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干部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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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406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干部录用
分类号: D630.3
页数: 7
页码: 46-52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人事干部录用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干部录用政策、干部录用的程序与原则等。
关键词: 干部录用 长春市 人事

内容

长春解放初期,干部队伍十分薄弱,组建新政府的干部骨干主要由东北局和解放区调来的干部、部队转业干部和培养分配一部分青年学生组成。为了巩固政权,恢复发展濒临崩溃的长春经济,全市经过选择,录用了一大批旧职员参加政府工作。
  1953~1957年,为适应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需要,选择优秀的产业工人充实党政机关和工业、商业的干部队伍;将土改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充实到乡镇政权机构;动员社会上的知识青年报考各类培训干部的学校,经过培训后分配到各条战线参加行政管理和专业工作。
  1958~1962年,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干部管理失控。企业事业单位从工人、农民中选优充实干部队伍,出现了“以工代干”、“以农代干”。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虽对干部队伍进行了整顿,但录用干部方面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制度遭到破坏。正常的干部录用制度名存实亡。“以工代干”、“以农代干”大量增加,一些坏分子和个别“三种人”(追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乘机混入干部队伍,甚至进入各级领导班子,造成了干部队伍的不纯,素质下降。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事制度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干部录用方面改变了过去多头分散、内招内录的制度,实行公开报名、组织推荐、公开考试、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1978~1988年,政法、金融、经济管理等部门录用了大量干部。对新录用的农村乡镇干部和一部分“五大”(函大、电大、业大、职大、自考)毕业生,实行选聘合同制,对“以工代干”、“以农代干”人员进行了全面整顿。对符合干部条件,而工作又确实需要的,批准转为国家干部。经过近10年的改革探索,干部录用基本上适应了改革要求和经济建设的需要。
  一、干部录用政策
  1948年10月19日长春市解放后,市政府即号召旧职员登记。到市政府报到登记的国民党吉林省政府、长春市政府及其所属职员共2123人。根据历史清楚,政治上无大嫌疑,熟悉长春市情况,有专门技术及业务能力,年龄35岁以下,非技术性科长以下等具体条件,全市录用了1492名旧职员,保证了新生政权的正常运转。
  1949年初,又从产业工人和社会知识青年中,选拔了2800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解放长春做出贡献的优秀分子,经过实际工作锻炼和短期培训后,录用为干部。
  1952年,为补充“三反”运动清理的干部空额和迎接“一五”计划建设,录用了3765名干部。
  1953年,根据“自力更生,就地取材”的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从工人中录用了319名干部,增强了企业干部的力量,消灭了一些企业存在的“空白点”。
  1954年,长春市录用干部40人。其中:技术干部35人,行政干部5人。
  1956年,长春市工业、粮食、教育系统招收237名干部,另外,还选送100名质量较好的中专毕业生,分别介绍到吉林省行政干部学校学习,毕业后返回长春工作。
  1958年,开始“大跃进”运动,过热的经济形势在客观上造成了干部缺少的紧张局面,由于必要的制度没有跟上,长春市录用了一大批干部,全年共录用干部1614人:行政机关253人,企业、事业单位1361人。
  1959年,长春市录用干部554人。其中:行政机关90人,企业事业单位464人。
  1960年,虽然全国已经出现了经济困难,但由于1958年“大跃进”以来不断增设各类机构和新建、扩建132个企、事业单位,干部数量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为了解决干部不足,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吸收录用了633名干部。
  1961年,根据有关部门的需要,从工人和营业员中吸收录用了545名干部,从中小学毕业生中录用了343名干部,其中有一部分人充实到了教育岗位。
  1962年,根据吉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关于1958年以来采用提拔干部情况调查》通知精神,长春市对市、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干部录用方面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清理。1958-1962年,全市共录用干部4380人:小学教职员688人,企、事业单位3251人,机关441人。经过考核,保留继续当干部的2946人,精简处理1434人。其中:返乡生产的266人,下放当工人的758人,当营业员的268人,做其它处理的142人。调查清理之后,提出了今后干部录用工作的意见,严格录用干部的条件,健全审批手续。干部录用一律由各级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1964年,为了解决财会、人事干部的缺额,从工人、营业员、复员军人中录用了141名干部,这些人员出身成份好、思想要求进步,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和参加两年以上体力劳动,经过短期训练,充实了人事、财会干部队伍。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部门瘫痪,正常的干部录用制度被弃之不用。从1974年开始,在“文化大革命”“左”的错误影响下,长春市从工农中突击录用了735名干部。其中:市直392人,4个城区108人,五县和郊区235人。这些干部有509人来自工商企业,226人来自农村。
  1978年,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双突”干部问题的意见》,本着积极、慎重、因人制宜的原则,对长春市各级机关突击录用的一般干部,区别情况进行了处理:对能力太弱,犯有各种错误的30人分配当工人,取消了干部身份。
  1979年,对“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进行了择优录用。全市1976~1979年有“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1623人,经过考试有444人被录用为干部,大部分充实到农村卫生院、中小学和农业等基层单位。
  1980年,全市共录用闲散科技外语人员403人。其中:医务人员245人,农业技术人员99人,教学人员27人,工业建筑技术人员32人。同年为“三行”录用干部396人。其中:人民银行144人,农行167人,建行85人。还为农村人民公社录用经营管理人员123人,为6所区属医院660名行政、医务人员办理了转为全民所有制干部手续。为76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选拔进公社或县级领导班子的青年干部(仍做干部工作的)补办了干部手续。
  1981年,为了筹集更多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长春市的经济建设和各项建设事业,在对全市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和外语人员进行普查的基础上,进行录用工作。录用采取考核、考试、体检等比较严格的办法,共录用38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录用305人,集体所有制录用84人,为了保卫经济建设和加强社会治安,通过对基层推荐的1723名优秀工人经过文化考试和全面考核,为长春市公安局录用了120名干部。为了加强农业银行建设,全年长春地区农业银行系统共录用282名干部。同年,还给1639名初级晋中级的卫生技术人员办理了干部录用手续(含282名授予职称的),为1966年以前的“以工代干”中专毕业生办理了转干手续,还为243名1967年以来按工人分配的中专毕业生和4名县团级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补办了干部手续。
  1982年,为1966年以前的4968名“以工代干”人员补办了干部录用手续(含按干部统计的2817人):市直单位2303人,群团26人,4个城区653人,五县和郊区1228人,中直单位758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干部需求量不断增大,根据吉林省和长春市的有关部署,为加强税务工作,增加国家财政收入,1982年为税务系统录用新干部726人(税务系统以工代干374人)。同年,还为五县和郊区录用新干部165人。
  1983-1984年,在干部录用方面主要开展了“以工代干”整顿工作。1983年10月,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根据中央精神发出《关于做好整顿“以工代干”工作的意见》,制订了整顿“以工代干”的指导思想、范围、条件和要求,长春市专门召开会议,发布文件,全面开展了整顿“以工代干”工作。
  整顿“以工代干”主要是解决干部队伍中的历史遗留问题。60年代以来,由于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加上“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混乱,“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给干部管理带来不少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加强干部队伍管理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干部队伍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整顿“以工代干”的范围和条件是:1966年底前脱产当干部使用,现仍在干部工作岗位的;经县(包括县级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和政府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对于这些人,经有关部门审核审定,确实符合干部条件的,承认为干部,补办干部手续。对于1979年底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经过全面考核,符合转干条件的,可转为干部。这部分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能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办事;②工作积极,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③遵纪守法,作风正派;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⑤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对不具备高中文化的“以工代干”人员,经文化考试合格,又符合转干条件的,可办理转干手续。
  长春市整顿“以工代干”的工作从1983年5月开始试点,11月全面铺开,1984年5月末结束。经过整顿,全市18141名“以工代干”人员中,有16974名补办和转干手续,占“以工代干”人数的93.6%。其中:补办干部手续的6961人(1966年底以前以工代干的447人,担任领导职务的2378人,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3022人,中专毕业生2114人),此外,还受中央各部的委托,为中央在长单位的3032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了补办和转干手续。
  1984年6月,长春市成立了人才开发服务中心,该中心面向社会,为用人单位聘用了1143名合同制干部。这部份人通过电大、业大、函授等多种形式自学成才,年龄一般在30岁以内。他们的被聘用,推动了社会学习知识、技术、科学的热潮,又缓解了用人单位干部不足和专业技术人员短缺的状况。
  同年,长春市根据农村乡镇机关干部后继乏人的状况,本着离土不离乡,就地就近的原则,聘用了170名农村乡镇合同制干部,为农村的经济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根据经济发展要求,长春市成立了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其组成人员除调整外,新录取82名干部。其中:长春市20人,五县五区62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工商、税务、农行等经济管理部门和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急需充实年轻干部。1984年,经省政府批准,长春市工商、税务、农行,检察院、法院共录用干部822人:五县和郊区515人,市内307人。
  1985年,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面向社会招录年轻的司法干部。其中:为工商管理、城建、电汽车等单位录用民警85人,为法律顾问处聘用合同制干部32人,为公证处录用合同制干部40人,他们被分配到市直和五县五区的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为全面发展这两项工作增添了力量。同年,根据全市许多企、事业单位的需要,为1345人办理了合同制干部聘用手续,达到了用人单位、学生本人和学校的“三满意”。
  到1986年底,试行干部聘任制后,聘用干部总数已达4100人。1987年,共录用干部1957人,比上年有所下降。
  1988年,为政法、税务、工商、建行等6个部门招干549人,为公安部门招聘200名交通民警和180名治安巡警。根据省政府[1987]121号文件精神,为1962名“五大”毕业生办理了聘用干部手续。其中:企业聘用835人,事业单位聘用1127人。
  二、干部录用的程序与原则
  长春解放以来,干部录用原则的发展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长春解放后到“文化大革命”前为止的18年。在这18年里,长春市从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发展经济,到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虽经“大跃进”“左”的错误路线的干扰,干部录用工作坚持了以政治条件为主的基本原则,从工农群众和一部分青年学生中录用了大批干部。
  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间,人事部门被撤销,干部录用无人过问,为解决干部急需,各单位、各部门陆续录用了一批工人、农民临时充实干部队伍,使干部录用原则混乱,许多单位是非颠倒,着重录用追随“林彪”和“四人帮”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人当干部。导致个别“三种人”混人干部队伍,大大降低了干部队伍的素质。
  第三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步实行了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考试、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基本杜绝了不正之风,保证了录用干部的质量。
  “文化大革命”前,干部录用程序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内招内录,然后报人事部门审批。“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人事部门瘫痪,用人单位随招随录,根本无法履行干部录用手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录用逐步走上正轨。干部录用程序与原则主要是:
  ①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需要录用干部,必须根据工作任务的大小来确定人员编制和增加干部的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由人事部汇总编制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再由上级人事部门下达增加干部的指标,用人单位便可在编制定员内录用干部。
  ②根据职位分类,对所需录用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即分别对个人的品德、身体素质、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工作能力、学历等制定出科学的明确的录用标准,然后按照制定好的录用标准,由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实行公开招收。
  ③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从社会上成批招考干部,要由批准机关或县以上人事部门与录用干部的单位共同协商考试办法,并且由有关部门命题、监考、评卷。录取时,按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考试合格者,再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经考试、政审、体检合格的人员,需填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连同考卷、体检表、档案以及本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发录取通知书。
  吸收录用的干部,一般应有试用期,时间为一年(不包括训练时间),少数有真才实学的人,经批准机关批准,可缩短试用期,或免于试用。试用期满,符合干部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批准,转为正式干部。需要进一步考查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录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人事志

《长春市志 人事志》

出版者:长春出版社

本志叙述了从1951年8月长春市人事局成立到2001年5月长春市人事工作50年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轨迹,并对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人事局成立前的人事工作进行了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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