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85
颗粒名称: 一、大租
分类号: F812.734
页数: 3
页码: 71-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地区旗地征收大租的租率问题。
关键词: 长春市 土地资源 大租

内容

旗地田赋称大租。清代旗地为国有土地,包括官庄地、站丁地、义仓地(收缴流民私垦地亩)、随缺地等以及一般旗地,都要向清政府缴纳银钱粮石,俗称“旗田封大租,民田纳钱粮。”榆树、九台的官庄地、义仓地,双阳驿站地等均需缴纳田赋,要求每年年终汇册造报,银钱解往户部,粮石存各州县备用。
  清初,清政府把圈占的土地按后金“计丁授田”的旧制,分给八旗兵丁每人5垧,俗称“份地”,免其田赋、差徭,只给清政府服兵役。实际上土地收入成为清政府发给士兵的一种特殊粮饷,史称“无粟之征”。士兵无力耕种,还可以退地领取饷银。以后战事渐少,士兵们对自己的“份地”具有独立的经营权,可以自己种,也可以租与民人耕种,成为一般旗地。旗地所有者向政府缴纳田赋,向租佃者收取地租。
  长春旗地何时开始征赋,有资料可考者,始于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榆树实行田赋制,旗田封大租。清政府决定以亩为单位征收豆草。自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规定:“旗人所种地亩,每年地一垧征一关东斗,草一束。”雍正、乾隆时期,旗地改征粮米,每亩4合4勺2抄5撮。
  雍、乾以后,由于旗民私自交产,旗地多半归民人垦种,而佃户亦辗转兑卖,出现“民种无租之地”的局面。所以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户部提议对流民私垦地亩,要“仿照山东科则纳赋,以杜流民占种之弊”。并令吉林民人私垦续增地,每亩岁增银8分,仍在旗仓纳米2升6合5勺5抄。
  嘉庆年间,分布在双阳、榆树的马厂地,因战事日少,马匹陆续裁撤,马厂渐准招佃开垦,按垧纳租。地租有两种,一是粮租,为正红、镶红两旗地内缴纳,旧称二旗马厂,粮食为官人役工食用。镶黄、正黄、正白、镶白、正蓝、镶蓝六旗缴纳钱租,旧名六旗马厂,做为兵饷用。
  嘉庆五年(1800年)旗地升科地,每亩征银3分,赋税额与民地相同。
  由于对浮多旗地每亩增银8分,租率太重,无人呈报。清政府被迫于同治元年(1862年)改为比照四围邻地赋额酌中议租。这样一来,升科地亩最多不过2分多些,有的不到1分,使升科旗荒与一般民地没有多大区别。光绪十三年(1887年)规定:旗荒升科,上等地议租6分或6分余、中等地议租5分或5分余,下等地议租4分或4分余,不得在4分以下。
  据同治年间吉林各属征收地丁钱粮开列的清单中记载:“伯都讷副都统,经征地丁已完银九千六百两,未完银一万六千六百七十三两四钱一分九厘。”又据《吉林通志》记载:“乌拉官庄五处,每丁种地十五垧,征粮四十五斛,共征粮三千二十四石,耗粮在外。凉水泉官庄地一万四千垧,额征租钱八千四百贯。”
  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吉林将军令吉林通省旗户自占的土地,出卖的土地及站丁、官庄土地,悉行报明,派员重丈,一律升科,按升科章程一律每垧征钱600文。同年11月17日吉林将军长顺、成勋给皇帝奏摺中,报告吉林所属官庄征收粮石钱文情况:“据伯都讷副都统衙门报称,光绪二十三年,伯都讷六官庄壮丁六十名,每名交仓石谷三十石,计应交额粮一千八百石,春季青黄不接借给兵丁交还接济谷二千石,均已如数收齐交仓。”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吉林改为行省,设旗务处管理旗务,在处下设五个科,其中稽赋科,掌管通省官兵俸饷,红白恤赏,随缺地亩,旗地大租,田房税契等。六旗马厂,台站,官庄所有租赋、钱文、税契银两,清丈升科,一律由旗务处稽赋科管理。据《清丈六旗马厂章程》记载,在清丈前,地租分三则,上地每垧按年纳租钱1吊600文,中地每垧纳租钱1吊300文,下地每垧纳租钱1吊文。此次勘丈后,如有浮多熟地,仍归原佃户领种,不准他人争领,并将地重分等次,仍分上中下三则,造具佃户花名册,以昭久远。
  宣统二年(1910年),双阳县设治后,界内征租各旗户有水师营、鸟枪营等旗户。从保存的各旗户纳租花名册看,均遵章核扣三成,按七成地纳租。现按名册整理归纳如下:
  一、鸟枪营:(一)镶黄旗胜福佐领下,坐落省西伊勒门站,共97户,计纳租实地2363.16垧。(二)正黄旗明德佐领下,坐落省西蔡家桥,共3户,计纳租实地18.27垧。(三)正红旗双全佐领下,坐落省西双阳县北小南屯,共36户,计纳租实地5040.98垧。(四)镶红旗全祥佐领下,坐落省西双阳河,共285户,计纳租实地3186.52垧。(五)镶蓝旗德林佐领下,坐落省西何家窝堡、西金家屯、朴家屯等处,共103户,计纳租实地1213.87垧。
  二、水师营:(一)三道沟屯张云龙等16户,计纳租实地182.75垧。(二)八里堡屯吴永吉等14户,计纳租实地59.4垧。以上共计纳租实地242.15垧。
  从搜集到的资料看,长春旗地清赋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开始,到宣统元年(1909年)基本结束。升科地亩按七成核扣,每垧纳大租600文,由地方衙门经征,解司库抵饷。
  民国以后,吉林省制定了变卖旗产章程,随着旗署官产的出卖,土地权属形态也发生了变化,旗地与民地的区别逐渐消失。民国政府颁布地税条例已无民旗地亩区别,其征税对象、税率、方法和要求等旗地和民地同样对待。初期行文上还有“民旗地亩”字样,目的是为了同蒙地区别而已,并无实际意义。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