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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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18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91
页码: 303-393

内容

附录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公布“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名称的规定”的通知
  长人陈字第566号
  各直属单位、各区人民委员会:
  现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名称的规定”予以公布,希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将意见随时报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附: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任免各工作部门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职务名称表
  1959年7月10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名称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1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对市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名称和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市人民委员会任免本市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市人民委员会的付秘书长、各局付局长、付处长、委员会付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付秘书长,办公厅付主任,各工作部门的处(科)长、付处(科)长、办公室主任、付主任、总工程师、付总工程师;
  2.市中级人民法院付院长、庭长、付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长、付科长;
  3.区人民委员会的处(科)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
  4.市公安局的分局局长、付局长;
  5.市所属重要的地方国营企业和重要的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的厂长、付厂长、经理、付经理、场长、付场长、总工程师、付总工程师;
  6.市所属事业单位的经理、付经理、馆长、付馆长、主任、付主任、剧团长、付团长;
  7.干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的校长、付校长;
  8.市所属医院院长、付院长;
  9.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二、区人民委员会任免本区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区人民委员会的付处(科)长、委员会付主任、办公室付主任;
  2.区人民法院付院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
  3.街道办事处主任、付主任;
  4.区所属重要的地方国营企业和重要的地方公私合营企业的厂长、付厂长、经理、付经理、主任、付主任;
  5.区所属事业单位的经理、付经理、馆长、付馆长、站长、付站长、所长、付所长;
  6.区所属初级中学校长、付校长、完全小学校长、付校长;
  7.区所属医院(所)的院(所)长、付院(所)长;
  8.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三、各区人民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职务名称表”,并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
  四、经区人民委员会任免的付处(科)长、委员会付主任、办公室付主任、街道办事处主任应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
  五、市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市人民委员会任免的工作人员(任免具体职务名称表附后)以外,由各工作部门自行任免,并制定任免工作人员办法,报市人民委员会备案。
  六、市、区人民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市、区人民委员会会议通过。经市、区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发给任命书。
  七、市、区人民委员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由市、区人民委员会的人事部门承办任免手续。
  八、1953年8月4日公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管理范围及任免手续的规定”废止。
  附录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长办发〔1985〕19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一个时期,市直机关和县区机关不经请示批准,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级别和扩大人员编制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是一股新的不正之风。为了保证经济体制必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采取坚决措施加以纠正。今后,任何单位和部门再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确定机构建制,都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设置临时机构和从基层长期借调工作人员。各级编委要认真做好控制、监督和检查工作。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日
  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市委、市政府: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16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吉发〔1985〕10号文件均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级别,扩大编制,突击提职提级,这是一股新的不正之风。这些问题在我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为了刹住这股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要坚决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要求,现就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县、区机关现有的机构,是一九八三年机构改革时经上级党委、政府正式批准的,各级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不得再随意增设机构、提高机构级别、增加机构层次。县、区机构必须变动的,由各县、区委和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市直机构变动的,由市委、市政府审议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市直各工作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置,包括增设、撤销、合并、易名等,必须报请市编委审定。在市编委〔1984〕34号文件下放职权后增设的内部机构,已报市编委备案的,由市编委逐个审核;未备案的一律不予承认,各部门要抓紧进行调整。
  二、市直属局级企业公司,包括冶金、电子、煤炭、建工、建材、光学仪表、纺织及供销社的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从即日起由市编委审批。
  三、原则上不设立临时机构。必须设立时,应由各级编委审议,报同级党委、政府审定。对现有的临时机构,要由市、县、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各级编委进行清理整顿。
  四、事业单位的建立和发展,必须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财力的增长相适应,一定要防止盲目增设、扩大和任意升格。
  市属事业单位级别按“县级”和“非县级”划分,不再定“局级”或“按局级对待”。是否定为县级,要根据单位的性质、任务、规模等因素和有关规定来确定,不能因人而定,也不能任意提高级别待遇。实行政事分开,不再搞政事不分的机构。政府机关不能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
  市属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送市编委审议。
  需定县级的由市编委按审批程序报批,非县级的由市编委审定。市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须报市编委审批。局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五、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的编制,已由市委、市政府进行了重新核定,必须严格遵守。今后,市直各部门的编制一般不再增加,也不得再向基层单位借调人员,搞变相增加编制,已经借调的要抓紧清退。
  市属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调整,今后一律报市编委审定。
  六、市编委是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主管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及市直各单位需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的机构编制事宜,应先送市编委审议,再转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并由市编委统一下达执行。
  市直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要求县、区增设机构和扩大编制。不得因为上下机构不一致而在物力、财力上不一视同仁。
  组织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和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今后,对未经批准擅自增设机构,扩大编制的单位和部门,组织部门不任命干部,财政部门不拨经费,银行不立户头,人事部门不办理人员调动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贯彻执行。
  长春市编制委员会
  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
  附录三长春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长春市一九八七年职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职改字〔19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央和省的精神,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省职改办批准。现将《长春市一九八七年职称改革工作方案》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二日
  长春市一九八七年职称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和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一九八七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
  我市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7910人,其中:事业单位60297人,占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总数68.6%;企业单位20822人,占23.7%;行政相关6791人,占7.7%。
  一九八七年职称改革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工作方案。精心指导,正确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通过职称改革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我市四化建设的发展。
  (二)
  根据中央和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步伐要适当加快。但要保证质量,不能操之过急”的精神,具体安排如下:
  1.市、县(区)所属卫生系统,职大、业(夜)大、电大、函大和教师进修学校等高教系统,市属科研系统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是一九八七年五月展开,年末完成。
  2.已经完成和基本完成试点工作的工程。农业、会计、统计、新闻、中专、档案等十个系列,在试点的基础上。可先在市属事业单位展开。六月份在全市展开。实验人员、体育教练、翻译、播音、出版、图书资料、文献、艺术、工艺美术等系列。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可分期分批地展开。大体于一九八七年内完成。
  3.中小学教师(含民办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先在市和地区所属中小学及县城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展开。待基本完成后,乡镇以下的中小学再逐步展开。一九八七年内完成教师总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左右,争取一九八八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4.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与工人技师聘任制工作同步进行。争取年末完成大中型企业的百分之二十。
  5.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按照乡镇企业技术职务条例。可在工程、财务、会计、统计职务系列进行试点。集体、个体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按照有关“条例”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
  6.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待中央和省职改办和省厅部署后再安排。
  (三)
  一九八七年将进行的职称改革工作要逐步展开,任务十分繁重。
  1.统一思想。各单位、保部门要把学好中央和省的文件贯穿在整个职称改革工作的始终,扫除各种思想障碍,使各级领导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2.树立政策观念。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按政策办事,掌握好评聘标准,做好宏观指标的控制工作。保证评聘质量,促进安定团结。
  3.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把职称改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这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机构和人员。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职改办的综合管理和各系列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作用,从组织上保证职称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录四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事局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199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事局制定的《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机关、事业单位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进一步加强对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现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的原则
  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搞重复奖励。在本年度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表彰,对在特殊环境中做出贡献的,随时给予奖励。
  二、奖励的范围、对象
  奖励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奖励的种类、条件
  (一)奖励的种类
  1.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集体奖励分为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奖励的条件
  1.集体奖励的条件
  (1)领导班子坚定不移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强团结,作风民主,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2)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人民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3)认真实行并超额完成目标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政绩显著;
  (4)不谋私利、廉洁自律,两个文明建设搞得好,锐意进取,有较强的开拓精神;
  (5)在执行某项任务或工作时,团结奋斗,做出突出贡献。
  2.个人奖励的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2)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
  (3)坚持原则,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4)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贡献的;
  (8)防止和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9)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外事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四、奖励的标准
  (一)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给予嘉奖;
  (二)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且在本系统、本县(市)区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记三等功;
  (三)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且在本地区或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记二等功、一等功;
  (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五)对获奖的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
  (六)对获奖的集体可颁发奖状、奖旗或奖杯,不再发奖金和奖品。
  (七)受嘉奖的个人给予100元的奖励;记三等功的个人给予200至300元的奖励;记二等功的个人给予500至1000元的奖励;记一等功的个人给予1000元2000元的;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给予2000至3000元的奖励。
  (八)奖励经费仍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吉发〔1990〕24号)执行。
  五、奖励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程序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由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由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
  (二)批准权限
  1.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直机关和各事业单位由市人事局批准;
  2.记二等功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3.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经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4.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的奖励,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党群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核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政府各部门领导人的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需经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表彰奖励的评审和计划申报审批
  (一)市直各部门开展的系统表彰活动,必须与市人事局联合进行,一般应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会议每2至3年进行一次。以政府名义召开的表彰会,只限于对劳模奖励以及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奖励。
  (二)各极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的系统和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必须在第一季度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开展全市性的奖励表彰活动。
  (三)因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表彰的,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
  申报计划的内容包括:
  1.承办部门及承办理由;
  2.依据文件的文号、时间;
  3.表彰会议的名称;
  4.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数量、范围及奖励标准;
  5.奖励经费的数额及经费渠道;
  6.表彰方式(会议、登报)。
  (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需登报公布的,必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奖励审批表、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人事部的规定统一制发。
  (五)申报办法
  1.以系统名义进行表彰活动的,根据年初计划,在表彰会议召开前两周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2.以政府名义进行的表彰活动,需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报送表彰活动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填写《以市政府保义召开表彰会议审批承办单》和《奖励经费审批表》,由市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实施。
  3.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当地负责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市直各委办局向上级推荐的表彰对象,需先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沟通,共同组成评审小组,经评审考核,并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方可上报。
  七、奖励的纠正和撤销
  凡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的。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批准部门要撤回奖状、奖旗、证书等,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长春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录五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机构编制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长人联字〔1996〕6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机关各部门组织部、人事(干部)处:
  现将《加强全市机构编制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加强机构编制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全市机构改革与推行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总结会议和全市机构编制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为加强管理,提高水平,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机构编制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一)加强机构编制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提高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对进一步开创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会议通过的《决议》,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决议》提出,要努力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并要求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做建设精神文明的表率,坚定共产主义信仰,身体力行共产主义道德,大公无私,公正廉洁,服从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既是党员队伍的中坚分子,又是党的政策执行者和捍卫者,这支队伍的作风直接表现为党风,这支队伍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而要提高这支队伍的素质,一靠教育,二靠管理。推行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后,如果不继续坚持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提高效率的原则,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机构编制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形象就难以树立,就可能背离精神文明建设对这支队伍的要求。因此,加强对机构编制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是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对我们的要求,也是我们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机构编制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是巩固机构改革和“推公”及参照管理工作的成果,并把这两项改革工作引向深入的实际步骤。我市机构改革工作虽然完成了阶段性任务,但是由于这次机构改革所具有的过渡性,还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要按照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的要求,积极研究深化改革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在转变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和方法上下功夫。同时,必须加大机构编制管理的力度,使已取得的改革成果得以巩固,防止机构编制的“反弹”与“回潮”,并为改革的深化奠定坚实的基础。“推公”及参照管理工作完成了人员过渡,实现了制度入轨,开展了机关工作人员考录、竞争上岗、交流、回避等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能否巩固这些成果,关键是加强配套管理。“推公”及参照管理工作入轨只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起步,按照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标,最终要建立起五种机制:一是法制化管理机制,即建立一套有特点的,对机关工作人员进、管、出各个环节都有明确规定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的落实,把住“入口”,管好“楼梯口”,畅通“出口”。二是激励竞争机制。即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新陈代谢机制。主要针对干部人事管理中存在的人员流不动、结构不合理、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等问题,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培训、轮岗、交流等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廉政勤政约束机制。在机关工作人员义务与权利、纪律、录用、晋升、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都要贯穿勤政廉政要求。五是民主监督机制。对选人用人的程序、决定步骤等做出明确规定。只有不断健全完善这些机制,才能逐步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相适应。能否健全和完善这些机制,实质在于规范化的管理,规范化管理跟不上,就可能造成改革成果的丧失,走回头路。
  (三)加强机构编制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是落实“管理年”工作目标,建设高效廉洁机关的客观要求。今年是我市的管理年,管理年工作有三大主要内容,一是城市管理,二是经济管理,三是机关管理。机构编制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与管理年工作的三项内容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既是管理年工作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为了管理年工作提供保证。特别是从机关管理来看,管理的核心就是机构编制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其目标是建设高效廉洁机关。管理年工作开展了近一年的时间,机关的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的部署,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管理年活动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把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也就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改进管理方法。因此,要完成管理年工作的目标,也必须尽快加强对机构编制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机构编制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的规范化管理分为事业单位和机关两大块。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我市于九二年以市长令的形式下发了《长春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对管理机构和管理原则、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等都做了系统的规定。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是主要依据。最近,市编委又制定并下发了《长春市各级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对职能配置与协调、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体制以及机关机构编制审批条件、程序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关键是执行问题。
  1.要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三定方案”是经各级党委、政府批准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决不允许自行变动。未经批准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提高机构规格,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市里的部门,不要以各种形式干涉县(市)区机构的设置和编制配备。地方的事情要由地方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条条干预的行为,也是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遏止。
  2.要严格按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办事。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是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编制管理的工作机构。要坚持“三个一”的审批制度,即凡属机构编制事宜,统一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家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个部门行文。有些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直接将有关机构编制的事宜报送党政领导或党委、政府的有关会议决定,由于缺乏事前的协调与沟通,造成了一些矛盾,所以即使定下来的事也很难落实。针对这种情况,市委、市政府已经决定,党委和政府的有关会议,不研究机构编制事宜,而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3.要努力改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某些工作作法和工作作风。我们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必须逐步适应新的要求。必须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机关也要少投入、多产出,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要少、人员要精、素质要好、效率要高。各个部门要做好承担的工作,就要在调动现有人员积极性、挖掘内部潜力、提高人员素质上下功夫、出效率。要改变过去上级开了一个会、布置一项新工作,就必须成立新机构,并增加编制、借调人员的传统作法。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各部门一定要转变观念,充分利用现有机构、调动现有人员积极性,努力加强培训与管理,做好各项工作。
  4.要依靠改革促进管理。管理和改革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互为前提的。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必须依靠改革来解决。机关的机构改革虽然告一段落,但远没有结束,深化改革的任务更为艰巨。
  要紧密地结合管理工作,不断积累经验,研究办法,不失时机地推动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的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要比机关改革复杂得多,因此要倍加重视,提上日程,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事业单位改革的路子,以争取工作主动,待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后再行铺开。要改变过去仅仅依靠行政手段管理机构编制的办法,积极探索建立依靠经济的、法律的、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就是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与此相配套的各项法规。加强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性工作。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和我市实际,要切实管理好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进、管、出“三个关口”。
  1.把住“入口”。“入口”是指通过考试录用和调任、选任等与途径进入机关工作人员队伍。这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首要一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机关主任科员以下人员通过考试的方式录用,副处级以上的人员进行调任和选任。把住“入口”,就是要确保进入党政机关工作队伍的人员有较高的素质。首先要抓好考录环节。今年,我市进行了党政机关人员首次考录工作,从社会上录用了489人进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行列,现在通过初任培训已经上岗。这次考录工作,实行了“五个统一”、“两个打破”、“四个公开”,即实行统一规范选拔录用的程序和办法,统一审核录用计划,统一报名时间,统一命题考试,统一判卷。打存地域界限,打破身份界限,公开录用政策,公开录用条件、人数,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录用结果。贯彻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被录用的人员素质比较高,社会反响也很好。今后,各级党政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机关也要进行考试。在考录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在编制限额内提出用人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由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布考试办法,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以德才兼备为标准择优录用。机关工作人员考录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审批等各个环节,都要在社会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要坚决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杜绝不正之风。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执行,保证这项工作的严肃性。不论是市直,还是县区,未经省市统一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任何部门不得录用主任科员以下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严把握调任、选任环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已经制定下发了《关于市直机关从基层调任正、副处长暂行办法》,并正在制定《关于市直机关从基层调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暂行办法》,这是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市选任、调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据,必须按此办法执行。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要严格按照编制定额和领导职数与职位空缺情况选人,不得超编制、超职数。二是坚持用人条件,根据规定标准选人。用人部门对拟选调的人选要进行严格的考核。不符合调入条件的,一律不得调入。三是要严格履行手续,按规定的程序报批。为严把入口关,今后全市市、县、乡、街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者,必须经市级机关批准,党群机关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政府部门由市人事局审批。未经市里审批的,一律视为非法调入,发现后要进行清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了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质,改善队伍结构,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市直各部门可以挑选一部分毕业研究生到机关工作,明年3月和7月,将有两批研究生毕业,各单位要按照10月15日的通知精神,把本单位的研究生需求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以利于做好明年的机关补员工作。
  目前,市直机关还有个别部门仍在使用借调人员长期顶岗工作,对此要坚决予以清退,有关部门对此要进行检查。
  2.管好“楼梯口”。主要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使用管理,包括培训、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任免、轮岗、交流和工资福利保险等环节的管理,这是规范化管理的核心。主要要做好以下工作。
  培训工作。培训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要而有效的培训,是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重要手段。最近,中央中发〔1996〕10号关于《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明确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干部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国家人事部在福州召开了全国人事培训教育工作会议。国家对培训工作非常重视,把培训工作的地位提得很高,还将就此陆续出台一些法规。今年我市在培训方面的动作也比较大,制定了《长春市1996—2000年干部培训规划》和《长春市“九五”期间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举办了长春市国家公务员管理高级研修班,对95、96年新录用到机关的人员进行初任培训,对市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部分人员进行了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市直机关和各县(市)区还举办了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班和国家公务员基本技能培训班。这些工作在全国人事培训教育工作会议上得到了国家人事部的充分肯定。但就目前来看,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培训工作还没有真正重视起来,培训可有可无的思想还一定程度地存在着,这对加强培训工作很不利。应该看到,经过考试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具备了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具备了胜任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所需要的特殊技能,搞好初任培训,是为使新录用的机关工作人员能在工作岗位上更地发挥作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还应该看到,随着科技进步、知识更新频率的加快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要求我们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来迅速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今后,机关工作人员培训一是要形成制度,凡是未经培训的,不能上岗、不能晋升。二是要强调培训效果,实行脱产集中培训,并进行严格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也不允许上岗、晋升。
  考核工作。考核要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执行建立严格的考核规范体系,对考核时间、内容、方法、程序都要有明确规定与要求。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一是要挑选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并具有熟练业务技能的同志担任考核工作,建立考核委员会(小组)。二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和标准,分解考核内容,使考核具有客观操作性,尽量减少考核中的主观因素。三是要把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力求评价全面公允。要按已发的平时考核办法和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办理。四是要把考核和职务晋升与奖惩挂钩。通过考核工作来检测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激发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克已奉公的热情,增强机关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
  奖惩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表现和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励或惩处,这是规范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奖励和纪律的规定,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制定出规范、具体的实施办法,要以奖励为主、处罚为辅,把奖励和惩处结合起来,切实做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增强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奖励要规范管理,奖励称谓要统一,严格控制各类表彰会。今后,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表彰会,只限于对劳模的奖励或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奖励。市直各部门开展的表彰活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要严格表彰奖励的评审和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对已经出台的奖励办法,要认真贯彻执行。
  职位职务工作。按照因事择人原则,实行职位分类管理,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要根据职位工作的特点,严格审批程序,逐步使职位管理规范化。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职位管理的意见》执行,以充分发挥职位分类在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中的基础和依据作用。今后,各部门、各单位凡是计划录用或调任、转任机关工作人员以及通过考试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都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并符合拟任职位职务的有关要求,到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和市人事局职位职务管理处填报拟任职位职务职数核定单,然后才能办理其它手续。非领导职务的晋升,必须在职数限额内进行,并要严格掌握晋升条件和履行审批手续。晋升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必须在下一职务任职满四年,并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对于在过渡阶段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要抓紧时间调整消化。为随时掌握各部门、各单位的职位人员变动情况,实行国家公务员积位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个季度都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国家公务员职位人员变动情况报告单》报市人事局。同时要把公务员证件的管理作为职位管理的一项措施,依据职位人员的变动,随时更换公务员证,以利于全面掌握公务员职位的变动情况,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
  职务升降、任免工作。职务升降与任免,是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涉及到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而且直接关系到对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合理、合法、有效地使用。一定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客观严肃性,一是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一人一职、因事择人、量才适用和功绩制原则,制定客观标准,防止主观随意性。二是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开、民主、平等、竞争原则,在职务晋升上实行竞争上岗、择优使用。三是履行法定手续,依法使用,有职有权。真正发挥职务升降、任免的激励作用。四是要在编制、职数允许的前提下,按照任职条件和调任、转任、提升的有关规定办理。
  轮岗、交流、回避工作。轮岗、交流与回避是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和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目的在于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廉政建设。“推公”及参照管理过程中,许多部门实行了轮岗和回避调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要认真总结经验,使轮岗、交流与回避真正形成制度,并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国家人事部对轮岗工作非常重视,专门召开了电话会议,我市也制定了《长春市党政机关处级以下干部轮岗实施细则》,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落实。回避工作要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依据,对于属于回避规定范围的,必须坚决进行调整,不能以任何理由搪塞和拖延。
  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机关工作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要从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配套的工资保险福利政策。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有关工资问题要坚决执行有关规定:一是直接录用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大中专和“五大”毕业生,其工资按国办发(93)85号文件规定执行见习期工资从当年暑期算起,由人事局工资处审批;二是录用为机关工作人员的毕业研究生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三是社会在职人员被录为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按科员工资标准执行;四是军转干部被录用为机关工作人员后,工资按国发(95)19号文件执行;五是机关调任、转任的人员,按现任职务确定工资。如何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工作,还要进行研究,并争取早日拿出办法。
  3.畅通“出口”。机关工作人员“出口”,是指通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式离开机关工作人员队伍,从而解除与党政机关的职务关系。畅通“出口”,是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出口”畅通,才能实现能进能出,体现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新陈代谢机制,使国家公务员制度充满生机活力。所以,一定要特别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辞职辞退制度。国家人事部已经出台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要以此为依据,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辞职辞退管理办法,既要保障机关工作人员有依法辞职的权力,也要对那些不胜任机关职位工作的人员予以坚决辞退,建立起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选择机制,切实解决能进不能出的问题。对于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履行辞退手续,要使这项工作有客观标准,做到公开、公正,并使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有依法申诉的权力,这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认真抓好。二是要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规范对离退休工作的管理。对于到了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要及时办理离岗手续,并要注意安排好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机构编制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水平
  组织人事工作者是管理机构编制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正人须先正己,只有自身建设上去了,工作水平才能提高,管理机构编制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才能做好。因此,要把自身建设当做大事来抓,坚持不懈,抓实抓好,要以自身建设来促进各项工作。六中全会决议对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作出了精辟的阐述,对机关工作人员加强思想建设,做到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按照这一要求,不断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业务建设。
  (一)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政治素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要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要切实领会《决议》的精神实质,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方向明确,思想端正,讲政治、讲正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把抓两个文明的实绩和本领作为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和奖惩的基本依据,不仅看抓物质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也要看抓精神文明建设的实绩和本领,要使政治建设成为机构编制和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二)要加强党性修养,努力提高思想道德水平。要重视党性修养,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不仅要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还要在实际工作中身体力行,处处以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重,用党员标准来约束自己,自觉守法,密切联系群众,用优良的党风、政风,用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来树立崭新的形象。这是思想、纪律和作风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做好机构编制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
  (三)要钻研业务,全面提高工作能力与水平。“两改”后的机构编制与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已不同于传统的干部人事管理,会遇到很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组织人事工作者深入钻研、刻苦学习,不但要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党政管理的基本知识,使自己在业务上成为内行,还要学习外地的做法和经验,开拓思路,把工作视点放在全国的水平上。加强业务建设是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决策能力,使国家公务员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为此,我市在年初组织人事系统的同志进行了业务学习,以后还要组织这样的学习。
  (四)要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知识分子服务、为机关工作人员服务。“为人民服务”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宗旨。组织人事干部要坚决克服和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恶劣现象发生,提高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服务的质量,树立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形象。在政策上要急人才所急,想人才所想。在操作上符合政策的,要马上就办,并且办好。提倡公开办事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要改善组织人事部门的服务态度,使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知识分子到组织人事部门办事有一种亲切感。
  (五)要加强纪律性,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组织人事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这对加强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提出了特殊要求。组织人事工作者不但要遵守党纪国法,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在这个问题上,要特别注意抓好平时的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的各项规定,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能办的事不办,内部研究的事项没有形成决议之前,不能对外泄露,更不准以“组织”名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蒙骗上级组织。也不要热衷于制造和散布小道消息。
  (六)要严格按照已经出台的法规政策办事,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与低,管理效果的好与坏,关键在于是不是按政策法规办事。机构编制和机关工作人员管理,主要是有据必依、执行必严、违反必究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吃透现有的政策规定,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决不允许自定政策、自行变通。同时,还要注意总结,不断充实完善各项法规。暂时尚未制定具体办法的,还要继续抓紧制定。
  (七)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机构编制和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口径。机构编制和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很多,在理解和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分歧与误差,要加强上下沟通,注意搞好协调。一是要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市人事局制定下发了公务员管理工作流程,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办理过程中有分歧的,要注意沟通。二是要保持通气,各部门、各单位在机构编制和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化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要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的相关处室通气,以保持协调一致,切实加强整个规范化管理工作。
  附录六市编委关于印发《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编〔1996〕135号
  各县(市)区编委、市直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一九九六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
  1.《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2.《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
  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性质及职责任务的规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是市委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工作。
  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完善机构编制工作运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令、规定。
  2.研究拟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市直机关各部门和县(市)、区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工作。
  3.拟订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和法规。统一管理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4.管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5.审批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
  6.审核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直属部门机构设置。管理市以下各级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总数。
  7.审核、确定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市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的配备原则和限额。
  8.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级机关、各部门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
  9.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中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领导体制和办事机构
  市编委实行主任负责制。日常工作一般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处理。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编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编办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既是市委的机构,又是市政府的机构,文件、编制、基建、经费单列。
  市编办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的规定履行职责。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会议制度
  市编委会议分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市编委全体会议由市编委全体成员参加,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市编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审议有关机构与编制管理的法规、规章,研究决定市编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市编委主任、副主任参加,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机构编制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市编委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由市编办负责,每次会议均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文件审批制度
  1.凡属有关调整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级别建制、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行文。
  2.经市编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以市编委名义印发的涉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3.经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及编委会议纪要,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4.应由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因特殊情况急需处理而又不能及时召开会议时,可由主任、副主任直接会签。
  5.市编委授权市编办决定的事项以及市编办的文件、简报信息、信函等,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为使编办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达到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的日常工作。
  2.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市以下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3.协调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各部门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直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4.审核市委、政府各部门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审核县(市)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审核全市乡(镇)人员编制总额。
  5.审核市人大、市政协、市检察院、市法院机关和市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6.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方案。制订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编制定员标准;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市以下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市直副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审核市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审核市直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核各县(市)相当于科级、副科级和各区相当于县(处)级、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规格。
  7.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市属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市以下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工作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并上报市委、市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负责向中央编委和省编委呈报有关机构编制事宜。
  8.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编委授权市编办行使下列权限:
  1.审批市直党政群机关处级领导干部职数的调整及限额内处、科级机构的调整。
  2.根据上级下达的单项编制和要求,进行具体分配和下达。
  3.审批市属相当于处级及以下级别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包括设立、更名 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级别待遇的调整。
  4.审批市属相当于处级及以下级别的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的更名、领导职数、内部机构和级别待遇的调整。
  5.审批区属相当于处级、副处级和县(市)属相当于科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的级别待遇。
  凡属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涉及经费来源问题,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按照以上所授权限,市编办要将机构编制审批和调整处理情况定期向市编委汇报。
  二、请示报告制度
  1.市编办实行市编委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全面工作,对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对主任负责。处长对主任和副主任负责。
  2.主任或副主任对工作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编委领导请示汇报。副主任处理工作上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任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处处理工作上的重大问题,应事先请示副主任,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向主任请示报告。
  3.市编办各处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解决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得超出职权范围答复或处理各部门请示事宜。
  4.市编办需要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工作时,应由综合编制处统一按程序办理
  5.经批准参加有关业务会议,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应及时将会议精神、要求及贯彻意见向编办领导、编办办公会报告,重大事项须向市编委会议报告。
  三、会议制度
  1.筹备市编委会议
  (1)市编委会议的筹备,具体会务工作由综合编制处负责。会议议题由市编办各业务处根据需要提出,在市编委会召开的一周前送综合编制处汇总。经市编办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编委主任确定。
  (2)提请市编委会议审议的材料,由有关处负责起草;综合性文字材料,由各业务处提供素材,由综合编制处或指定专人起草。全部会议材料报市编办副主任、主任审定后,统一打印分发。
  (3)市编委会会议议定事项,整理成会议纪要,按程序审批后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需要催办的事项,由综合编制处负责,并及时向编办副主任、主任报告情况。需要以市编委或市编办名义下发文件的,由有关业务处草拟文稿,按发文起草文字材料,经综合编制处审核后,报市编办副主任、主任审定。
  2.市编办办公会议
  (1)市编办办公会议,由市编办主任、副主任和各处正、副处长组成。根据会议需要,也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次序按本年度召开次数排定。
  (3)办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研究制订编办的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及其年度、阶段的工作总结;讨论审议需提请市编委会议审定的有关事项;讨论审议市直机关以及事业单位报请的增设机构、调整机构规格、变更机构名称、增加人员编制等事宜,需要办公会议讨论审定的其它事项。
  (4)办公会议由综合编制处负责筹备,并负责将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各业务处提请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提前三天送综合编制处汇总后,报副主任、主任确定。各处应按照确定的审议事项,做好相关的文字材料准备工作。办公会议一般不临时安排其它议题。
  (5)办公会议由综合编制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印发编办主任、副主任和各业务处。需要催办的,由综合编制处负责,并及时向副主任、主任报告情况。
  3.业务会议
  (1)业务会议包括业务工作会、业务培训会、经验交流会、理论研讨会以及其它相关会议等。
  (2)以市编办名义召开的业务会议,由综合编制处负责会务和文字材料的准备,相关处协助配合。
  (3)以业务处名义召开的会议,会务组织等相关工作原则上由各业务处负责,综合编制处在必要时予以协助配合。会议经费的预算,由各业务处提出,经综合编制处审核后,报副主任批准。
  4.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会议
  编办承办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会议,应主动与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系,按办公厅的要求,搞好会务准备工作。
  四、文件处理制度
  1.收文。市编委、市编办的收文(电函),统由综合编制处专人签收、登记。各处一般不直接收文,特殊情况下直接收到的文电,应及时送综合编制处登记。所收文(电函),由综合编制处处长根据内容、密级和工作需要,确定主批人、承办人,然后由文书人员传送。
  2.发文。以市编委、市编办名义的发文,由有关处经办人起草,经处长审核,送综合编制处文字把关,再送编办、编委领导审批签发。正式发文有关处留存一份备查。
  3.会签文件。内容涉及到编办内两个以上处的文件,应由起草处会签,经综合编制处核稿后,由编办领导审核、签发;起草的文件需要与编办外有关部门会签的,经编办领导审签后,送有关部门会签。外单位与编办会签的文件,先由综合编制处分送有关处提出意见,再由综合编制处送编办领导审核签发。
  4.传阅文件。由综合编制处文书专人负责传递文件,严格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并按要求时间及时退回综合编制处。
  5.文件的承办。各处按照编办领导的批示办理文件。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请示”,各处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提出拟办意见。下去调研和了解情况,至少有2人参加。一般应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五、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模主要用于以市编委名义发文和审批业务。“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以编办名义发文和对外联系一般性行政事务的函件。
  2.印章由综合编制处文书专人保管和启用。经处长或编办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并进行登记。非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私自带印章外出。
  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单”和“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审核单”,使用各处的专用印章,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六、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1.编办业务经费单列,由市财政局定期核拨。编办财务统由综合编制处管理,要及时与财政局联系和报请经费计划,保证编办日常工作所需经费。
  2.支出500元以下的由综合编制处处长审批,超过500元的须请示编办副主任。
  3.编办的各种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统筹由综合编制处登记和管理。各处使用的办公设备要由专人使用、保管、保养。
  4.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严格执行市政府和人事局规定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并按规定及时报销。
  5.使用长途电话,实行登记制度。为节约电话费用,编办只留综合编制处一台电话挂长途。凡能用信件办理的,不挂长途电话;确须挂的,要尽量缩短通话时间。严禁私用长途电话。
  七、接待制度
  编办对外接待工作按照人事局接待工作制度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
  附录七市编委关于印发《长春市各级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编〔1996〕158号
  各县(市)、区编委、市直机关各部门:
  《长春市各级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长春市各级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各级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各级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具体范围包括:
  (一)各级党委的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及其工作机构,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的党的派出机构和机关党的工作机构;
  (二)各级人大机关的工作机构;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以及政府派出机构;
  (四)各级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工作机构;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六)其它按行政机关管理的单位及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上述机构凡属职能配置与协调,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级别建制的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的核定以及其它机构编制管理事宜,都应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机构编制管理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经济、政治改革的进程,对职能、机构和编制等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条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权限,凡属编制事宜,统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行文。其他部门不能自行确定机构编制事宜。
  未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查和提出意见的机构编制事宜,各级党委、政府不予审议和批复。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机关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或建议,须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
  第五条 经过批准的职能、机构、编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严禁随意改变职能、设立机构、提高机构级别、超编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准的编制核拨经费,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批准的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限额内调配人员。
  第二章 职能配置与协调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机关工作机构的职能进行综合管理。提出本级机关各工作部门之间、本级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与下级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与调整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机构的职能,遵循党政合理分工,政企、政事分开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优化配置。
  未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党委和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职能。
  第八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必须依照法定的职责行使职权,不得超出本机关职责范围行使职权,也不得推诿应由本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各部门对职能交叉问题,应本着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经过协商解决不了的,各有关部门应分别或共同提出意见,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协调解决。其中重大复杂的问题,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各部门内部在工作中发生的职能交叉问题,由部门自行处理。
  第十条 上级机关各部门与下级机关发生的职能交叉问题按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调整职能和协调职责分工时发生的机构编制变更问题应一并处理。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部门,应按照所承担的职能和任务,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设置。做到职责清晰、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统一规范、灵活高效。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党政群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数量应与行政编制相匹配。编制在9名以下的原则上不设内部机构;编制在10名以上的,每个内部机构的编制数量不得少于3名。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机关内部机构原则上实行综合性办公室制。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为部、委、办、局、室。
  市直工作部门的内部机构称处、室。
  县(市)、区直工作部门的内部机构称科、室。
  乡镇机关设置的综合性办事机构称为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直党政机构设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
  县(市)、区党政机构原则上只设工作部门。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设置内部机构的,只设处(室)、科(室)一层。
  第十六条 市直党政工作部门为局级建制,部门管理机构原则上为副局级建制。其内部机构都为处级建制。
  区直党政工作部门为处级建制。其内部机构为科级建制。
  区属街道办事处为处级建制。
  县(市)党政工作部门为科级建制。内部机构为股级。乡镇为科级建制。
  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的级别建制与同级党政机关的内部机构相同。
  第十七条 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少量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是长期存在的,临时机构待临时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县(市)、区原则上不设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必须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数量。凡常设机构可以承担的任务不得另设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
  批准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要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承担具体工作的部门。临时机构还要明确撤销期限等。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定级别,原则上不配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承担。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和主要领导成员的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行文。属于一般成员调整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行文。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议的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市、县(市)、区长或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工作部门的内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该工作部门提出。
  建议的提出须正式行文,建议应包括设立、变更或撤销的理由、主要职能、与现有机构的关系、人员编制及其来源、机构变更或撤销后的善后处理等内容。
  (二)建议的审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查。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审查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时,必要时组织召开由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论证会进行专门论证。
  (三)建议的批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工作部门的内部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市、县(市)、区其它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参照本程序办理。
  第四章 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
  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群机关的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两类。
  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及所属部门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人大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各部门、政协机关及其工作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工会、共青团、妇联机关及街道办事处机关。
  上述机构人员编制,除了机关工勤人员外,无论使用何种经费开支,均包括在行政编制总数之内。
  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家安全局以及工商分局(所)、税务分局(所)、物价检查所、财政驻厂员等编制按国家规定单列。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主要用于为机关服务的司机等岗位。
  第二十条 市、区、街道办事处机关的行政编制总数由市在省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具体分配下达。
  市、县(市)、区以及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分级分类,不得互相挪用或挤占。
  市、县(市)、区党政群机关各部门的编制由同级编制管理机关在规定的各类机关的编制比例内具体分配下达。
  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总数内,各县(市)、区可在各乡(镇)之间、各街道办事处之间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群机关使用的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总数按行政编制总数的10%核定。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编制总额内具体分配和下达。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部门增减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各工作机构内部增减编制,可由各部门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自行调剂。
  增减编制须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正式行文申报,报告应包括职能变化情况,工作量情况,现有人员及其结构,所需人员及其条件,经费来源等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构的领导干部职数总额,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在领导干部职数总额内,各级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职数,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组织部门确定。
  市、县(市)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职数,一般按一正二副配备,个别工作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部门管理机构的领导干部职数一般按一正一副配备。
  区直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职数,一般按一正一副配备,个别工作任务较重的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四条 市直机关各部门的内部机构领导干部职数按以下原则配备:编制3名的处(室)设1职,4—7名的处(室)设1—2职,8名以上的处(室)设2—3职,编制特别多的处(室)职数可适当增加,但处级干部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1:2。机关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部门领导兼任,党员人数超过30人的,可另配一名专职副书记。
  县(市)、区党政群机关内部机构的领导干部职数原则上按一科(室)一职配备。
  街道办事处领导职数5名。其内设科(室)领导可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兼任,也可按一科(室)一职配备。
  一类乡(镇)领导职数在8名以内;二、三类乡(镇)领导职数在7名以内;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多的乡(镇),可设1名人大专职副主席,还可设1名专职纪委书记。乡(镇)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乡(镇)领导兼任,不设办公室副主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群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数量,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超编调日人员、超职数配备干部。
  不允许从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变相增加编制。下级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有权拒绝从本单位借调人员。
  各部门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需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核拨人员经费。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编人员财政不核拨经费,因单位借用人员导致公用经费不足的不予追加。
  第五章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设立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党委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工作。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既是党委的机构,又是政府的机构,与同级人事部门合署办化。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由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党委、政府确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处理。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工作制度。重大问题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般问题可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行文的,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三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议、执行、协调、监督等职权,不受其它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对机关机构编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令、规定拟定具体规定、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核本级机关各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本级机关各部门和下级机关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四)管理本级党委、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本级各部门之间、本级各部门与下级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审批本级党委、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审核下级党委和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
  (七)审核、确定本级机关各部门及其内部机构领导干部职数的配备原则和限额。
  (八)监督、检查和指导本级及以下各级机关、各部门机构编制工作。
  (九)完成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机构编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一)下列机构编制事项,报省委、省政府或省编委批准:
  1.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2.市直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立、变更、撤销。
  3.市、县(市)、区、乡(镇)机关编制总额的变动与调整。
  4.市直党政部门领导干部职数总额的确定。
  (二)下列机构编制事项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
  1.市直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2.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3.市直机关各部门之间、市与县(市)、区之间的重大复杂职能划分与调整问题。
  4.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员编制总体分配方案。
  5.县(市)、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6.县(市)、区党政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7.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职数总额的确定。
  上述事项一般由市直各部门或县(市)、区提出专题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其中按规定应报省批准的,经省同意后,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行文。
  (三)下列机构编制事项报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1.市直机关各部门内部机构的设立、处级干部职数的核定。
  2.市直机关各部门之间、市与县(市)、区之间职能划分与调整的一般问题。
  3.市直机关各部门之间、市与县(市)、区之间职能划分与调整的一般问题。
  4.市直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上述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提出专题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具体审核意见,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行文。
  (四)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授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1.市直机关处级领导干部职数的调整。
  2.市直机关限额内处、科级机构的调整。
  3.上级下达的单项编制的具体分配。
  4.市直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及处、科级领导干部职数的使用。
  上述事项由市直各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或填报审核单,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需要行文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
  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参照以上原则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本地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附录八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国家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下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补充更新、提高专业技术能力等教育。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面向现代化,着眼科学技术新发展,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事局是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制定规划,组织示范活动,进行协调和政策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四十个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得少于三十二个学时。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其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 继续教育可以根据对象、学习内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拟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单位,应当先到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人事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六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市、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成绩等情况及时记人《继续教育证书》。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市直各部门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和市直各部门统一报市人事部门,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登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凭证,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经费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向培训对象收取;
  (二)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基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
  第十三条 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单位向专业技术人员收取培训费时,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人事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对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录九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处级以下干部轮岗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人联字〔1997〕1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组织(干部、人事)处:
  现将《长春市市直机关处级以下干部轮岗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市直机关处级以下干部轮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轮岗范围包括:市直机关(含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 轮岗条件:
  (一)符合新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职位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担任正、副处长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在同一处室连续任职满八年的。
  (三)直接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非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五年的,特殊需要的可延长一年。
  (四)根据工作需要应予轮岗的。
  第四条 轮岗办法:
  (一)担任正处长领导职务的干部,可以在工作部门内部处室之间进行轮岗,也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部门之间进行轮岗。
  (二)担任副处长领导职务和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工作部门内部处室之间进轮岗。
  (三)在专业性较强职位上担任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可在工作业务相近的处室之间轮岗。
  第五条 轮岗程序:
  (一)由各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轮岗条件的干部,按拟新任职位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考核,提出轮岗计划、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轮岗计划或意见,须经领导班子讨论确定;需要在部门之间进行正处长领导职务轮换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三)干部轮岗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手续;《干部任免呈报表》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提任正、副处长领导职务及在重要岗位上担任处以下非领导职务工作的干部,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须进行离职和离岗审计。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机关处级以下干部轮岗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年末,各部门要将轮岗情况,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第七条 实施处级以下干部轮岗,要从有利于工作、有利于培养锻炼干部和有利于加强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的实际需要发,既要态度积极,又要工作严密,切实做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组织纪律性。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办理任免手续,仍不服从的视情节给予调离机关或者辞退处理。
  第八条 其它部门和单位担任处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轮岗工作,可参照本《细则》规定施行。
  第九条 县(市)、区级机关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轮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十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决定
  长发〔1999〕3号
  (1999年2月26日)
  为了适应经济本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机构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工业、商业、物资等专业经济部门进行体制改革。
  一、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我市专业经济部门机构设置的基本框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这种机构设置形式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曾发挥过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其弊端日益明显:一是政企不分,使企业难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二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国有和名为国家所有,实为部门所有,阻碍了资本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三是行业管理乏力,往往只限于直属企业,对本部门之外的企业无法起到行业指导作用;四是层次繁多,宏观调控措施在通过专业经济部门落实过程中出现“中梗阻”现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要求有规范的行业秩序,要求国有资产在竞争中实现保值增值,而专业经济部门集各种职能于一身,结果是“行业管不了,资产又没管好”,因此,必须加快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步伐。
  由于宏观环境的限制,专业经济部门的改革客观上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国有企业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还不强,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专业经济部门机关人员的分流渠道很有限,经济环境上也并不宽松,社会上还有一些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在推进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时要予以充分重视,妥善处理。在看到困难的同时,也要看到改革的许多有利条件。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很明确,这次改革的决心和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先行一步,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相关城市在专业经济部门改革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可供我们参考;企业改革逐步深入,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投融资体制、社会保障体制、金融体制等改革方案陆续出台,为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因此,必须把握有利时机,积极把专业经济部门的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二、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行业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产的流动与重组,促进企业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营运的效益,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专业经济部门的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离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使政企关系转变为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资产营运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履行国有资产营运的职责。精干行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发挥行业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的作用。
  ——坚持规模经营的原则。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资产的流动与重组,使国有资本向优势行业、优势企业、优势产品和高效领域转移,实现整体搞国有经济的目的。
  ——坚持配套推进的原则。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使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相互促进,以改革促进发展。
  ——坚持以稳定为前提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努力做到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发展保稳定。
  三、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撤销专业经济部门,组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撤销专业经济部门,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调整原有的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授权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对原专业经济部门所属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原专业经济部门的工作人员划归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1.组建长春机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暂定名称)。撤销市机械工业局、电子工业局、冶金工业局。授权该公司对原三个局所属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原三个局机关人员划归该公司。
  长铃集团已经授权,不划入该公司。
  2.组建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暂定名称)。撤销市轻工业局、石油化学工业局。授权该公司对原两个局所属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原两个局机关人员划归该公司。
  保留市手工业合作联社,作为集体所有制联合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能。该联社由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代管,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3.组建长春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暂定名称)。撤销市商业委员会、市物资总会。授权核公司对原两个部门所属企业以及市蔬菜副食局所属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市商业委员会、市物资总会的全部人员和市蔬菜副食局的部分人员划归该公司。
  撤销市商业党工委原归其管理的党的组织,除明确由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管理外,其它由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管理。
  4.撤销市煤炭工业局。授权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市煤炭工业局所属的市羊草沟煤矿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原该局所属的其它企业暂由市经贸委代管。市煤炭工业局的机关人员划归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公司改为市直属企业,不再隶属于市房地产管理局。保留长春东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牌子挂在该公司。
  5.撤销市纺织总会。授权长春银龙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对原该总会所属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该总会机关人员划归银龙纺织集团有限化司。将该公司改为市直属企业。
  6.撤销市建材公司。授权长春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原市建材公司所属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原市建材公司机关人员划归该公司。
  7.撤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所属的长春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原对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职能即行撤销。
  原各专业经济部门所属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国有股权改由各相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持有。
  原各专业经济部门所属国有企业的集体资产和集体企业,暂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代管,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原专业经济部门使用的行政、事业编制和工勤事业编制,除了蔬菜副食局保留的以外,其余全部收回。
  (二)界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职责任务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调整加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市国资委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经济工作的负责人、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政府聘请的专家组成,市国资委成员均为兼职。市国资委是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特定的组织形式,不是政府机关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政府序列。市国资委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下设秘书处作为服务机构。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由市国资委授权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实现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既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又是授权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集团公司要形成以产权为连接纽带规范的多法人联合体。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按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被投资企业按规定接受市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劳动社保、人事、监察等综合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要完成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党的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均设立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隶属市委,负责领导被投资企业、代管企业和事业单位党的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市经贸党工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规定设置。长春建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的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市城建党工委。
  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执行。领导班子正职人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报市委同意后,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其它领导职务人选分别由市经贸党工委和市城建党工委提出,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任免按有关规定和章程办理。
  原专业经济部门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分别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按《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管理。
  (四)建立行业管理机构
  成立长春市机电冶金、轻化纺、煤炭建材、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设在经贸委,不定级别,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领导干部。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行业规划,实施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调整,具体职责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分解和转移原专业经济部门相关职能
  原专业经济部门行使的一般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经济调节监督部门;可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市蔬菜副食局保留蔬菜生产流通管理职能,将原行业管理职能划归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蔬菜副食局暂与市肉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市蔬菜副食局暂保留行政编制10名,处级干部职数3名,工勤编制2名,其余人员进入长春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肉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编制暂不变。
  原市商委行使的市场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划归市计委,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原市商委市场规划管理处的1名处级干部职数、4名行政编制及现有人员整建制划归市计委。
  (六)改革调整事业单位
  对专业经济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区分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改革和调整。
  一是专业经济部门所属的普通中专,划归市教委管理。
  二是专业经济部门所属的科研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划归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管理。
  三是撤销原专业经济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不再保事业单位性质。
  四是将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职能相近的原则划归政府有关部门。
  五是撤销没有开展工作和工作任务长期不饱合的单位。
  四、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
  原专业经济部门的工作人员长期从事经济运行和行业管理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是宝贵的财富。制定相应政策,做好这部分人员的定岗分流工作,鼓励他们积极投入改革中去,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是保证我市专业经济部门改革顺利进行的关键。定岗分流工作按照工作需要、竞争上岗、综合考评、择优任用的原则进行。做到加强企业、优化结构、人尽其才、平稳过渡。
  市管干部的定岗分流工作由市委统一安排。原专业经济部门机关处以下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定岗位分流工作主要由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
  五、加强对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领导
  专业经济部门的体制改革是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配套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实际动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协调行动,严肃纪律,确保稳定,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改革任务。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工作的衔接,保证正常的经济运行。要严肃改革纪律,不得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不得随意转移、处置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钱物。要使各项工作尽快按照新的体制和机制运转,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原专业经济部门清查交接、人员到位工作要在本决定下发后15天内完成。
  附录十一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街道办事处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
  长发〔1999〕15号
  (1999年10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基层政权建设,强化街道办事处管理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管理和“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街道办事处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长期以来在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区街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用。但是,街道办事处的体制框架基本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管理幅度等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必须下决心进行改革。这是转变街道办事处职能,推进政企、政事分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理顺市区街关系,加强城市科学管理,全面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和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迫切需要;是从根本上解决现有街道办事处规模不一、经济强弱不同,人员过多,职责不清,责权脱节,以及由此造成的重直接经营轻城市管理、重创收指标轻社区服务等问题的现实选择;也是完善公务员制度,提高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长远大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街道办事处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搞好这一改革。
  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街道办事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合理调整街道设置,转变办事处职能,提高领导班子素质,精简内设机构,充实加强办事处干部队伍,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管理城市、建设社区、服务群众、稳定社会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街道办事处体制改革,要本着“转变职能、政企分开、调整规模、规范编制、精简高效、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要适应“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遵循城市建设管理的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按照“以强带弱、优势互补、地缘相连、整体划转”的要求,调整街道办事处的规模数量。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级负责、稳步实施,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城市管理要求的街道新体制。
  三、改革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体制
  (一)科学界定街道办事处职能。街道办事处作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和实施“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的需要,切实转变职能,主要职能要转到社区建设、社会事务管理和城市管理上来。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办事处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不再直接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街道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里兼职,街道财政不再为企业提供经济担保,街道不得直接办市场、坚决取缔马路市场。街道办事处受区人民政府的领导,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履行如下职能:
  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依据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辖区内的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方明建设、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等行使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职能;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设在辖区内的派驻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奖惩有建议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合理确定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根据省市有关规定,适应街道职能转变,办事处内设机构为“一室四科”,即党政综合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财政经济指导科、文教卫生科(计划生育科)、城市管理科。各科室具体职责如下:
  1.党政综合办公室
  负责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群众团体、人民武装、人事监察、机关内部事务管理等工作。
  2.社会事务管理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负责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民政事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教育、司法监察、劳动就业等项工作,指导居委会工作。
  3.财政经济指导科
  负责编制预算计划、机关财务管理、城建财务管理和各种管理费的收缴、财税督查管理、指导经济发展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等工作。
  4.文教卫生科(计划生育科)
  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科普活动与青少年教育;负责初级卫生保健、人口计划管理与计划生育工作。
  5.城市管理科
  负责辖区内社区建设、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美化、道路维护保洁、占道费和卫生费收缴使用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小区物业管理。
  (三)重新核定办事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全市各区街道办事处行政编制总数保持不变。各区在行政编制总数内,自行确定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编制数;取消街道办事处自定编制,自定编制人员分流工作由各区自行负责,逐步消化,在三年内完成;根据街道办事处职能和工作需要,市里统一为街道办事处核定380名事业编制,以50个街道办事处为基数平均分配,各区、街不得另行增加。事业编制要保证有一半用于城市管理。事业编制人员的录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原则上应全部实行聘用制,以形成能进能出,贤者进,庸者出的用人机制。这次市里为街道办事处核定的事业编制人员经费全部由市里承担,市财政和市建委各负担一半,从明年起要正式列入市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干部职数原则上为5名,即书记1名、副书记1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街道规模调整后,各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能力特点,在全区范围内统筹考虑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的安排使用,特别要注重配强党政一把手,原则上党政一把手都要实行交流任职。这次合并的办事处,经市编办同意,可适当增加领导职数。对确因领导职数有而不能任现职的,可保留原级别待遇,转为非领导职务。
  街道办事处内设科、室,领导干部可按1科(室)1职配备,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兼任。
  四、调整部分街道办事处设置规模
  按照形势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街道设置规模,解决部分街道幅员面积过小的问题,拓展街道经济与社会发展空间;解决部分街道管辖人口过少的问题,使街道管理幅度趋于合理;解决部分街道经济实力薄弱的问题,通过合并增强街道发展的后劲。将5个城区现有的50个街道办事处合并调整为38个,减少24%。
  街道办事处调整的要求是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整建制划转,划转工作要按照先交接、再清理、后处理的办法进行。
  根据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要,新设永兴街道办事处,其人员编制暂由开发区所辖两镇内部调剂解决。组建该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待省批准后实施。
  在街道规模调整后,市公安局要按照一街一所的原则,对现有派出所的分布做相应调整。
  结合街道办事处设置规模的调整,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基层党的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街道办事处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这次街道办事处体制改革,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一)统筹安排,做好准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直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统筹安排。各区要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使改革和调整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街道办事处体制改革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广,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建工作班子,搞好思想动员,周密制定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抓好工作落实。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人员定岗分流。人员定岗分流是这次改革的难点,必须下大功夫抓好。各城区、街道办事处,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由领导职务转为非领导职务和离职、转岗、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就地化解矛盾,保持大局稳定,确保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四)注意把握政策,加强街道资产、财务管理。街道办事处体制改革,涉及人、财、物诸多方面,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凡调整合并的街道,其办事处财物、债权、债务等一并划转到新组建的街道办事处,依法妥善处理;凡实行调整合并的街道,在改革期间,必须暂时冻结所有资产,并按照法律程序,依法监督清理资产与财务账目,并由原办事处封存,待新的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组成后办理交接。改革期间,一切必要的财务开支均要报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处理,防止造成损失。
  (五)严肃纪律,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在街道办事处体制改革中,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严肃纪律,做到令行禁止。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禁止借体制改革之机,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财;要严肃保密纪律,加强公文、资料和印章等项管理。各区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上述问题,要从严处理,决不姑息,以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此件发至街道)
  附录十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办发〔1999〕6号
  (1999年2月26日)
  为了做好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决定》(长发〔1999〕3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组建
  (一)主要职责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投资主体,落实资产营运责任,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形成国有资产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新机制。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决议并对其报告工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确保安全和保值增值责任,按照与市国资委签定的资产经营责任书,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收益和其它经营指标。
  2.负责研究制定公司长远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提交市国资委审批。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一般项目投资方案。
  3.负责制定公司增减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4.负责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负责全资企业的资产清查、界定产权、核实资本金工作,组织产权登记,按规定报送资产统计报表。
  6.决定全资企业的领导体制委派和更换董事、监事,对其控股、参股子公司委派出资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力。
  7.与全资企业法人代表签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考核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效益指标,对资产负债和损益实施监督,按责任书对投资企业的委派人员进行奖惩,决定其报酬。
  8.决定或批准全资企业增减资本金、兼并、分立、破产、转让等产权变动。
  9.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改革,运用资产重组盘活存量、吸引增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调整所有制结构、资本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
  10.审议批准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及财务预算、决算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11.收取被投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
  12.维护投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
  13.指导全资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开拓国内外市场,抵制非法的行政干预和摊派,对企业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二)党组织职责和领导班子职数配备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党组织的职责按照《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独资公司和国家控股公司党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长办发〔1998〕28号)执行。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领导班子原则上由7—9人组成,一般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党委书记1人,专职党委副书记1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4人;纪委书记、监事会召集人1人;工会主席1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可以适当交叉兼职。
  (三)经费和财务管理
  1.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定员数量重新核定。前两年按100%核定,第三年按50%核定,从第四年起财政不再拨款。从第三年起,由市财政部门按年核定经费数额,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经费在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向代管集体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集体企业的管理费收取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不得向被投资企业收取管理费。
  2.原各专业经济部门已离退休人员和本次改革中办理退休、提前离岗、提前退休人员的经费由财政列支,人员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以后再退休人员的经费和管理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
  3.对这次改革调整的原由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办法。这些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自收自支。前三年经费继续由市财政拨付,从第四年开始,市财政停止拨款。这次改革调整的事业单位其财务关系分别由划归单位或部门管理。
  4.各改制单位的公费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省、市公费医疗改革的有关规定,纳入相应的资金渠道。
  5.重新组建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原则上利用现有办公条件适当调整予以解决,财政不再追加新的支出。
  6.各改制单位要按照一个法人单位只设一个财务主体的原则,建立新帐,进行会计核算。
  7.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要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财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控股、参股企业的财务管理,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并单独列帐,专户储存。要加强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月收集汇总所属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的财务报告(月、季、年报)和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做好有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财务资料的登记建帐工作,及时报送财政、税务、经贸、金融、统计等部门。
  (四)定岗分流
  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定岗分流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人员划转和接收
  原专业经济部门机关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分别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整体接收,此项工作与划转交接工作一并进行。
  市蔬菜副食局到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人员由市蔬菜副食局自行确定。
  2.人员定岗
  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定岗工作由其自行负责。
  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提出定员数量,报市编委审定,市财政局按定员数量核拨经费。
  到手工联社的人员由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选定。
  到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和手工联社的人员,享受分流到企业的相关政策,但不发给补助。
  3.人员分流
  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组建程序
  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具体组建工作在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领导班子负责,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核定国有资本。核实确认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对集体企业要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确认国有资本数额及占集体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明确产权关系。
  2.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按有关要求,制定上报章程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批准。
  3.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4.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下发有关授权文件,签定责任书。
  二、关于市行业管理机构的组建
  市行业管理机构的组建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分离原专业经济部门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精干高效的行业管理机构,保持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对口联系,承担起全社会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促进政企分开和企业的改革发展,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业管理体制。
  (一)主要职责
  市行业管理机构在市经贸委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有关行业的投资方向、生产经营方向,引导行业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挥市场导向作用。
  2.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搞好规划执行中的跟踪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
  3.收集、整理、发布行业统计资料和有关信息,综合分析有关行业生产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
  4.调查研究有关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行业技术进步规划,协同组织行业新技术和新装备及科研成果推广运用。
  5.负责有关行业的生产许可证发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监督检查。
  6.负责与国家、省有关行业管理机构的对口联系工作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7.指导行业协会的工作。
  8.负责指导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配备和人员指标分配
  四个行业管理办公室配备行政编制34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核定领导干部职数10名。
  原专业经济部门进入行业管理机构的人员指标分配如下:机械局6名、轻工局4名、电子局3名、冶金局2名、煤炭局3名、石化局3名、商委4名、蔬菜副食局1名、纺织总会3名、物资总会2名、建材公司3名。
  (三)组建程序
  市行业管理机构的组建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1.职能交接
  由市经贸委与原各专业经济部门进行职能交接。此项工作与原专业经济部门其他交接工作同时进行。
  2.人员选配
  处级及以下人员的选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经贸委负责,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提出拟选配人员的标准条件;
  (2)人员从原专业经济部门机关在编人员中选配;
  (3)人员编制一次性配齐;
  (4)正副处级干部原则上由同级职务人员中产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三、关于事业单位的改革调整
  专业经济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做如下改革调整:
  1.市机械工业学校、市轻工业学校、市经济贸易学校、市工业美术学校整建制划归市教委。
  2.市轻工业研究所、市石油化学工业研究所、市石油化工技校、市一轻局技校、轻工业部大型衡器检测中心整建制划归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市机械工业研究所、市照明工程研究所、市光学仪表技校、市机械工业信息中心整建制划归长春机电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市纺织工业技术研究所、市煤炭职业技校整建制划归长春星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物资职工技校、市物资信息中心、市现代营销杂志社、市商业技工学校整建制划归长春商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3.市商业网点整建制划归市计委。
  4.撤销原市一商局集体商业管理处、市二商局集体商业管理处、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市电子产品开发检测中心。
  5.撤销市机械局、冶金局、石化局、煤炭局、电了局和原市纺织局、仪表局、汽车局、一轻局、二轻局、物资局、建材局等劳动服务公司,具备条件的组建经济实体,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6.市建材职业技术学校划归市直属机关业余大学,并更名为市直属机关业余大学附属职业学校。
  7.原市石油化学工业局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试点办公室及承担的对长春橡胶厂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轻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并更名为长春轻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试点办公室。
  保留的事业单位,其单位性质、级别待遇、编制数量暂维持现状不变,待下一步国家部署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时一并进行。
  撤销事业单位的财产清查、人员安排等善后处理工作,由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
  事业单位的清查交接工作与专业经济部门的其他清查、交接工作同时进行。
  四、关于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对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中的清查交接、人员到位工作,要加强领导、统一安排、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确保质量、按期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成员单位有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编办、市政府办公厅、市体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局、市监察局等部门。
  (二)明确职责分工
  1.改革清查交接阶段各专业经济部门的稳定工作,主要由原各专业经济部门负责;交接后的稳定工作,由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负责。在清查交接期间,各专业经济部门既要有人负责改革工作,又要有人负责日常生产运行。原各专业经济部门和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搞好业务衔接,不能因为改革影响正常的经济运行。
  2.原专业经济部门的班子成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组织清查和交接工作,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期间职工队伍思想稳定。各项清查交接工作主要由原各专业经济部门负责,原各专业经济部门机关工作人员在清查交接工作完成后才能到新岗位工作。
  3.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清查交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完成和搞好工作衔接。
  (三)严肃改革纪律
  在专业经济部门体制改革期间,不得突击提拔或随意调整有关干部,不得随意转移、处置有关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钱物。各专业经济部门的全体干部、职工要从改革大局出发,坚守岗位,强化纪律,服从组织安排。对拒不服从分流安排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辞退。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一九九九年二月
  附录十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体制改革的决定
  长府发〔199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进行体制改革。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驻外办事处实际,我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体制改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精简的原则
  驻外办事处的改革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对驻外办事处的布局、规模、职能加以调整,收缩撤并,转换机制,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压缩财政支出,减轻财政负担。
  (二)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在坚持精简的前提下,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驻外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各驻外办事处所在城市的地位作用、地理位置、与我市经济的关联程度、各驻外办事处职责作用、实际发挥程度等因素,提出改革意见,采取不同的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
  (三)积极稳妥的原则
  要坚持改革方向,把握有利时机,积极推进改革进程。同时又要充分考虑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归属等改革中难点问题,妥善处置,稳步推进。
  二、关于机构的调整
  遵循以上改革的基本原则,对驻外办事处的机构做如下调整:
  (一)保留的驻外办事处
  保留驻北京办事处、驻广州办事处、驻大连办事处,仍为正局级建制,由市政府办公厅代管。保留的驻外办事处,其主要职能原则上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1996〕5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保留的驻外办事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要紧紧围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这个中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政务联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信息传递质量,完善接待服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机构调整后,驻北京办事处设3个内部机构,驻广州办事处、驻大连办事处均设2个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办公室、经协信息处,驻北京办事处另设接待处。内设机构的职责任务,由各驻外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解。机关党组织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设置。
  (二)撤销的驻外办事处
  撤销驻上海办事处、驻深圳办事处、驻海南办事处、驻珠海办事处、驻厦门办事处。
  撤销的驻外办事处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驻上海办事处、驻厦门办事处划归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驻深圳办事处划归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驻海南办事处、驻珠海办事处划归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
  为了保持与驻地政务联系工作的连续性,开发区对接收的驻外办事处可暂时挂政府办事处的牌子,在原办事处驻地按照政府授权委托事宜代表市政府从事政务活动,但不得以政府驻外办事处的名义参与任何经济活动。
  三、关于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配备
  撤销的驻外办事处行政、事业编制、领导干部职数全部收回;保留的驻外办事处人员编制和领导干部职数重新核定如下:
  驻北京办事处行政编制15名,事业编制10名,单位领导干部职数3名,中层领导干部职数4名;
  驻广州办事处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5名,单位领导干部职数2名,中层领导干部职数2名;
  驻大连办事处编制5名,事业编制7名,单位领导干部职数2名,中层领导干部职数2名。
  保留的驻外办事处事业编制人员经费渠道不变。
  四、关于人员的分流安置
  为了稳妥地进行驻外办事处的改革,在人员分流安置上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一)保留的驻外办事处在编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由各驻外办事处自行负责。
  (二)撤销的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全部随驻外办事处整体划转,由相关开发区整体接收并负责安排和管理。撤销的驻外办事处的市管干部要坚守岗位,搞好交接,在此基础上,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各接收单位意见,认真考核,妥善安排。原驻外办事处人员如不同意到新接收单位工作,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联系接收单位调出;超过3个月未调出并不服从接收单位安排的,视为自动辞职。
  撤销的驻外办事处原使用行政编制的人员,人员经费暂由市财政核拨,前两年按100%核定,第三年按50%核定,从第四年起财政不再核拨。
  (三)各驻外办事处现有使用行政编制人员及96年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前使用机关自定编制现使用机关事业编制的人员,统一执行我市《关于促进机关人员分流的意见》中的相关政策,提前离岗退休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原已离退休人员经费仍由市财政核拨。
  五、关于资产、债权债务及企事业单位的处理
  保留的驻外办事处,要做好与所兴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不再承担经济上的连带责任,明确产权关系。今后驻外办事处不再兴办经济实体。
  撤销驻外办事处的资产无偿划转给接收单位,债权债务也一并划转。
  撤销驻外办事处的所属企业一并划归各接收单位。
  撤销驻外办事处的所属事业单位也相应撤销,其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一并由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具备条件的可以组建为企业。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驻外办事处的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稳步实施。
  驻外办事处的体制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由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具体领导工作。具体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组织、纪检、编办、人事、财政、审计、国有资产、各驻外办事处,各相关接收单位参加。
  要严肃改革纪律。在改革实施期间,各驻外办事处人、财、物冻结,不得突击花钱、转移资产、私分钱物。驻外办事处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负起责任,工作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驻外办事处的体制改革按以下步骤实施:首先,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其次,进行资产、债权债务、人员交接;第三,由接收单位对资产、债权债务、企事业单位等进行清查、复核、审计;第四,交接任务完成后办理人员分流的相关手续。
  驻外办事处的实施工作在15日内完成。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
  附录十四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199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增强科技实力,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我市在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属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在国内、省内急需空白项目的人才;在紧缺专业领域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经审核认定的其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企业和科研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双向选择、学用一致、人尽其才和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推荐、自荐和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调入、定期聘用或兼职服务。高层次人才可以到企业担任高层管理和技术职务或任顾问、咨询专家,也可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承包合作研究开发以及成果转让。高层次人才可自办、合办企业,也可以发明专利和技术为股本到企业投资入股。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由引进单位呈报,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测评,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市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的,均予以承认,并可按相应的任职资格直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对其中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可以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等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调入的外省、市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迁入本市,并免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原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配偶原为干部的由市人事局负责安置,原为工人的由市劳动局负责安置;其子女入托或上学由教育部门安排到就近的幼儿园或学校。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工作期间,享受有突出贡献专家医疗保健待遇,建立医疗保健卡制度,定期安排体检和疗养。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原工作单位不同意调出造成辞职、辞退的,承认其原有身份和社会保险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并可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建立人事档案。
  第十四条 引进出国留学的高层次人才,出国前的工龄和出国学习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并计为社会保险交费年限。
  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属于国内空白或者我市急需的科研项目、课题和高新技术,可按有关规定优先立项并申请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定居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安家补助费。
  第十七条 调入市属国有企业、科研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一次性享受由市政府给予的5至1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对为长春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重奖。
  (一)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200万元到400万元或农业项100万元至2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额度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二)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401万元到600万元或农业项201万元至4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8%额度和国产普通型捷达轿车1辆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三)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601万元到800万元或农业项401万元至600万元的,由单位给予从税后利润中提取8%额度和国产豪华型捷达王轿车1辆的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四)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工业项目801万元以上或农业项目601万元以上的,除按本条第(三)项奖励外,由市政府授予长春市功勋市民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十五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长办发[2001]3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1月23日
  关于加快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的意见
  人才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宝贵的资源。当今和未来国际国内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五次会议关于实施人才战略的精神,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现就加快实施我市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的重要性、紧迫性
  1.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是加快推进“科教兴国”、“科教兴市”战略的需要。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制定和实施人才战略,加快培养和吸引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类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在提出今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的同时,从适应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出发,明确提出要大力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战略,为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必须站在“科教兴国”、“科教兴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作为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的根本性措施来抓。
  2.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是国际国内激烈竞争的需要。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的时代主题,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经济时代正在到来,国际国内范围的人才竞争日趋激烈,高层次及短缺人才成为人才竞争的焦点。我市现有的和急需的高层次及短缺人才在当前国际国内范围均属紧缺人才。我市要跟上时代发展步伐,缩短与国际国内较发达城市的发展差距,实现跨越式发展,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率先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加紧培养、吸引、留住和造就一支宏大的高层次和短缺人才队伍。
  3.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和“十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任务的确定,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即将步入速度、质量、效益并重的新阶段,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建设汽车工业、农产品加工、科教文化三大基地需要相适应的高层次及短缺人才匮乏,直接影响到我市支柱产业、重点项目的发展和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快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为实现“十五”规划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4.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省委七届五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五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十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目标和建设汽车工业、农产品加工、科教文化三大基地的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政府推动为动力,以企业开发为主体,深化制度改革,优化人才环境,强化机制建设,加大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高层次和短缺人才群体,建立有利于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培养、稳定、引进、使用和脱颖而出的良性机制。
  5.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的目标是:到2005年,我市高层次和短缺人才总量达到15万人,占全市人才总量的22%,比“九五”末期提高7个百分点。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总量达到5万人,占人才总量7.4%,比“九五”末期增加43%。经营管理、资本运作、金融证券、企业策划、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及软件、汽车及配件、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建筑设计、农副产品加工、新材料和高级实用技能人才等短缺专业人才达到10万人,比“九五”末期增加1.5倍。实施“1122”工程,集聚1000名左右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100名左右汽车及其配件、农产品加工、光电子信息和生物医药领域的拔尖人才,引进20000名我市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掌握联系的科技骨干重点人才达到2000名左右,形成核心带动、骨干推动、整体连动的高层次和短缺人才梯次结构。
  三、建立健全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培养制度,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6、建立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定向培养制度。要由市里出资,根据经济建设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人才需求,有计划地委托相应大学和科研机构为我市定向培养硕士和博士以及其他短缺人才。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委托大学和科研机构定向培养硕士生、博士生,市里为其提供50%的培养启动金,专款专用。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脱产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7.实施素质提高工程。要围绕我市支柱产业、主导行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需要,由市里统一组织联系,每年定期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选送若干名中高级青年人才进入国内知名大学培训或进入重点企业锻炼提高,形成制度。要根据经济建设对紧缺人才的需求,利用各种教育培训基地定期举办中青年人才提高班,促其提高素质。
  8、实施拔尖人才资助工程。要把项目资助和人才资助结合起来,结合实施科技发展计划,每年选拔一批拥有新技术、新创意的回国留学人员,博士、硕士毕业生,在校生或其他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在注册资本金、先进技术引进、专利申请和维持等方面进行资金资助,加快培养有知名度并起骨干作用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9.大力培养高级实用技能人才。要高度重视开发高级技能人才,使高层次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实现优化组合,加快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加快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抓好一批重点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根据需要培养高级实用技能人才。要制定高级实用技能人才培养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技能培训、考核与竞赛,促进形成一支高级实用技能人才队伍。
  四、健全完善高层次和短缺人才选拔激励制度与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10.选拔储备2000名科技骨干人才。要在全市支柱产业、主导行业和重点项目领域选拔储备2000名科技骨干,由市政府重点掌握,实行政策倾斜,重点开发,纳入各级各类专家和拔尖人才后备人选。
  11.培育、壮大专家队伍。要继续抓好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和市政府特殊贡献津贴、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市级专家、市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六个层次的人才选拔工作,积极开展主导行业拔尖人才选拔激励工作,提高选拔质量,发挥激励作用,进一步壮大我市专家队伍。
  12.改革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评聘制度。要改革评聘制度、评审条件和指标调控办法,打破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技术等级资格的年限、级别及学历等限制,对优秀人才可以破格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资格,不断壮大高层次和短缺人才队伍规模。
  五、拓宽引进人才的渠道与途径,不断壮大高层次和短缺人才队伍规模
  13.积极引进高层次和短缺人才。要在认真落实已有的引进人才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引进人才政策和措施、办法的研究,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大力引进我市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及各类专业的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积极引进我市短缺的经济管理、企业策划、资本运作、营销、金融证券、会计、农村经纪人等经济类人才和光电子、微电子、计算机软件及信息服务、现代医药等高新技术人才。
  六、完善人才激励与使用制度,稳定留住高层次和短缺人才
  14.建立重点人才信息库和联系制度。要分层分级分专业分类别建立包括高级实用技能人才在内的重点骨干人才信息库,畅通联系渠道,及时掌握了解重点人才情况,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努力做到用感情留人。
  15.提高现有人才待遇。积极推动知识、智力、技术成果因素参与收益分配和占有股份,上不封顶,允许职务发明与专利在一定条件下以发明人名义参股或进行转化。对特殊行业和专业的人才实行特殊津贴。
  16.放开人才兼职政策。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保守商业技术秘密、不影响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兼职服务,实行兼职兼薪,其兼职收入为合法收入。
  17.创新人才使用制度与机制。破除人才使用中的论资排辈现象,对优秀人才可以破格使用,提职晋薪,提拔到关键岗位担任技术骨干并给予相应待遇。要打破资历学历限制,建立重能力、重水平、重业绩的用人导向。
  18.制定优秀人才激励办法。要对全市涉及人才奖励的政策、项目进行梳理,制定实施《长春市优秀人才奖励办法》,把有突出贡献的高级实用技能人才纳入人才奖励范围,规范奖励名称,理顺奖励层次,明确奖励级别与待遇,提高奖励质量,建立激励机制。
  19.进一步发挥驻长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人才优势作用。要建立顾问制度和决策咨询制度,在驻长院校、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骨干中聘请相关人员组建智囊团或顾问班子,对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重大决策进行咨询论证,聘为顾问的人员每月为其发放顾问补贴。鼓励引导我市企、事业单位以多种方式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鼓励引导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兼职服务和智力成果转化。
  七、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高层次和短缺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20.强化人才市场猎头功能。要利用人才市场信息灵敏的优势,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和企业需求,面向国内外积极开展人才猎头服务,为我市引进高层次短缺人才。
  21.进一步启动发展企业经营者市场。要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下,积极探索组织推荐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选拔企业经营者的有效途径,加强企业经营者市场建设,运用市场机制为我市遴选输送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八、切实发挥企业在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中的主体主导作用
  22.提高用人主体的人才意识和人才观念。要加强教育引导,在干部教育工作中纳入人才战略内容,引导提高企事业单位决策层、管理层的人才意识和人才观念,推动企业重视人才、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把企事业单位推向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主战场,突出企业在人才开发中的主体主导作用。
  23.鼓励引导企业自主开发高层次和短缺人才。企业要根据发展需要设立人才基金,专项用于高层次和短缺人才的培养、引进、奖励等工作。企业从外地引进我市需要的高层次及短缺人才遇到困难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企业进行沟通协调并解决。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步伐,放开放活企业人事制度和分配政策,积极推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聘请高层次人才兼职服务和吸收引进智力成果。
  24.对开发高层次及短缺人才成效明显的企业及责任人给予政策激励和物质奖励。引进、培养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或学科带头人贡献突出的或本科以上人才占单位职工30%以上的企业,对其主要领导给予同引进人才相等的政策待遇和适当的物质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向我市单位推荐引进高层次和短缺人才成功的人才市场或其它人才中介机构或个人,允许其向引进人才的单位收取不低于引进人才3个月工资的报酬。
  九、加大投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5.建立“人才基金”。要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推动作用,由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人才引进、奖励和培养工作。并视财力增长情况,实现人才基金的适度增加。同时,要吸引企业、个人投资人才基金和社会捐助,不断壮大人才基金规模。
  26.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按照有利于留住、培养、引进人才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发挥作用的要求,为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在我市创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创业环境、法制环境、服务环境和人文环境。尤其要进一步发挥我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集中的优势,大力发展科教文化事业。要以电影节、教育展、农博会等大型活动为载体,加强文化场所与设施建设,加快发展有长春特色的城市文化和精神文明。要按照建立科教文基地的要求,积极发展文化产业,进一步浓郁文化氛围,增强我市对高层次人才的凝聚力、吸引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尊重知识、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领导,形成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机制
  27.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意识和“第一把手抓第一资源”观念,真正把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作为加快事业发展的战略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创造性地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28.建立健全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机制,形成整体合力。要进一步加强对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的领导力度,建立协调机制,由市实施人才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人才开发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统一组织指挥与调度。同时发挥市级组织、人事、科技、教育、经济等部门的职能优势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党委、政府在人才战略中的作用,建立上下融通、分级负责、协调有序的人才战略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
  长春市人事局
  长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教育委员会
  长春市企业党工委
  长春市劳动局
  2001年1月23日
  附录十六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长春市“十五”人才发展规划和长春市“十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制定的《长春市“十五”人才发展规划》和《长春市“十五”专业技术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十五”人才发展规划
  “十五”期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市加快发展、向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实施人才战略,建设一支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于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人才战略的各项任务,根据《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人才发展的现实基础、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现实基础
  “九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人才资源开发坚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为经济建设服务这个中心,积极推进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探索搞活人才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的作用,为实施人才战略和加快人才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人才资源总量持续增长。“九五”期间,我市人才资源年均增长率为6%,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才资源发展最快的时期。到“九五”末期,我市市域人才总量为46.9万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6.79%。其中,中直驻长单位14.7万人,占31.3%,省直驻长单位9.2万人,占19.6%,市及县(市)区、乡镇单位18.6万人,占39.7%,非国有单位4.4万人,占9.4%。第一产业1.6万人,占3.4%,第二产业10.8万人,占23.1%,第三产业34.5万人,占73.5%。高级3.5万人,占7.5%,中级13.5万人,占28.8%,初级及无职称人员29.9万人,占63.7%。
  ——高层次人才队伍初具规模。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选拔和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名人工程”,积极开展评选市级专家、市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等活动,高层次人才队伍规模不断壮大,初步形成了高层次人才群体。“九五”末期,全市有两院院士20人,博士生导师455人,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288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7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科学、技术管理专家8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3人,省管优秀专家130人,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140人,市政府特殊津贴165人,市优秀青年大学毕业生170人,中青年科技干部梯队人才近千人。
  ——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加大了人才市场培育力度,各级各类人才市场共同发展。“九五”末期,我市有政府主办的省、市、县(市)人才市场6家,市人才市场分市场9个,社会力量兴办人才中介组织近300家。在各级各类人才服务机构中,市人才市场的龙头与核心作用明显增强,市场功能渐趋完善,成为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主渠道。
  ——人才资源开发领域不断拓展。适应人事工作“两个调整”和“三个突破”的要求,先后制定实施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政策,将人才资源开发对象由国家干部拓展到各类人才,将开发领域由国有单位延伸到非国有单位和农村,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建设的结合更加紧密。
  (二)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需要,在人才资源开发中仍存在总量不足、每万人口人才拥有量比较低,结构不尽合理、高层次和经济建设急需人才少,机制不健全、人才发展的制度不够完善,环境不够优化、“尊重知识、鼓励创业”的氛围不浓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还面临着新的挑战:
  ——国际国内的人才竞争更加激烈。进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知识经济的特点不断凸规,国际国内的人才竞争日趋激烈,人才竞争特别是对高层次人才的争夺渗透到经济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国际国内的各个城市与区域,直接对我市人才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
  ——加入世贸组织加剧了人才短缺态势。迈向新千年,加入WTO必将使我市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的融合。在激烈的人才争夺中,我市熟悉世贸组织规则、能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外语、经济、法律、财会、经营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的短缺状况将进一步加剧,直接关系到我市迎接加入WTO挑战的能力。
  ——经济结构调整凸现了人才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实现新跨越,发展是主题,结构调整是主线。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与传统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人才队伍结构调整呈现滞后趋势又必须优先发展,人才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一体化趋势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进入完善提高阶段。推动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迫切需要人才资源进行总量扩张、素质提升和机制转换,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扫除影响人才积极性的体制障碍。
  二、人才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
  “十五”人才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省委七届五次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依法治市”、“科教兴市”、“开放带动”、“县域突破”、“可持续发展”五大战略和发展汽车、农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三大支柱产业以及建设汽车工业、农产品深加工、科教文化三大基地目标,坚持人才资源开发为经济建设服务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人才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优化人才环境重点,以建立运行机制为保障,提高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大力实施高层次和短缺人才开发战略,着力构汽车及其零部件、食品、光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四大人才群体,大胆探索,扎实工作,为实现我市“十五”规划目标和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1.人才资源发展目标及任务。根据《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经济发展速度和目标任务,“十五”期间我市人才资源年均增长率为8%。到2005年市域人才资源总量达到68万人,比“九五”末期净增21.1万人,每万人口拥有人才数由679人提高到973人。同时,适应到2005年我市三次产业比重调整为13:42:45的需要,我市人才资源三次产业分布结构为5.4:35:59.6。
  2.高层次和短缺人才目标及任务。高层次及支柱产业、主导行业和重点项目领域专业人才总量达到15万人,占全市人才总量的22%。其中,具有高学历和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总量达到5万人,占人才总量7.4%,比1999年增加43%。经营管理、资本运作、金融证券、企业策划、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及软件、汽车及配件、生物医药、食品、化工电子、新材料等短缺专业人才达到10万人,比”九五”末期增加1.5倍。围绕实施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配套、基础设施、市场建设、公益设施、生态环境等“十五”期间的重点项目和发展生物制药、光电子产业的需要,加大项目人才和生物医药、光电子人才开发力度,建设一支与重点项目和发展长春生物医药及“光谷”产业需要相适应的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3.实施“1122工程”。集聚1000名左右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100名左右汽车及其零配件、农副产品加工、光电子和生物医药领域的拔尖人才,引进20000名我市急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优秀人才,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掌握联系的科技骨干重点人才达到2000名左右,形成一支较大规模的高层次人才群体。
  4.人才市场建设目标及任务。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我市经济建设实际,要使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到2005年,形成省、市、县人才市场以及市人才市场分市场和其它人才中介组织的协调机制和网络体系;市人才市场的硬件建设和功能建设有新的提高,市场机制在人才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5.推动用人主体到位。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用人主体的人才观念和人才意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人事制度步伐,推动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开发、引进、留住人才,促进用人主体到位,提高人才资源开发的效益和质量。
  三、主要措施
  按照为“十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需要,必须把人才资源开发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和战略工程来抓,立足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与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从体制、机制、环境以及人才培养、引进、留住、使用、配置等诸多方面采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主导作用。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和宏观指导
  1.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的人才意识。要强化人才意识教育,推动各级党政及企事业单位领导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开发是发展的第一动力”观念,把人才资源开发摆到重要位置,纳入“一把手”工程。
  2.建立健全人才开发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人才开发工作的领导力度,建立协调机制,对全市人才开发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调控、统一组织指挥与调度。同时发挥市级组织、人事、科技、教育、经济等部门的职能优势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党委、政府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作用,建立上下融通、分级负责、协调有序的人才资源开发机制。
  (二)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创造人才资源开发的整体环境
  1.建立良好的政策环境。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按照有利于留住人才、有利于引进人才、有利于培养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发挥作用的要求,对涉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政策进行认真梳理,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围绕人才培养、引进、待遇、分配、使用、稳定、配置等人才资源开发的各个环节,全面系统地制定实施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开发的政策规定,为各类人才在长春创业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2.大力发展创业环境。进一步挖掘五个开发区的发展潜能,用足用活开发区的政策优势和科技优势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发挥科技创业中心和各类高科技园区的企业孵化器作用,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机构功能与运行机制,完善鼓励各类人才到我市领办、创办企业和其它经济实体的政策措施,为各类优秀人才到我市创业发展提供风险投资保障和相关条件。加强对到我市来创业人员的宏观指导和信息引导,经济、科技、信息等相关部门以及五个开发区和高科技产业园区要定期发布吸引人才创业的信息和有关政策。
  3.建立完备的法制环境。进一步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人才流动、人才引进、人才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争议,依法保护用人主体和人才的合法权益。重点修改《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制定《长春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完善与人才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加强专利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为人才到长春创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
  4.优化服务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凡涉及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稳定、人才创业、科技立项、成果鉴定、专利认定与保护的审批工作环节,都要实行限时服务、承诺服务、上门服务,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开设绿色通道。同时,建立健全监督反馈制度,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公务人员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进一步改善软环境,树立政府部门良好的服务形象。
  5.进一步营造文化环境和人文环境。进一步发挥我市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集中的优势,大力发展科教文化事业。以电影节、教育展、农博会等大型活动为载体,加强文化场所与设施建设,加快发展有长春特色的城市文化和精神文明。按照建立科教文化基地的要求,积极发展文化产业,进一步浓郁文化氛围,增强我市对各类人才的凝聚力、吸引力。
  (三)发挥企业在人才资源开发中的主体主导作用,推动用人主体到位
  1.提高用人主体的人才意识和人才观念。加强教育引导,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决策层、管理层的人才意识和人才观念,特别是推动企业重视人才、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把企业推向人才资源开发主战场,突出企业的主体主导作用。
  2.鼓励引导企业开发人才资源。引导鼓励企业设立人才基金,专项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等工作。企业从外地引进我市急需人才遇到困难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企业进行沟通协调并解决。积极推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聘请优秀人才兼职服务和吸收引进转化智力成果。
  3.对人才开发成效明显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政策激励。引进、培养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或学科带头人贡献突出的或本科以上人才占职工30%以上的企业,对其单位主要领导和对引进开发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其同引进人才相等或高于引进人才的政策待遇并适当奖励。向我市单位推荐引进高层次及短缺人才成功的人才市场或其它人才中介机构或个人,允许其向引进人才的单位收取较高的中介费。
  (四)突出重点,积极做好人才培养、选拔、使用、引进、配置工作
  1.完善人才培养制度。加强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基地与网络体系建设,拓宽办学渠道,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现有人才素质,大力培养职业技术人才和实用技能人才。建立高层次及短缺人才定向培养制度,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委托大学和科研机构定向培养硕士生、博士生。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基地和企业技术创新机构的人才孵化器作用,定期举办中青年人才提高班,加快形成一支起核心作用的科技骨干。
  2.健全人才选拔制度。在全市各行各业选拔储备一批科技骨干,由市委、市政府重点掌握、稳定、留住一批高层次及短缺骨干人才。把项目资助与人才选拔结合起来,结合启动实施新星创业计划、特快列车计划、小型巨人计划等科技项目的选拔资助工作,每年选拔一批拥有新创意、新技术的归国留学人员,博士、硕士毕业生、在校生或其他拥有高新技术成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在注册资本金和发展高科技项目上予以资助。继续抓好现有各级各类专家和拔尖人才的选拔奖励,积极开展主导行业拔尖人才的选拔激励工作。
  3.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破除人才使用中的论资排辈现象,打破年限、级别及学历限制,使具备高级职称和职业资格条件的人员都能顺利晋升获得相应资格,不断壮大高层次人才队伍。
  4.积极引进高层次及短缺人才。认真落实引进人才政策,重点引进我市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层次及短缺人才,积极引进留学人员和国内外智力。坚持招商引资与引才引智相结合,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纳入相应的招贤引智内容,一体化引进人才、资金、项目和科技成果。拓宽渠道,走出去有针对性地引进我市急需的人才。
  5.加大留住人才力度。提高人才待遇,积极推动知识、智力、技术成果因素参与收益分配和占有股份。允许职务发明与专利在一定条件下参股或以发明人名义进行转化。对特殊行业和专业的人才实行特殊津贴。放开人才兼职政策,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保守商业技术秘密、不影响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兼职服务,实行兼职兼薪。积极引导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到我市企业兼职服务和进行智力成果转化。逐步改善优秀人才的生活、工作条件。进一步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对全市涉及人才奖励的政策、项目进行梳理,规范奖励名称,理顺奖励层次,明确奖励级别与待遇,提高奖励质量。
  6.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加强对人才市场和各类人才中介组织的宏观管理,建立协调机制,实现全市各类人才服务机构的有序运转。进一步加强市人才市场的硬件建设、功能建设和机制建设,使市人才市场在各级各类人才服务机构中发挥龙头和导向作用。强化人才市场和各类人才服务机构的猎头功能,面向国内外积极开展人才猎头服务,为我市引进优秀人才。进一步发展启动企业经营者市场和开展测评服务,运用市场机制为我市企业遴选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拓宽渠道,增加投入,为人才资源开发提供物质保障
  1.拓宽人才投资渠道。坚持人才投资的市场化方向,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四元化投资体系,壮大人才投资规模。政府用于人才资源开发投资的增长率要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协调并适度超前。企业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的投资要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或企业集团或社会团体及个人到长春投资人才、智力开发事业。引导个人自主投资学习和实践锻炼,更新知识,提高素质。
  2.扩展人才投资方式。坚持以直接投资为主,间接投资为辅,鼓励引导人才投资主体以多种方式投资人才资源开发事业。既要立足于当前集聚高层次及短缺人才的需要,直接投资培养、引进、留住人才。又要着眼长远,大力发展与各类人才切身利益联系紧密及其所关注的公益事业。
  3.建立“人才基金”。要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推动作用,由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人才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人才引进、奖励、培养等工作。并视财力增长情况,实现人才基金的适度增加。同时,要吸引企业、个人投资人才基金和社会捐助,不断壮大人才基金规模。
  长春市“十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为了适应“十五”期间我市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继续教育优化人才结构,培养高层次、急需和短缺人才的功能,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长春市“十五”干部培训规划》和《长春市“十五”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和人才资源发展目标,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才结构调整的实际,立足于开发现有人才,培养高层次、急需和短缺人才,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教育,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总体目标
  (一)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培训目标
  “十五”期间,全市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比率分别达到45%、55%、65%,并以5个百分点的速度逐年递增,到“十五”末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覆盖率达到80%以上。到2005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普遍接受3次以上继续教育,达到改善人才知识结构,扩大人才规模总量的目的。
  (二)高层次、急需和短缺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十五”期间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要大力培养具有高学历和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适时培养汽车、食品、光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等主导产业所需要的急需、短缺人才。每年举办4期高级人才提高班,到2005年共举办20期,参加研修、学习人数达到800人,初步形成一个规模较大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和急需、短缺人才群体。
  (三)项目工程和重点产业人才培养目标
  配合我市重点项目和支柱产业发展,“十五”期间每年要选拔200名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重点人才强化培训班,到2005年总计培训1000人,建设一支与发展重点产业和项目工程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对策和措施
  “十五”期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在发挥原有优势的基础上,站在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高度,突破传统继续教育功能的局限,把继续教育作为调整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主要载体,创新继续教育机制,改进继续教育方式,丰富继续教育内容,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1.认真贯彻落实《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力和义务。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的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集中或分散使用。扩大继续教育受益面,使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比率逐年增加,“十五”末期达到80%以上。
  2.大力实施企业继续教育,推动企业成为继续教育的真正主体。紧密结合企业“三改一加强”的需要,把继续教育渗透到企业生产、科研、管理、销售全过程。要围绕企业科研、开发、技术进步、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开展继续教育,培养高新技术人才、技术创新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营销策划人才等,为企业发展服务。
  3.推进企校挂钩,走产、学、研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发展之路。要充分发挥我市高等院校多、科研机构多、知识密集的优势,以此为依托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联合培养人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企业举办各种类型的人才培训班,企业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人才研究中心。
  4.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学术团体、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培训机构等各种社会力量,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层管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50个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在继续教育方面的开放性、灵活性和适应性,逐步建立起培训基地网、社会办学网和远程教育网,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快捷高效的学习条件。
  5.改革更新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在内容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加入WTO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按照继续教育“六新”的要求,结合本学科、本行业实际,有针对性地设置课程内容。在方式上,搞开放式办学,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授课,采取研讨、考察、学术交流、专业深造、合作研究以及有组织、有辅导的自学等形式,开展丰富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
  6.多渠道解决继续教育经费问题。研究建立人才培养基金,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继续教育事业的支持。按照效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逐步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培训费用。企事业单位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费用应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收取参加继续教育单位的任何费用。
  7.建立继续教育保障机制。完善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制度,把继续教育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职称评定、人才流动等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三者之间要建立起畅通的需求反馈渠道,形成需求反馈机制。建立协作制度和评估制度,加强各方面的协作配合,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8.加强继续教育的宣传工作。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视、热爱、关心、支持继续教育的良好风气,促进育人、选人、用人一体化机制的建设,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9.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实施本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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