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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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26
颗粒名称: 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
分类号: D630.3
页数: 4
页码: 313-316
摘要: 本文收录了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机关 事业单位

内容

为了充分调动全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进一步加强对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现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原则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搞重复奖励。在本年度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表彰,对在特殊环境中做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范围、对象
  奖励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奖励的种类、条件
  (一)奖励的种类
  1.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集体奖励分为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奖励的条件
  1.集体奖励的条件
  (1)领导班子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强团结,作风民主,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3)认真实行并超额完成目标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政绩显著;
  (4)不谋私利、廉洁自律,两个文明建设搞得好,锐意进取,有较强的开拓精神;
  (5)在执行某项任务或工作时,团结奋斗,做出突出贡献。
  2.个人奖励的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2)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3)坚持原则,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4)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贡献的;
  (8)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外事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四、奖励的标准
  (一)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本系统、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且在本地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一等功;
  (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获奖的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
  (六)对获奖的集体可颁发奖状、奖旗或奖杯,不再发奖金和奖品。
  (七)受嘉奖的个人给予100元的奖励;记三等功的个人给予200至300元的奖励;记二等功的个人给予500至1000元的奖励;记一等功的个人给予1000元2000元的;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2000至3000元的奖励。
  (八)奖励经费仍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吉发〔1990〕24号)执行。
  五、奖励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程序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由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
  (二)批准权限
  1.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直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批准;
  2.记二等功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3.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4.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的奖励,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党群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政府各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需经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的评审和计划申报审批
  (一)市直各部门开展的系统表彰活动,必须与市人事局联合进行,一般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会议每2至3年进行一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表彰会,只限于对劳模奖励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奖励。
  (二)各极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系统和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开展全市性的奖励表彰活动。
  (三)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表彰的,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
  申报计划的内容包括:
  1.承办部门及承办理由;
  2.依据文件的文号、时间;
  3.表彰会议的名称;
  4.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数量、范围及奖励标准;
  5.奖励经费的数额及经费渠道;
  6.表彰方式(会议、登报)。
  (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需登报公布的,必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规定统一制发。
  (五)申报办法
  1.以系统名义进行表彰活动的,根据年初计划,在表彰会议召开前两周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2.以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活动,需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填写《以市政府保义召开表彰会议审批承办单》和《奖励经费审批表》,由市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
  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当地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各委办局向上级推荐的表彰对象,需先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沟通,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经评审考核,并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上报。
  七、奖励的纠正和撤销
  凡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的。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批准部门要撤回奖状、奖旗、证书等,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长春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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