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才流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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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10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人才流动
分类号: D630.3
页数: 3
页码: 181-183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人才流动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流动人员的范围、人才流动政策等。
关键词: 人才流动 人才资源 长春市

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人才流动速度逐步加快。为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人才流动加以规范。长春市依托市才人才市场,为流动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以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目的。
  一、流动人员的范围
  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长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长人字[1995]18号)的规定,长春市纳入人事部门管理范围的流动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人才流动政策
  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是新形势下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人才流动的日益活跃,为规范人才流动的主要环节以及如何管理流动人员档案等问题,人事部先后制定了有关人才招聘、辞职、辞退、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政策规章。1990年,出台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1年,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人才发[1991]6号)和《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1992年,出台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1996年,出台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根据国家的政策,从长春市的实际出发,长春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才流动的规定,采取了许多措施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1993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社会流动人员的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为1500余人保管档案,为188人储存人事关系档案,组建了流动人员党支部。
  1995年,制定了《长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或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负责管理,尚未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由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其它部门、单位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奖惩材料;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辞)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档案的查阅、借用、转递和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寄存、接转、工龄连续计算;在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为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核定增资额,记入本人档案;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核和申报工作;协助办理流动人员的科学发明、技术专利项目申报手续;办理流动人员因私出国、出境的政审和申报工作;协助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工作;其它有关人事关系和档案管理的事宜。1996年又制定了《长春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细则》,对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长春市人事局是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长春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997年,长春市人事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在企事业单位试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为企事业单位开展了人事代理业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富余专业技术人员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流动。对流动人员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清除了困扰富余人员流动的政策壁垒。试行人事代理制度的范围和对象是: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机构和私营企业、外地驻长办事机构、其它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条件的单位。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委管单位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人事改革方案以及每年初用人计划;负责向委管单位通报国家和地方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和人才信息;负责对委管单位人员人事档案的接转和管理,包括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及按规定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调整档案工资;代理人员招聘、推荐和测评业务;代理异地人才引进,为委管单位办理接收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回国留学人员等有关手续;负责对委管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定及其出国出境的政审;代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聘用及辞职、辞退手续;代理考核培训、社会保险及其他人事业务。为使企事业单位富余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发挥作用,在人才市场专设了服务窗口。为了解决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于1997年3月成立了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人才市场代办处,开展了流动人员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1998年,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总体精神,制定了《长春市人事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把非公有制单位的流动人员纳入了人才工作体系。规定: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才享有与国有单位同等的政策待遇,可以评定职称、连续计算工龄、参加政府特贴评选、保留干部身份等,由市人才中心为非公有制单位提供相关的人才服务。1998~2001年7月,全市已有1400名大中专毕业生进入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有346名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了中、高级职称。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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