未变,每垧年征租钱吉大洋5角和哈大洋3角。其中吉大洋3角2分拨归吉林省,称“国税”,占地租总额的40%。其余吉大洋1角8分、哈大洋3角归蒙旗所有,叫“大租”,占地租总额的60%。
  1936年实行伪《地税法》后,蒙旗地租租额有所变化,但“国税”与“大租”4比6劈分比例未变。
  (二)征租机构及办法
  长春蒙租征收,于嘉庆五年(1800年)议准,由蒙古王公收取地租。征租机构开始在长春堡设立蒙租事务所,收取长春四大乡一带蒙租。以后随着农安荒地开发,于道光五年(1825年),把收租中心移到龙湾,即现在的农安。到光绪二十年(1894年)设立长春农安夹荒地局,由长春府知府主管,农安县知县帮办负责勘查地亩,办理增租收租事务。
  宣统二年(1910年)长春设立清赋总局,在县里设立分局,蒙旗派员总理收租事宜,县帮助催办。宣统三年(1911年)由县公署接管征收蒙租工作,归县统税局会同蒙员征收。
  蒙租征租机构虽常有变更,但征租办法却大体相同,向有定例。每年秋季,征租人员都集中到机关清理帐目,填写租票,同时委托地方官发布告示,公布开征日期及注意事项。按例征收期限是每年从农历10月1日至12月25日,再从翌年2月初旬至4月末截止。蒙旗征租章程明文规定:“租赋仍按向章合同蒙员征收,每年由十月初一起,至逾年四月底止,为征收之期。”开征时,民人携带上年租票(即上年交租收据)到缴租机关,核对旧租票与帐目,计算租额,照数缴款,领取新租票(即收据),纳租即告完成。租票用蒙汉两种文字印刷,记入佃户姓名、住址、地号、面积、租额及年月日等,加盖印章。
  对于拖欠者,地照规定:“再有……欠租等弊,分别撤佃,归旗另放。”实际上这是蒙旗的一个原则性意见,目的是照会地方官员予以督催,对有意拖欠者严加处分,对真正贫困者则加以宽恕,令其下年一并补缴。即或有人数年积欠,也未见撤回土地的。
  民国时期设长春征租局,各县设立分局或征租处,管理征收蒙租事宜,届时由县里派员征收,征收时间与清代相同。开征时委托县发布告,传谕各民户到县里完租,一直到截征为止。以后还有未清者,即照章加收滞纳金。虽土地执照上有“撤地另佃”字样,这一点同清代一样,事实上并未认真执行。但到1921年后,因田赋逐年增多,胡匪滋扰,道路梗阻,故各县农民纳赋迟滞,遂多积欠。吉林财政厅于1921年10月要求各县变通办理,就所属乡区,各择适中地点,设征租分柜,由县派出人员分往各分柜就近征收,所需一切经费,由征租费中酌量开支。
  但是,蒙租处怕设分柜扩大开支,不同意增设分柜。1921年10月该处给长春县公署函中称:“遵查四区系恒裕乡地方,早经在小双城堡设立分局征收,与民本属相当,迄无异议。一区系抚安乡地方,与吉长铁路相连,远近各适其便。二区系沐德乡地方,与中东铁路相接,远近尤属不难。其三区、五区皆恒裕乡地方,与县城甚近,农民赴城,可以早出夕返,其余亦各有便宜,征收照常,向无怨言。兹令添设分局,实非容易。一局约得三四人,敝旗经费不足,倘设立,以后收项萧条,不免亏累,碍难照办……”。
  缴纳蒙租不仅有路远匪患之不便,租子柜还加以种种刁难和克扣。当时学生给归纳成7条罪状,并乘在长春召开议事会议之机,作为议案上告至议事会,目的是请“绅界诸公核议,转请改革”,7条罪状原文如下:
  1.租柜常例,每日上午十钟开办,下午三钟止。近来十二钟开办,三钟止。一日不过收纳十余份,故乡民来城逗遛十数日,多有不得封纳者(清赋局亦有此弊)。
  2.如旧照丢失另起新照,除正例纳款四吊外,又必按地亩多寡征收津贴若干,小费钱若干。
  3.每租票中有按地扣算定之应纳款,而票顶又必划以花码,较应纳之款必多五百文或一吊文不等,而每交款时必以顶码为准。
  4.现使之铜子入时每枚以十文制钱核算,出时以十五文制钱核算(清赋局亦同此弊)。
  5.如以官帖交款,照应纳数或余一二百文或八九十文,则即喝退,不与找出。
  6.乡人来城数十日不得纳讫者,往往托该柜员司、夫役手中,报效三五吊或十数吊,则立刻唤入里屋,即给封收。
  7.该柜收款之处,系一八方寸之窦隙,故封租人之堆积,俨如火车站起票之景象,难免拥挤之弊。稍有拥挤,该局夫役手持竹鞭木简披头乱击(财政处、清赋局皆同此弊)。
  旧中国对这类事情司空见惯,佃民的呼声自然是不了了之,没有下文。
  对有敢于抗租者,轻者送官府问罪,重者予以血腥镇压。1921年11月,农安县农民董福田等人抗交蒙租,郭尔罗斯亲王大青坨子征租放饷总局派蒙军催收,并致函农安县行政公署,要求派警察队协助索取地租。函曰:“径启者,兹因汉人董福田等,垦种蒙地,多端砌词,刁控串通众户抗不交租等情,业经敝局前函详细声明在案。现派蒙军按户催讨,因董福田仍前阻止,是以众户各起观望之心,虽经再四催讨,则多数租粮升斗未经缴到敝局。况此地租半归兵饷半归新庙大佛爷慈善经费,两项开销均关紧要,断难容董福田任意跋扈有碍军饷,相应函请贵县出令布告,一面派警察队会同蒙军严索地租,以重饷需,而免久延致董福田屡与敝局为难……”。落款是“郭尔罗斯亲王大青坨子征租放饷总局经理高智超”。董福田等佃户抗租的结局不详。
  长春沦陷后,1935年各县设征租局,归蒙旗公署领导,各地设立分局,如伏龙泉、哈拉海、靠山屯等分局办理收租催租事务。每年由县公署派出人员协助,用一张税票把蒙旗所得部分和国税部分一并征收。到1935年末,税务监督重新制订票据,把租税分开征收。蒙租和地税交纳期每年自10月1日起,至下年5月末止,逾期处以罚款,过半月者罚款5%,过1个月者罚款10%,过2个月者罚款20%,过3个月者罚款40%。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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