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租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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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582
颗粒名称: 三、租额
分类号: F301.4
页数: 2
页码: 69-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境内不同时期土地的租额。
关键词: 长春市 地租 租额

内容

长春境内粮租较多,一般钱租和劳役地租比较罕见,仅知民国期间,农安县钱租上等地每亩地租银是小洋2元左右,中等地每亩地租银是小洋1.5元左右,下等地每亩地租银是1元左右。
  粮租的租额以土质优劣而定,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是租额占产量的30~60%之间。据《蒙古地志》记载,清代租种蒙户的土地,租户于秋收后每垧交租粮5斗,秫秸200捆,盐2斤。也有的租荒地开垦,第一年租额是总产量的1成,第二年2成,第三年3成,第四年则按熟地租额纳租。
  民国时期,农安县每垧粮租一等地2.8石至3石,二等地2石至2.7石,三等地1.8石至2.6石,四等地1石至1.7石。
  长春沦陷时德惠县粮租,上地每垧2.2石,中地每垧2石,下地每垧1石。1932年上地每垧2石,中地每垧1.8石,下地不详。1933年上地每垧2石,中地每垧1.6石,下地每垧1.3石。1933年,榆树县粮租上地每垧2.2石,中地每垧2石,下地每垧1.8石。
  据农安县调查,1934年上地每垧3.2石,中地每垧1.8石,下地每垧1石。1937年上等地每垧3.2石,一般为三色粮,其中高粱1.5石,谷子1.5石,大豆0.2石。中等地每垧1.8石,也多为三色粮,其中高粱0.8石,谷子0.8石,大豆0.2石。下等地每垧1.7石至1.8石,一般为高粱,一色粮。
  活租各时期差别不大。如果地主只出土地,牲畜农具种子等皆由佃户自备,秋收后地主得粮十分之四,如果地主将牲畜农具种子借贷给佃户,则秋后地主得粮十分之五,秸棵也归地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土地志

《长春市志 土地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书记述的是1936-1990年长春市土地管理史上第一部志书,为土地管理部门积累了一笔宝贵的知识财富。本志书的出版,有利于提高全市土地管理干部的历史素养,丰富土地管理专业知识,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为搞好全市土地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它有益当代,惠及子孙,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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