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公务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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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9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公务员管理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0
页码: 146-155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公务员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录用、公务员培训、国家公务员培训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等。
关键词: 公务员管理 干部管理 长春市

内容

为了与世界行政管理制度接轨,我国从1987年开始探索国家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开始在政府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根据全国的形势和本市的实际情况,长春市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做了积极探索,在公务员“进、
  管、出”三个环节进行规范操作,建立并不断完善了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录用
  1992年,长春市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做了充分的准备,连续举办了7期共681人参加的市直机关干部岗位培训班,宣传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知识,培训骨干。
  1994年,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开始启动,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了3期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骨干培训班,对15000名工作人员进行了公务员知识培训。会后市委组织部组织了长春市首期面试考官培训班,培训学员56名。
  1995年3月29日,市人事局在榆树市召开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现场会,省人事厅领导到会指导,市人事局局长郑文芝在会上强调全面加快“推公”工作进程。9月27日,召开全市机构改革与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动员大会。
  1996年,长春市开始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0月,全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完成了阶段性任务,市直机关实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的部门,共设置职位3300个,有2651人考核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召开了总结大会,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联合制发了《加强机构编制和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市政府机关确立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党群部门和部分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了管理。
  1996年6月29日,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市、县、乡三级公开招考国家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工作,全市64个部门计划录用544个职位,参加报考的有5727人,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核,最后录用489人。1997年,在完善考录制度的基础上,从6233名考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336人。
  1998年至2001年7月,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虽然暂停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但在个别部门人员补充中坚持了考试考核和择优录用。1998年,组织了市警察学校毕业生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有197人考试合格取得公务员资格。为公安局经警大队招考9名公务员。对1997年考试进入试用期的319名国家公务员进行了考核录用,为以前经过考试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26名仍是农村户口的人员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对机关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也坚持考试考核相统一的原则。对工商局系统人员进行了过渡为公务员的资格审查,组织了过度为公务员的考试。对公安局“推公”过渡做了严密细致的工作,审查档案6800份,对各种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按照政策进行了梳理,基本完成了向国家公务员审核过度工作。
  1999年,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在个别部门补充人员和“推公”工作中坚持了考试考核和择优录用。有272名市警察学校应届毕业生通过考试取得公务员资格。组织了全市企事业公安机构转制录用人民警察考试。为符合条件的745名基层工商管理人员办理了公务员过渡手续。对市公安局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物价检查所共6080人办理了“推公”过渡手续。
  2000年,组织了市警察学校应届毕业生的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全市乡镇聘用制干部转录用制干部考试和全市检法系统聘用制干部转录用干部考试工作,共有2058人参加了考试。按照考试成绩,为1883人办理了录用干部手续,为176名警校应届毕业生和286名转业干部进入公安局办理了录用公务员手续。
  二、公务员培训
  1996年6月11日,长春市为了提高公务员素质,制定了《长春市国家公务员“九五”培训规划》。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特点及意义
  国家公务员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位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旨在提高公务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各种教育和训练活动。这是公务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公务员的培训制度,是在继承和发扬干部培训工作优良传统,总结吸收改革开放以来培训工作经验,借鉴各国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建立的。它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从性质看,是一种继续教育,属于第二次教育过程的追加教育;从目的看,主要是帮助公务员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政策水平及业务能力;从内容看,它是针对职位和工作的具体要求而开展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突出强调实用性;从形式看,灵活多样,可长可短,既有定期培训,又有短期培训;从方法看,既有理论讲授,又有讨论、实际操作和考察;从培训机构看,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培训是行政机关应尽的一项义务。培训是开发人的智力和技能的基本途径。公务员培训的意义在于使全体在职公务员不断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尽快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管理水平,促进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国家公务员培训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九五”期间公务员培训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理论为中心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我市“九五”期间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尽快实现人事工作的“两个调整”,根据长春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总体战略的要求,大力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到2000年,为我市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公正廉洁、敬业勤业、作风扎实、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跨世纪公务员队伍。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务员队伍政治素质,不断提高政治鉴别能力和政治敏锐性,提高从大局上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及工作的原则性。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全体公务员的基本业务技能。通过培训,使全市50岁以下的公务员初步掌握一门外语和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提高现代化办公能力,为二十一世纪长春市的更快发展,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三、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基本任务
  (一)培训对象
  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对象为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相当于处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类型及科目
  1、培训类型。根据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共分四种类型:一是初任培训;二是任职培训;三是专门业务培训;四是更新知识培训。
  2、培训科目:国家公务员培训科目共四种。一是公共必修科目。包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共行政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二是专业必修科目,主要是相关行政管理领域培训必须设置的科目;三是地方特色科目,根据当地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所设置的科目;四是面向社会、面向市场所设置的的科目。
  (三)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
  国家公务员培训,按四种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1、初任培训
  (1)对象是从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经考试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培训的具体目标是:提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正义理论的自觉性,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了解和掌握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及运作特点,为做一名胜任职位要求的国家公务员打好基础。
  (3)培训内容: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国情、省情及“长春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总体战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国家行政机关操作知识技能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4)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在试用期内完成。
  2、任职培训
  (1)晋升副处长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公务员,须在到任前参加任职培训,具体人选由任免机关确定。
  (2)培训目标: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务员运用马克思主基本原理科学处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能力,以及决策、协调、创新能力,达到晋升职位的所需的领导管理水平,成为一名合格的领导者。
  (3)培训内容: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公共行政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导科学;决策学。
  (4)培训时间为一个月。
  3、专门业务培训
  (1)培训对象:国家行政机关中专门完成某项业务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2)培训目标:使参训者具备从事专门业务工作所必须的知识、能力和工作方法,保证国家公务员能够胜任工作的需要。
  (3)培训内容:主要是专项工作所需要的方针、政策、专门业务知识和技能。
  (4)培训时间一般为一周。
  4、更新知识培训
  (1)培训对象为全体国家公务员
  (2)更新知识培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内容应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加以调整。当前主要是根据市场经济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国家公务员学习和补充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信息。
  (3)更新知识培训应按实际工作需要和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规划进行,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国家公务员在三年内参加新知识轮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四、培训机构
  按照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的要求经长春市人事局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方有资格承担相应的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长春市继续工程教育中心主要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市直机关部门所属的培训机构主要负责本系统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各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在现有的培训机构中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来承担。
  国家公务员施教机构须按人事部门拟定的公务员培训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公务员的实际需要组织课程设计,对教学活动实行科学、严格、有序的管理,以确保培训质量。
  五、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具体管理工作。长春市人事局主要负责: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颁布的公务员培训法规起草拟定实施意见。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各种培训机构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四)对各培训机构承担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五)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任职、转任、晋升的依据。”
  1997年,长春市组织了国家公务员和党的机关工作者705人的初任培训,首次开展了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培训,两期培训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251人。基本完成了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任务。
  1998年,把公务员的培训作为素质工程来抓,认真落实“九五”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公务员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组织相关人事干部参加职位职务管理工作业务培训班和人事统计软件学习班。
  1999年,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组织了公务员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举办了1期副处长任职培训班和18期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班,对计划生育系统公务员进行了专门业务培训。
  2000年,为提高公务员素质,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组织开展了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工作,共培训336人。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举办了5期培训班,共培训行政执法人员632人。
  2001年1~7月,研究制定了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意见并组织实施,举办了公务员英语、人事政策业务培训及副处长任职培训班,培训化公员370人。
  三、公务员职务职位
  1996~1997年,长春市研究开展了公务员职务职位管理工作,制定实施了长人函[1996]17号《关于加强职位管理的意见》、长人字[1996]37号《关于建立国家公务员职位人员变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长人函[1996]15号《关于建立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数据库的通知》,建立了国家公务员职务职位管理的基本制度。通过严格审查档案,共审批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2289名,为2147名国家公务员确定了级别。依据职位设置,发放了国家公务员证,市直机关55本职位说明书汇编成册。
  按照国家公务员职务职位管理的要求,加强了调查研究,围绕职务职位管理开展调研活动,形成了《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理论研讨论文集》和《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调研文集》,就职务职位管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了思路。同时,结合国家公务员轮岗和竞争上岗,加强了非领导职务的日常管理。
  1998年,严格按照条件做好公务员职务职位管理和晋升工作。共审批非领导职务人员382人,其中调研员30人,助理调研员45人,副处级巡视员11人,主任科员104人,副主任科员77人,科办员115人。对连续5年称职以上人员晋升级别进行了审批,共审批1201人。对市直机关公务员数据库进行了信息跟踪录入和修改。对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了管理。对公务员的职务职位变动严格按规定进行晋升和转任的审批工作。发放了529人次的国家公务员证件。
  1999年,严格执行职位职务变动情况季报制度,对市政府每个部门每个委度的实有人数、职位变动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在非领导职务管理中实行了严格控制,全年共审批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144人,为108人确定和晋升了级别。按照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要求,为符合分流条件的223人晋升了非领导职务,为110人晋升了级别。
  2000年,认真做好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局级及市政府任免副局级国家公务员的呈报工作,完成了15次226人的任免任务。为推进全市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为符合晋升非领导职务人员办理手续。为35个事业单位的98人晋升了非领导职务。为242人确定和晋升了级别。
  2001年1~7月,为46名机关公务员确定了级别,为233名公务员确定了非领导职务,为190人重新办理了公务员证。
  四、公务员辞职辞退
  从公务员制度建立起,长春市就把加大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力度放在了重要位置,把畅通公务员出口作为公务员管理的工作重点,经过调查研究,1997年长春市制订了《长春市辞退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以市政府令的形式下发,并与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两委办一起发文,就落实这一办法提出了措施。
  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
  (1997年11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完善人事管理机制,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因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为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
  (四)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六条辞退国家公务员,应当由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一)市直机关副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由各部门自行审核批准,正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城区所属机关按各区的管理方式和权限办理;
  (三)县(市)所属机关经所在地人事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批准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被辞退人。《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呈报单位和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一份,放入被辞退人档案一份。
  第八条被辞退人自被批准辞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完公务交接手续,同时与原单位脱离任职关系。被辞退前担任领导或从事财务工作以及任免权先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应接受审计。被辞退人的公务员证及有关证件、公务制服、器械等,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回、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拒不接受审计以及拒不回缴公务员证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被辞退人自被批准辞退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及相应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辞退费。辞退费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一档、级别工资十五级、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加地区津贴计算。工作年限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发三个月,满两年的发四个月,两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条被辞退人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在办完辞退手续后一个月内转往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被辞退人按规定缴纳。
  第十一条被辞退人可到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部门办理登记联系再就业事宜。被辞退后六个月内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可连续计算,超过六个月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对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本人联系了非行政机关的工作单位要求调出的,所在单位可予以调离。
  第十三条对拟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任免机关可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一)工作年满三十年;
  (二)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第十四条对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
  第十五条辞退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办事,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批备案程序。不得滥用或不依法履行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应予辞退而拖延不办的应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辞退国家公务员,应以考核为依据,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被确定为不称职人员的材料要做到翔实完整、有据可查。
  第十七条被辞退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提出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对无理取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被辞退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不适应现职位工作需要,又不宜实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因能力较弱、难以完成本职工作的,实行离职培训。培训期满后仍难胜任现职工作的,酌情安排其他工作。
  (二)对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等次之间的,予以告诫并限期改正。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仍无明显改进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对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在三个月内做出降职决定,并就近确定新的工资级别和档次,同时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后仍然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调离机关。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2001年7月,根据《长春市国家公务员辞退暂行办法》,市人事局为44名公务员办理辞退手续。为59名国家公务员办理了辞职手续。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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