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40
颗粒名称: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分类号: D630.3
页数: 7
页码: 362-368
摘要: 本文收录了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键词: 长春市 人民政府 体制改革

内容

长办发〔1999〕6号
  (1999年2月26日)
  为了做好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决定》(长发〔1999〕3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组建
  (一)主要职责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投资主体,落实资产营运责任,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形成国有资产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新机制。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决议并对其报告工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确保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按照与市国资委签定的资产经营责任书,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和其它经营指标。
  2.负责研究制定公司长远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提交市国资委审批。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一般项目投资方案。
  3.负责制定公司增减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4.负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负责全资企业的资产清查、界定产权、核实资本金工作,组织产权登记,按规定报送资产统计报表。
  6.决定全资企业的领导体制委派和更换董事、监事,对其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出资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力。
  7.与全资企业法人代表签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考核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效益指标,对资产负债和损益实施监督,按责任书对投资企业的委派人员进行奖惩,决定其报酬。
  8.决定或批准全资企业增减资本金、兼并、分立、破产、转让等产权变动。
  9.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改革,运用资产重组盘活存量、吸引增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调整所有制结构、资本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
  10.审议批准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及财务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11.收取被投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
  12.维护投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13.指导全资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开拓国内外市场,抵制非法的行政干预和摊派,对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二)党组织职责和领导班子职数配备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党组织的职责按照《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家控股公司党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办发〔1998〕28号)执行。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领导班子原则上由7—9人组成,一般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党委书记1人,专职党委副书记1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4人;纪委书记、监事会召集人1人;工会主席1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可以适当交叉兼职。
  (三)经费和财务管理
  1.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定员数量重新核定。前两年按100%核定,第三年按50%核定,从第四年起财政不再拨款。从第三年起,由市财政部门按年核定经费数额,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经费在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向代管集体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集体企业的管理费收取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不得向被投资企业收取管理费。
  2.原各专业经济部门已离退休人员和本次改革中办理退休、提前离岗、提前退休人员的经费由财政列支,人员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以后再退休人员的经费和管理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
  3.对这次改革调整的原由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办法。这些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自收自支。前三年经费继续由市财政拨付,从第四年开始,市财政停止拨款。这次改革调整的事业单位其财务关系分别由划归单位或部门管理。
  4.各改制单位的公费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省、市公费医疗改革的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资金渠道。
  5.重新组建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原则上利用现有办公条件适当调整予以解决,财政不再追加新的支出。
  6.各改制单位要按照一个法人单位只设一个财务主体的原则,建立新帐,进行会计核算。
  7.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要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财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控股、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并单独列帐,专户储存。要加强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月收集汇总所属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的财务报告(月、季、年报)和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做好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资料的登记建帐工作,及时报送财政、税务、经贸、金融、统计等部门。
  (四)定岗分流
  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定岗分流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人员划转和接收
  原专业经济部门机关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分别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整体接收,此项工作与划转交接工作一并进行。
  市蔬菜副食局到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人员由市蔬菜副食局自行确定。
  2.人员定岗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定岗工作由其自行负责。
  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提出定员数量,报市编委审定,市财政局按定员数量核拨经费。
  到手工联社的人员由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选定。
  到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手工联社的人员,享受分流到企业的相关政策,但不发给补助。
  3.人员分流
  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组建程序
  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具体组建工作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领导班子负责,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核定国有资本。核实确认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对集体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确认国有资本数额及占集体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明确产权关系。
  2.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按有关要求,制定上报章程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批准。
  3.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4.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下发有关授权文件,签定责任书。
  二、关于市行业管理机构的组建
  市行业管理机构的组建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分离原专业经济部门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精干高效的行业管理机构,保持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承担起全社会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促进政企分开和企业的改革发展,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业管理体制。
  (一)主要职责
  市行业管理机构在市经贸委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有关行业的投资方向、生产经营方向,引导行业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挥市场导向作用。
  2.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搞好规划执行中的跟踪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
  3.收集、整理、发布行业统计资料和有关信息,综合分析有关行业生产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
  4.调查研究有关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行业技术进步规划,协同组织行业新技术和新装备及科研成果推广运用。
  5.负责有关行业的生产许可证发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监督检查。
  6.负责与国家、省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的对口联系工作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7.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
  8.负责指导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配备和人员指标分配
  四个行业管理办公室配备行政编制34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核定领导干部职数10名。
  原专业经济部门进入行业管理机构的人员指标分配如下:机械局6名、轻工局4名、电子局3名、冶金局2名、煤炭局3名、石化局3名、商委4名、蔬菜副食局1名、纺织总会3名、物资总会2名、建材公司3名。
  (三)组建程序
  市行业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职能交接
  由市经贸委与原各专业经济部门进行职能交接。此项工作与原专业经济部门其他交接工作同时进行。
  2.人员选配
  处级及以下人员的选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经贸委负责,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提出拟选配人员的标准条件;
  (2)人员从原专业经济部门机关在编人员中选配;
  (3)人员编制一次性配齐;
  (4)正副处级干部原则上由同级职务人员中产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三、关于事业单位的改革调整
  专业经济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做如下改革调整:
  1.市机械工业学校、市轻工业学校、市经济贸易学校、市工业美术学校整建制划归市教委。
  2.市轻工业研究所、市石油化学工业研究所、市石油化工技校、市一轻局技校、轻工业部大型衡器检测中心整建制划归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市机械工业研究所、市照明工程研究所、市光学仪表技校、市机械工业信息中心整建制划归长春机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市纺织工业技术研究所、市煤炭职业技校整建制划归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物资职工技校、市物资信息中心、市现代营销杂志社、市商业技工学校整建制划归长春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3.市商业网点整建制划归市计委。
  4.撤销原市一商局集体商业管理处、市二商局集体商业管理处、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市电子产品开发检测中心。
  5.撤销市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煤炭局、电了局和原市纺织局、仪表局、汽车局、一轻局、二轻局、物资局、建材局等劳动服务公司,具备条件的组建经济实体,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6.市建材职业技术学校划归市直属机关业余大学,并更名为市直属机关业余大学附属职业学校。
  7.原市石油化学工业局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试点办公室及承担的对长春橡胶厂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轻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并更名为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试点办公室。
  保留的事业单位,其单位性质、级别待遇、编制数量暂维持现状不变,待下一步国家部署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并进行。
  撤销事业单位的财产清查、人员安排等善后处理工作,由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
  事业单位的清查交接工作与专业经济部门的其他清查、交接工作同时进行。
  四、关于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对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中的清查交接、人员到位工作,要加强领导、统一安排、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确保质量、按期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成员单位有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厅、市体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局、市监察局等部门。
  (二)明确职责分工
  1.改革清查交接阶段各专业经济部门的稳定工作,主要由原各专业经济部门负责;交接后的稳定工作,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在清查交接期间,各专业经济部门既要有人负责改革工作,又要有人负责日常生产运行。原各专业经济部门和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搞好业务衔接,不能因为改革影响正常的经济运行。
  2.原专业经济部门的班子成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组织清查和交接工作,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期间职工队伍思想稳定。各项清查交接工作主要由原各专业经济部门负责,原各专业经济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在清查交接工作完成后才能到新岗位工作。
  3.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清查交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和搞好工作衔接。
  (三)严肃改革纪律
  在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期间,不得突击提拔或随意调整有关干部,不得随意转移、处置有关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钱物。各专业经济部门的全体干部、职工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坚守岗位,强化纪律,服从组织安排。对拒不服从分流安排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辞退。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一九九九年二月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