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名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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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20
颗粒名称: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名称的规定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304-305
摘要: 本文收录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名称的规定。
关键词: 国家机关 人员职务 长春市

内容

根据“吉林省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1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对市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名称和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市人民委员会任免本市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市人民委员会的付秘书长、各局付局长、付处长、委员会付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付秘书长,办公厅付主任,各工作部门的处(科)长、付处(科)长、办公室主任、付主任、总工程师、付总工程师;
  2.市中级人民法院付院长、庭长、付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长、付科长;
  3.区人民委员会的处(科)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
  4.市公安局的分局局长、付局长;
  5.市所属重要的地方国营企业和重要的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的厂长、付厂长、经理、付经理、场长、付场长、总工程师、付总工程师;
  6.市所属事业单位的经理、付经理、馆长、付馆长、主任、付主任、剧团长、付团长;
  7.干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的校长、付校长;
  8.市所属医院院长、付院长;
  9.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二、区人民委员会任免本区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区人民委员会的付处(科)长、委员会付主任、办公室付主任;
  2.区人民法院付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3.街道办事处主任、付主任;
  4.区所属重要的地方国营企业和重要的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的厂长、付厂长、经理、付经理、主任、付主任;
  5.区所属事业单位的经理、付经理、馆长、付馆长、站长、付站长、所长、付所长;
  6.区所属初级中学校长、付校长、完全小学校长、付校长;
  7.区所属医院(所)的院(所)长、付院(所)长;
  8.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三、各区人民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职务名称表”,并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
  四、经区人民委员会任免的付处(科)长、委员会付主任、办公室付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应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
  五、市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市人民委员会任免的工作人员(任免具体职务名称表附后)以外,由各工作部门自行任免,并制定任免工作人员办法,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
  六、市、区人民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市、区人民委员会会议通过。经市、区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发给任命书。
  七、市、区人民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由市、区人民委员会的人事部门承办任免手续。
  八、1953年8月4日公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管理范围及任免手续的规定”废止。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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